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何来?

救国之雄心壮志,尽付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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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问曰:“天赋人权!果然耶?”

曰:“未必!”

设有初生孺子,置之无人之荒野,无人能夺其权,可得享其天赋之人权乎?必曰:不可得也!”

再设大山深处,止有甲乙二人,离群孤居,毗邻却无亲。更设甲有一子而乙无所出。该子可有权利要求二人以养乎?必曰:求甲则可,求乙则有不可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奋力自养其子成人。及甲乙身老,皆无力自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是子以养乎?必曰:甲可,乙则不可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生该子,却无力以养,送与乙养。及其成人,甲乙并老而无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该子以养乎?必曰:乙可,甲却不可。甲虽没有求养之权,是子却有养甲之义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可养却不愿为养,弃子于野,乙拾而养之。及其成人,甲乙并老而无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该子以养乎?必曰:乙可,甲却不可。”

又问:“若此,该子亦有养甲之义乎?”

曰:“甲绝情于前,其子断义于后,未必不可。但仁者不忘其本,其子养之亦无不可!”

又问:“假设更扩甲乙之群,其可与不可,亦若是乎?”

曰:“依然如故!”

或更问曰:“假使更扩甲乙之群而为社会一体,失养之人可有权利要求社会以养乎?”

曰:“人与社会,正若是子之与甲乙二人也!有责则可,无责则有不可。至于有心无力者,仁者亦不弃焉!至于有力无心者,为良政者必先用刑罚督之,使其务得先尽其责,及其失养亦当有权求养。惟为无良之政者,先纵其失责,后怜而养之。此实先害其人,后害社会,是为小仁而害大义也!”

或又问曰:“甲生其子,其子未曾尽责于甲,何得有权求甲以养也?”

曰:“甲生其子,契约以俗便成。若是甲履其约,及其身老,其子亦得履约。若是甲无力完约,或甲不愿履约,其子亦当不果其约,不亦可乎?权责之转换,有如财货交易。社会有道德法律维护,行业有习惯规则因循。先得后付,先付后得,凡此皆无不可也!”

或更问曰:“人权可见平等乎?”

曰:权出于责!有责则有权,无责则无权。责大则权大,责小则权小。责同则权亦同。人之权利,岂可尽为平等耶?

或更问曰:“然则,何得而有天赋人权之说?”

曰:“所谓天赋人权,必出乎未尽其责而求其权者之口也!必出乎为强盗、小偷、寄生虫及贪懒无赖之辈之口也!”

至此或为谢曰:“于今我知人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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