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邓玉姣防卫过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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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中共巴东县纪委严肃处理黄德智、邓中佳的作为,俺拍手赞成。

其次,俺先强调一遍,质疑的目的是为了案件真正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俺对邓玉姣防卫过当的认定依旧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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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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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没有解释认定邓玉姣防卫过当的具体原因。但依据此条刑法,认定邓玉姣防卫过当行为应当是以黄德智,邓贵大不存在强奸未遂罪的嫌疑为基础。

从巴东警方的第一次通告看,黄德智,邓贵大具有强奸未遂罪嫌疑,而从第二次通告开始,这个嫌疑似已被打消,警方也并未深入调查,甚至没有进行调查取证。

最新的处理通告似乎没有谈及黄德智邓贵大的强奸未遂嫌疑,只是说邓玉姣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而并非意图强奸的侵害。而在对方不存在意图强奸的侵害行为的情形下,邓玉姣杀一人,伤一人,吓傻一人,防卫过当那将是铁板钉钉。

可是,警方又何以解释之前种种作为产生的疑问呢?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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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 http://www.chinadaily.com.cn/zgzx/2009-05/26/content_7941119.htm

当地警方在案情通报中不断改变对案件的描述,这些改变令人疑窦丛生,不能不让局外人怀疑:他们是为了影响判决而在刻意遮蔽事实真相。

在最初的通报中,邓玉姣曾被“推倒”在沙发上,而在后来的通报中却成了被“推坐”在沙发上;当律师称邓玉姣曾被强奸,警方赶紧出面否认;当律师称邓玉姣的内衣上可以找到证据,邓玉姣的母亲却意外的称这些可以成为证据的衣服已经被洗过了。

警方甚至在邓玉姣母亲尚不知情的情况下,称她已经和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在最新的案情通报中,案件现场居然出现了另外两个劝架的服务员。邓玉姣主动投案,现场又有其他两名官员作为证人,警方应该不难得到案件的全部事实。然而,当地警方的调查却使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在案件发生10多天后,警方居然还没有将应该获取的证据查收,更是让人无法原谅。

局外人很自然要怀疑当地警方是否在竭力洗刷死者生前对邓玉姣所做的一切。有些人甚至怀疑邓玉姣的母亲是在受到某种压力的情况下才毁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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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如此公众影响力的一个案件,警方应该有所交待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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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北省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http://news.sina.com.cn/c/2009-05-31/223117921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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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共巴东县纪委严肃处理邓玉娇案涉案人员
2009年05月31日21:0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http://news.sohu.com/20090531/n264252576.shtml

richard_hz 发表评论于
强奸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再深一步研究吧。来源: 悟能 于 09-06-01 03:50:41

分析本案的第一次通告 来源: richard_hz 于 09-06-01 10:06:16
邓贵大,黄德智(至少是邓贵大)存在着强奸未遂的嫌疑,但警方对当事双方采取的措施显然没有体现公平的原则。警方必须对此有所交待!

1. 客体要件

第一次通告中所谓的特殊服务,除非那些掩耳盗铃者,谁都明白邓贵大,黄德智试图侵犯的是邓玉娇的贞操权。

2. 客观要件

a. 须违背妇女意志
邓玉姣的剧烈反抗表明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邓玉姣的主观意志。

b.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两次把邓玉姣“按倒”在沙发表明邓贵大黄德智等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如果邓玉姣当时拿不到刀子,两个男人对一个女人,邓贵大黄德智很可能就能得手。

“按倒”在强奸罪里头是标准的形容暴力手段的有效法律文字。

3. 主体要件
邓贵大,黄德智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邓贵大要求特殊服务,遭到拒绝还不死心,用钱敲击邓玉姣头部,并两次把邓玉姣“按倒”在沙发上,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

第一次通告表明,邓贵大黄德智有强奸未遂嫌疑,警方必须对此立案调查取证。在没有对强奸罪(未遂)立案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警方在之后的通告中通过修改字眼试图改变本案的性质,很明显有刻意遮蔽事实真相的嫌疑。这显然已经是渎职。

附:第一次通告来源
http://npc.people.com.cn/GB/9297239.html
湖北官员被女服务员刺死案续:凶手被疑患抑郁症

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案发前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

  >>案发

  招商办主任丧命

  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两名工作人员被刺案发生后,当地派出所迅速出警赶赴案发现场,当地政府于当晚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当晚,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孔辉带领刑侦人员赶往现场勘查。

  野三关镇政府常务副镇长雷玉龙介绍,死者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一直负责招商工作。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陪同前往娱乐城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和邓贵大是同事,他们三人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

  案发地雄风宾馆梦幻城是野三关一个休闲娱乐中心,有数十名员工。

  据了解,嫌疑人邓玉娇今年21岁,是野三关镇竹园坪村人。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邓玉娇已被警方控制,案发地梦幻城已暂停营业。

  >>通报

  两次按倒服务员

  12日,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5·10杀人案”调查结果及细节。

  宋俊介绍,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 “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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