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中国急需核能安全法律(中国原子能法)
德国1959年12月23日颁发《关于核能安全使用和防止核危害的法律》(Gesetz über die friedliche Verwendung der Kernenergie und den Schutz gegen ihre Gefahren),简称《核能法》(Atomgesetz),1960年1月1日生效。
1985年,2002年和2010年曾修订过,新增部分内容。
该法律对核能的建造(包括选址)、营运、核废料的运输和安全处置作了详细的规范和规定。其中,包括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市场准入、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涵盖核能技术和安全的各个方面。
据中国媒体3月 16 日的报道,环境保护部即日发布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要求中国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在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
1984年中国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家就开始启动中国原子能法的编制工作,具体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原核工业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起草。但由于原子能法牵涉部门较多,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共识,立法一直陷入停滞状态。
希望中国尽早完成原子能法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