活着的东西都喜欢自由。鸟是斯,狗是斯,人亦然。
春天到了,温风挥洒着爱情的气息搂着彩蝶欢舞,白云饱醮清泉之爱把蓝天吻洗得干干净净,花儿妩媚而多情地微笑,蜜蜂在忙忙碌碌地播送爱情的种子,窗外的鸟儿也欢快地飞翔和鸣唱。我一来情绪,就想在办公室里一展歌喉和鸟儿比划比划。可是我不能!我可能没有这种自由。是怕隔壁办公室的人抗议?还是?不管怎么说,我张了张嘴却把酿好的美感吞到了发酸的肚子里去了,幸福感顿时急剧下降,痛苦因子却放大了好几倍。一只鹧鸪在我的外窗沿对我挤眉弄眼,好象在嘲笑我的不幸。
我想唱个歌都不能自由地唱,我还是我自己吗?我的“自我”在哪里?我问自己。于是我自言自语地说,自由是幸福的马,是幸福的翅膀;长了翅膀的自由之马更好。(一)关于“自由”的理解
人类社会追求自由大概有很多万年了,有关“自由”的文字记载也至少有几千年。例如,希罗多德在二千四百多年前就讨论过自由的问题,并生动地记述了这么一个故事:一个马夫用摸过母马屁股的脏手阻断了古波斯走向民主自由的道路;〔一〕伊巴密浓达领导了古希腊的自由解放运动,还强调即使为了自由也不能滥杀无辜〔二〕;亚里士多德说幸福的最高境界就是“达到完全的自由”,等等。我们很多人都记得诗人裴多菲的名诗: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该诗表达了自由在诗人心中的崇高地位:它比爱情和生命还重要。当然,最铿锵有力的还是北美造反派的豪言壮语:不自由,务宁死!〔三〕可见自由对人生是多么的重要,没有自由的生命是无意义的行尸走肉;狗都不喜欢那种没有自由的日子,关到小屋子里的狗也会沮伤甚至发疯。狗爱自由,何况人乎?
动物都喜欢自由,那是自然的本性;植物也不喜欢太拥挤,太拥挤了不自由,树枝喜欢向稀疏的空间伸展。人追求自由也是自然本性,目的是更好地发现“自我”,追求自我幸福。只有真正自由的人,才能真正地发现“自我”,发掘个人的潜力。政治上的压迫,传统习惯,家庭等都可能是束缚个人自由实现个人自我的工具。人们渴望自由,同时又不合理地限制自由,于是我们在自相矛盾中挣扎着;比如知道婚姻是个人自由的索链,我们大多数人还都要把它往自由脖子上套。我们都渴望更多的自由,但是人类关于自由的理解却是各种各样的,于是对自由的定义也是各种各样的。所以在讨论自由和自由与幸福的一些关系之前,我们必须给自由一个定义。我没有企图把这个定义强加于人,它只是为了方便表达本人的观点──当然我这里的定义也有它的优点。自由应该有两种划分法: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绝对自由可以定义为“随心所欲”,简单说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相对自由则可以定义为“不违反大多数人赞成的法律的个人选择”。如果你查讯一下英文的词典,你可能会发现有几十种关于自由的定义和解释,但是这些定义或解释几乎都可划分到这二类“自由”里去。这里我应该强调一下:我赞成对现有法律进行重审,即使它们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我们应该经常重审法律法规,以减少对个人自由的负面影响。
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可以是美好的想象,比如想象着象鸟儿一样自由飞翔,但也可以是杀人放火(就象历史上那些杀人屠夫恶棍一样),等等。所以许多绝对自由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要承担后果受惩罚的,或者是要被后人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的。绝对自由可能有一个子命题,那就是“完全”自由的问题。人类到底有没有完全自由?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古老的哲学命题:即“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以及要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悲观论者认为,人既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也就是空中楼阁或是海市蜃楼,于是就有“宿命论”。绝对自由是不能存在的,但是人类对绝对自由的渴望在历史长河中却启发了无数的幻想并导致了一些重大发明,包括飞机火箭太阳帆船等等。自由这个题目太大,即使我们讨论“相对自由”以及它和幸福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一篇短文里也不得不讨论限制讨论的范围。所以,这篇文章只讨论某些“相对自由”的问题及其和某些幸福的关系。
相对自由确实有个度量的问题。最独裁的国家里最低层的人民也多少有点自由,只是独裁者和底层人民的自由太不成比例;奴隶也有极少的自由,比如圣经里说奴隶可以娶老婆,但是奴隶主可以在奴役期满时把奴隶的老婆留下来作自己的女人。但是奴隶主往往对奴隶惨无人道,包括割掉男性奴隶的性器官,拿奴隶喂猛兽等等。即使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奴役还在隐秘的角落里存在,比如在美国欧洲中国等等国家就存在性奴隶,实在是现代社会的耻辱。罗素是我喜欢的作者之一,但是他关于自由和幸福里的一些观点我是很不赞成的,他最令人失望的意见是:民主自由导致了许多不幸,包括父子关系的恶化;奴隶也不是象自由民主分子所说的那么不幸等等。〔四〕罗素这些令人失望的言论明显带有贵族的偏见,虽然他一再地提倡避免偏见。柏拉图在二千多年前就指出奴隶制不正义应该废除〔五〕,相对来说罗素的这些言论是完全违背历史潮流的。相对自由也必须有其最起码的标准,以造福于大多数人,而不是只让极少数人自由自在地剥夺大多数人的自由和幸福。所以,我在上面特别强调“大多数人赞成的法律”下的相对自由。以美国为例,她虽然不是一个完全民主自由的国家,但是相对来说她是一个比较民主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规定了民权法案条例(CIVIL RIGHTS),这些法案条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和某些行动的自由。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更进一步提出了人类四大基本自由:第一是在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是在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这种自由,广义来讲,就是一种经济上的融洽关系,它让全世界每一个居民都过健全的、和平的生活;第四是免除恐惧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全球裁军,并彻底把它裁减到这样的程度:务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区的任何邻国进行武力侵略。这四大自由当然很好,如果都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幸福指数会大大提高。当然这四大自由还是不完善的,比如缺了人们不信上帝的自由等等。
在讨论自由的时候,我想应该随便提一下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开发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系统思想和实践。自由主义的流派很多,但是核心价值都是推崇个人自由。一些自由主义流派用高度抽象的推理来解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的”、合乎自然的“人性的法则”。按照这个推理,自由是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应该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还有人用“效用理论”来解释自由主义,认为可以通过个人对社会福利最大化来确立自由主义的原则;杰若米本色木(有人给译成边沁,虽然译音相差很远)(Jeremy Bentham)等人就是这种理论的推崇者〔六〕。极端自由主义就可能发展为无政府主义。如果每个人都是神,不邪恶,不需要任何别人的帮助,互助只是建立在爱和共同爱好的基础上,无政府主义就是可行的并可能是最好的社会形态。(二)自由的启发
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自由的灵魂需要启发;不然它就会在强权下卑躬屈膝,在传统习惯下昏昏欲睡。古代人类社会生产力低下,加上人的自私本性,于是产生少数人奴役多数人的不合理非正义的社会形态,其中包括那种独裁凶暴的专制机器。结果是少数人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多数人没有多少自由。现在民主自由虽然成了文明进步的社会标志,但是剥夺人的思想和行动自由的独裁国家还不少。少数人能够剥夺多数人的自由权力,很大程度上是多数人民主自由的意愿不高,否则这种剥夺是行不通的。就拿中国来说,如果大部分人都有“不自由,务宁死”的气概,独裁早就不存在了。所以,对中国人来说还有一个关于“自由”的启发的问题。
自由是个人幸福的首要条件之一,虽然它不是唯一的条件。个人自由程度的多少应该是和个人的幸福程度紧密相关的。自由也是创造的重要条件,思想不自由的人是很难创造出什么新鲜东西来的。那些独裁的国家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缺少创造性。中国大陆是这样,北韩是这样,一些独裁的伊斯兰社会也是这样。
关于启发独裁专制社会里人民对自由民主的渴望和行动是不言而明的,因为那些社会少数人制定的法律和不成法的规定极端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力,是非正义的。人们习惯于谴责少数人政治独裁剥夺人民自由的罪恶和行为。但是,我们对传统和习惯限制个人自由往往没给予充分的注意。如果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先人们留下来的许多传统和习惯就象软刀子一样阉割着我们的自由和幸福。
先人留下的最有影响的传统习惯是婚姻,和对婚姻的美化和神化。圣经里关于婚姻的论述几乎到处都是,比如说女人是男人的一根肋骨,是上帝的安排等等,虽然没有多少浪漫,可是是神圣的。其实从本质来讲,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私和忌妒的产物(我很相信这个论点,我会用专门的文章来论述它),而不是什么神圣的东西;虽然婚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培养后代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对某些人来说,可能婚姻是爱情的结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结婚很大程度上是习惯,经济和其它世俗上的考虑,难怪有人说婚姻就是合法的卖淫(据说是恩格斯说的)。叔本华说,婚姻大部分都是肉体的而不是心灵的结合。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这种情况:有一种虚假的“爱情”,它不是在互相仰慕互相钦佩互相心仪的结果,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求情”的结果;被求的一方往往被一些世俗的东西“感动”而“生情”,比如鲜花、礼品、请吃请喝等,我感觉最差劲的就是当街或当众跪下来求婚的那种,与“浪漫”没太多的关系,被求的一方不同意又怕当众羞辱了你的自尊心,完全是强人所难。对方要是和你是心灵之铁友,用的着你丢人现眼跪婚吗?还有许多其它形式的虚假的“爱情”,它们可能是无聊、悲伤、失恋、荷尔蒙过剩、环境等等催生的假货,与心灵之爱没多大关系。这些虚假的所谓爱情及其婚姻一般都不能长久;遗憾的是,这种虚假的“爱情”比例相当大。有很多人哀叹“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虽然有点夸张,但是也不是完全离谱的。英国哲学家威廉葛德文说:“婚姻制就是欺骗的制度。轻率而浪漫的男女青年认识了,只通过几次幽会,而且是在令人想入非非的气氛中幽会的,于是海誓山盟,要永远相爱。但结果又如何呢?他们几乎毫无例外地处于食言和被欺骗的境地”。“指望两个人的追求和愿望长期保持一致,那是荒谬的。要他们夫唱妇随共同生活,意味着注定要给他们带来争吵、怨恨和不幸。”雪莱也曾经感慨万千地说婚姻只是将两个人绑在一起来承受另一种折磨。有意思的是,雪莱却结识了葛德文的女儿而搞起了婚外情。毫无疑问,说“婚姻是自由的坟墓”则要准确的多。这个世界上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渴望从这坟墓里爬出来而获得新的自由。在网络上关于婚外情的帖子是最吸引眼球的,回应的帖子往往最多且热烈,就是这种渴望的心理反应。当然,很多人只是从“自由的坟墓”或“爱情的坟墓”里探出个脑袋,看看外面自由的风景而已,因为他们没有勇气去获得自由。
当然,婚姻是个很严肃的社会题目,我们在分析它时不能太简单化。有多少人在失去个人自由的婚姻里得到了幸福呢?我个人观察估计特别幸福的有约5%,比较幸福的有约10%,有点幸福的有约10%,特别不幸福的有约5%,比较不幸福的约有10%,有点不幸的有约10%,其它约50%都是没有多少幸福可言的平淡夫妻。总体推测婚姻幸福指数的分布大概是接近正态分布,中间值是“很平淡”-这当然是十分令人失望的。一个理性的推测就是:只有那25%的很幸福、比较幸福和有点幸福的人才应该结婚。那些5%特别不幸福的夫妻在心中互相把对方当成垃圾甚至敌人而置于死地,即使有些人表面上还可能和和气气;最近田纳西一个牧师被老婆枪杀就是一个典型列子,近来流行的电视连续剧CSI里也有很多谋害配偶的剧目。当然关于“婚姻幸福”的准确统计是困难的,因为即使是闭卷调查,有些人也不愿承认他们的夫妻之间不幸福(在评价PEW2006年关于幸福的调查中,一个佛罗里达的教授就指出了有些人不愿意承认他们不幸福)。PEW在2006年发表的关于幸福的调查里认为婚姻使人相对幸福些;但是PEW的报告有一个基本的东西没搞清楚:那就是在结婚的人之中有多少人是因为婚外情而幸福而不是因为从婚姻内得到的幸福,或者是因为婚外情婚内情共存而幸福,或者是因为孩子而不是因为配偶而幸福。按照扎采宾的说法,普通夫妇间感情关系的变化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七〕:(一)是缠绵炽热的蜜月期,即完全受到肯定定势支配的时期,爱人在心目中的形象是完美的(我想应该加个“可能”,因为有些人结婚只是看中了对方的钱财等等)。(二)开始出现一定的冷却。当配偶不在场时,配偶在脑海中的时间逐渐减少,一旦在场,又激起对他的热情。(三)情感进一步淡薄。即使配偶出现,也不能燃起热情,而必须要对方做出某种令自己愉快的事才恢复感情。(四)对配偶的出现引起一种并非有意的反感,并把配偶的“缺憾”作为口角的前提。(五)几乎完全处于否定定势的影响,认为共同生活已失去了意义,这即是爱情的休眠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法国佬西特所说的:“家庭,闭塞的角落,我恨你!”
不能否认,很多人开始结婚时是相爱的,遗憾的是这种爱可能随时间而很快消失,不管是审美疲劳还是虚假爱情还是别的什么原因。那么,婚姻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一种制度,在失去爱情后,就成了一种可憎的东西。如果只有约四分之一的人从婚姻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幸福,我们就得理性地审视这种先人留下来的制度,以改进它而使它更合乎人类追求自由的本性。教会也应该停止使用“不管生老病康都要永爱”这种骗小孩子的把戏。法律也应该改进,以利于各种自由一些的婚姻和两性关系,包括短期合同婚姻、走婚等等。只有真正心灵之友生下来的孩子才是“自然”的孩子,本质上也应该更自然和谐。
限制个人自由幸福的习惯传统还有很多,包括盲目的“爱国主义”,盲目地信教等等。布什就是用这种盲目的“爱国主义”来鼓动年轻的美国人去打伊拉克去送死的。好了,这篇文章已经够长的了,所以我不再多讲这些内容了。(三)儒文化和自由
我读了许多中国古代的书籍,包括历史小说诗歌等等。我记得只在一首唐诗里见过一次“自由”这两个字。中国“自由”的传统在哪?诗经里有些关于自由的表达,虽然“自由”这两个字没怎么出现。春秋战国时代人们还是有思考的自由的。自从秦始皇搞封建大一统和汉代儒学占统治地位后,自由在字面上、精神和行动上就成为十分希罕的东西了。这大概就是中国人过去缺乏创造力、不怎么快乐和幸福的原因之一。孔子说要“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结果就把中国人心中自由的小鸟给掐死了。所以,中国人在追求自由方面还要多补补课,包括思想、言论和行动的自由的补课。结束语:人生无奈的痛苦是囚困于自制的枷锁却又不敢挣脱出来。如果有了自由的利斧,那还会有多少枷锁呢?自由的利斧,你在哪里?
好了,说了半天我自己的一个简单问题还没有解决:朋友,请你告诉我,我应不应该在办公室自由地歌唱?你自己曾经想在办公室放歌吗?注:
〔一〕希罗多德,“历史”。〔二〕维基百科。
〔三〕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不自由,务宁死──LIBERTY OR DEATH”,1775。〔四〕罗素,“幸福之路”第十三章。
〔五〕柏拉图,“理想国”第五章。〔六〕杰若米本色木(JEREMY BENTHAM,1748-1832),网络哲学百科全书(THE INTERNET ENCYCLOPIDIA OF PHILISOPHY)
〔七〕扎采宾,“夫妻生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