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國家怎樣的分離才合適?


我們一般熟悉的盧梭,是個善道政治和教育的盧梭,其實更有一位自己深為懺悔的盧梭!我們在早前曾經看過,盧梭晚年,是有正信宗教實之于己的人,而他鼓吹的自然教育,不可或缺的一課,係自然宗教;他主張的民主政治,有待普遍意志予以實現,而普遍意志需要公民宗教的涵養。我們一般所了解的盧梭,多是他的政治和教育的哲學,但探深一層,他哲學體系的底子,有公民宗教和自然宗教,他以自然宗教的人格教育,和公民宗教的政治民主,乃為社會健全及國家強盛的潛在力量。因此《民約論》最後談到公民宗教,《愛彌兒》專有一卷說自然宗教,《懺悔錄》全書則呈示一悔改的宗教,三本書各涉及一種的宗教。不過盧梭本人這個認罪完成救贖的宗教,他不以為就是政治中的公民宗教和教育中的自然宗教,那些只不過屬無需要啟示神學,由人類理性和生活經驗,習得的精神性覺悟或準宗教情操,和他自己本人的改革宗信仰與切身的靈性經歷,未即劃上等號。換言之盧梭把終極關懷的宗教留給自己,在社會國家的層面,教育和政治的現實關懷,所需的是另一類似宗教的東西,撮要引俗,權變中維持常道。這與孔子傳承之禮教竟現驚人的相像,在他自身,有踐證天、命、仁的真宗教信仰之體,在社會與國家,則有文教、政教之用。啟蒙思想家盧梭他現代化的教育與政治,面對的是世俗大眾,所提倡的自然宗教與公民宗教僅屬人文性質,這安排無疑是一種非常溫和的政教分離。民生政治是現實,不能事事從上而下,行動方式與宗教應有別。然政、教雖分,不當有隔,具有宗教意義的人文性宗教,仍直接作為教育與政治的精神源泉。至于純正之教,退藏于密,更完美保留于深邃的靈魂裡,在教會生活與信徒身上予以實現。

盧梭中年以後,嚮往加爾文設計的日內瓦政體。日內瓦早期一直受主教控制,1536年經市民大會民主表決建政,成為共和制獨立自主的國家,同年加爾文出版《基督宗教要義》,宗教改革遂蓆捲歐洲。日內瓦共和國,國小民強,底氣十足。有一年敵軍漏夜偷襲,先遣二百人成功翻墻入城,守軍發現已遲,靠教堂鐘聲齊鳴,市民驚醒,包括婦孺未脫睡衣便奮不顧身加入抵抗,一舉殺敵數十人,餘者落荒而逃,市民犧牲者僅十幾。其時有婦人情急起來,把一大鍋熱湯抛出窗外,當場砸死了個敵兵,傳為佳話。現在瑞士日內瓦州每年都舉行登城節慶祝,用巧克立仿製鐵鍋,裝滿糖果,由戶中最長和最幼者同主持,把鍋敲碎,齊喊「共和國之敵完蛋了」!「共和」republic出自拉丁文res publica,本義共同之事,指共襄之事業,有事大家一起來,不光靠哪位老大。日內瓦議會因接納加爾文建議,經小議會、雙百議會、大議會的層層審議,通過教會法規立憲,教徒直選長老治會,長老聘任牧師牧會及主禮,教師教導,執事理事,由會友到聖職,各盡其責。教會此一民主原則,同時應用到政務治理,當盧梭回到祖國,看到欣欣向榮的民主共和,與他前廿卅年間在國外經驗到的專制極權獨裁腐敗的政治完全不同,認為這是最為理想的政治典範。即使後來恩格斯也稱譽,加爾文主義的共和與民主,是那時代勇敢者的要求。

日內瓦民主選舉、議政的共和,徹底告別君主政體。不過這主權在民的民主,另一面是主權在神的共和,成為神權共和,教權與政權透過一宗教倫理的威權體制實行管治。雖說民主,但宗教式民主,難免令一般公民自發的生活空間受掣肘;所謂的共和,乃共和化天國,結果會把不同信仰者甚至同一信仰但見解不同者排斥于外。日內瓦的民主共和,實質為神權政治:民意民選,因人人上帝面前平等;大家共和協作,因主權在上帝。這仍舊是政教合一,政府與教會雖分,然而未離,分出二套權力管理,卻未有足夠間距顯示別離,很容易又變政教不分,以教代政,結果或令某些不合教旨教規的異見者,無法民主參政、共和協作。最諷刺的是,盧梭本人即身受其苦,只稍因表達思想的方式不盡同,便無法見容于其同一信仰的主內弟兄。政教合一有二典型,一是教權政權同體,宗教管轄範圍,即全部或大部分行政管轄範圍,亦即神權政治,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摩西時代為其例,立國以後,國王與祭司遂分成兩個權轄系統,不再屬此典型。二是教權與政權互不隸屬的典型,各自體現主權,各有管轄範圍,但政權及其管治的認受性,必須經教權認可,此亦即十一至十七世紀天主教會跟歐洲大小王國的關係。日內瓦未忘神權政治,雖添加一道民主共和制度的屏蔽,政教分治,但具體运作,常把聖俗兩種事混同,沒做好應當有的仳別相離。故人說日內瓦共和國是新教的羅馬,加爾文乃教皇,然這比較又不類。加爾文移居日內瓦非由自請,而是路經該地投宿一晚時朋友挽留,要他幫助教會。他為服侍上帝留下,不在乎名份,先當reader即誦經員(或譯司祷),實際工作只負責解經,後改稱牧師,但未經按立,通常是主持施洗、婚禮、講道,此外人若有靈性或神學問題請教,便予解答。他在教中並無特權,政治上更是完全無權無勢,有廿三年之久他未入籍,連公民權也沒有。執政委員會指示他聖餐要使用無酵餅,他認為這事須先經教會議會定奪,結果被逐出境,但因缺乏足夠倫理和宗教指引,這座原本是歐洲著名的罪惡之邑,兩年後又把他邀請回來。所以當時政教二分確實不假,但雖分卻未離,政教間千絲萬縷,混淆政教事常有。加爾文首當其衝,碰上俗政犯教;二百年後典型的例子又一樁,便是盧梭身受,執政者假聖教擾俗。

政教分離,是相對于政教合一而言,要到盧梭之後才出現。政教分離就是否定以上兩種政教全部、局部甚至在最後根本上的依附關係,這似乎是加爾文和盧梭那時代還沒有充份意識到的事情。日內瓦有民主有共和有宗教,此為加爾文終身奉獻獲得的成就,也是盧梭心儀的理想國。如果看加爾文的言行,「該撒(凱撒皇帝)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政、教乃兩種原則和操作,是非常明白的。他講「上帝的主權」,一概是神學和靈性意義的,在他本人非作政治理論或實踐。當日內瓦全民選擇皈依改革宗,政與教管轄範圍自然多所重叠,政教雖分實合產生的問題,每因具相同信念較好互諒互讓克服,根本困難一時不易發現。盧梭雖讚賞日內瓦政教的和諧,但他大半生在法國,那裡不是單一信仰,公教雖主流,然在內還有楊森派逆流,在外另有追隨加爾文的預格諾派Huguenot、無神論者等等,當他考慮要有一個團結的國家,所需要的首先就不該是強勢獨大的一教,而是能為不同信仰者接受的公民宗教。其重要的教條,當是宗教寬容,人人宗教自由,不受政府左右。培養這種宗教情操,得力于自然教育的自然宗教,離開社會各樣政教權力的支配。他對于政教分而不離固無辨析,也沒「政教分離」這說法,但卻有一種人文教養的政治構想,顯示世俗治道,與神聖真道,二者當別,各有不同的實踐。

學者一般都同意,清楚規定政教分離的原則,始自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其開宗明義指出:國會不得立法設立宗教,或妨礙行使宗教自由。這是由改教算起約三百年後,或清教徒移民北美追求宗教自由歷二百年,跌跌撞撞實驗的成果。條文雖無明言「政教分離」,考立法原意,確是要在國家、教會中間設分離之牆,上一句講政府不得偏袒宗教,下一句講政府不可限制任何有關宗教的實踐自由,目的為防止以政干教,至于以教干政的問題則無說,然在政教對等的分離原則下,不言而喻。美國立國之父們把「政教分離」用憲法方式確定下來,實為理解現代化國家的一把重要鑰匙。美國歷史概認為,她共和政體精神和市場經濟動力中,清教徒天職的進取倫理信念之祖,是加爾文;自由、人權、民主的民約憲政之父,乃為盧梭。政教分離的觀念,固未必直接得自這兩位日內瓦人,但作為現代國家條件的政治、經濟、法制及宗教,所應有的份量和分際如何,多已經二位先賢鋪墊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緊接宗教信仰後,還說到出版、集會、示威之自由,從此添加共成十條權利法案,都是為補充這國家的基本大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並限制政府的權利。盧梭做夢也不會想到,如他晚死十三年,他在現代國家的規格下,便可不再負罪,完全自由了!不過他泉下有知,雖死也大概可瞑目,因在他所景仰的牧者和他本人影響下的美國成文憲法,為世之楷模,不僅是二戰以後許多國家立憲的範本,更透過對法國大革命思想的推動,促成現代啟蒙,肯定不可褫奪的公民權利,和無可剝削的天賦人權,由政治範圍不斷擴大,進入更廣的文化層面,實現著人的解放!

若從宏觀角度看加爾文和盧梭,他們雖無政教分離之說,但都以聖俗關係是二不可混同的範疇,各有權責。世俗若自願接受上帝的主權,加爾文以神學言樂觀其成,盧梭則從非宗教方面出發,考慮二者應有別然而非必隔離的可能。他們如讀到美國憲法有關政教當分的權力自由條款,筆者相信,自必贊同。當然像對政教分離字面作過度引申,以政教之分便是隔離緣絕,甚至變成敵意之分,獨善其身憤世棄俗,或是孤立圍堵壓制踐踏宗教自由,都極不妥當。正因政教分離有歧義,在美國歷史脈絡之外領會,要獲接受便現遲滯。法國到1905年才訂立政教分離法,國家中立,宗教自由,國無國教。教宗通諭,多番批評政教分離,直到1965年梵二大公會議,經四載討論至最後一刻,終通過憲章謂:教會的職責與權限,不與政界相混,不受政體糾纏,她隨時是人格卓絕之標誌及護持,政與教在各自領域內,獨立並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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