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第九巡回法庭推翻了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此前对中国公民江展凌(音,Zhanling Jiang)申请调整身份的驳回判决,认定江所提出延期审理(continuance)以调取有关证据的请求是合理的,并要求移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查江调整身份的申请。
江展凌为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他曾向移民局提交调整身份申请,理由之一为他本人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但当局以其出具的未婚证明缺乏美国领事馆认证为由,而不予采纳;江遂请求法庭短暂延期以补充相关证据,但移民法官以“不合理”为由予以驳回,上诉委员会亦维持了这一决定。
江为此提交呈文,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后者经审理后认可了江的请求,将此案发回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
中国政府开具文书并非必须经美领馆认证
上诉庭认为,移民局并没有足够的证据驳回江的申请。之前,为证明自己未婚,江向当局提交了一份中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China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开具的《未婚证明》,以及一份其住所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他并无过往婚姻记录。移民局未认可这两份文件,称依照联邦法规(C.F.R)的有关条文,相关文书需经美国在华领事馆认证,方具有证明效力;江自己的证词不能证明这些文件的权威性。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