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未必!”
“设有初生孺子,置之无人之荒野,无人能夺其权,可得享其天赋之人权乎?必曰:不可得也!”
“再设大山深处,止有甲乙二人,离群孤居,毗邻却无亲。更设甲有一子而乙无所出。该子可有权利要求二人以养乎?必曰:求甲则可,求乙则有不可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奋力自养其子成人。及甲乙身老,皆无力自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是子以养乎?必曰:甲可,乙则不可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生该子,却无力以养,送与乙养。及其成人,甲乙并老而无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该子以养乎?必曰:乙可,甲却不可。甲虽没有求养之权,是子却有养甲之义也!”
“再设同为甲乙二人,若是甲可养却不愿为养,弃子于野,乙拾而养之。及其成人,甲乙并老而无养,二人可有权利要求该子以养乎?必曰:乙可,甲却不可。”
又问:“若此,该子亦有养甲之义乎?”
曰:“甲绝情于前,其子断义于后,未必不可。但仁者不忘其本,其子养之亦无不可!”
又问:“假设更扩甲乙之群,其可与不可,亦若是乎?”
曰:“依然如故!”
或更问曰:“假使更扩甲乙之群而为社会一体,失养之人可有权利要求社会以养乎?”
曰:“人与社会,正若是子之与甲乙二人也!有责则可,无责则有不可。至于有心无力者,仁者亦不弃焉!至于有力无心者,为良政者必先用刑罚督之,使其务得先尽其责,及其失养亦当有权求养。惟为无良之政者,先纵其失责,后怜而养之。此实先害其人,后害社会,是为小仁而害大义也!”
或又问曰:“甲生其子,其子未曾尽责于甲,何得有权求甲以养也?”
曰:“甲生其子,契约以俗便成。若是甲履其约,及其身老,其子亦得履约。若是甲无力完约,或甲不愿履约,其子亦当不果其约,不亦可乎?权责之转换,有如财货交易。社会有道德法律维护,行业有习惯规则因循。先得后付,先付后得,凡此皆无不可也!”
或更问曰:“人权可见平等乎?”
曰:权出于责!有责则有权,无责则无权。责大则权大,责小则权小。责同则权亦同。人之权利,岂可尽为平等耶?
或更问曰:“然则,何得而有天赋人权之说?”
曰:“所谓天赋人权,必出乎未尽其责而求其权者之口也!必出乎为强盗、小偷、寄生虫及贪懒无赖之辈之口也!”
至此或为谢曰:“于今我知人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