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宣判日军驻中国最高司令长官岗村宁次大将无罪判决书(ZT)

(冈村宁次(一八八四――一九六六),是侵略中国历史最久、罪恶最大的日本战犯之一。一九二五年到一九二七年,担任北洋军阀孙传芳的军事顾问。一九二八年任日军步兵联队长,曾参加日军侵占济南的战争,是济南惨案的刽子手。一九三二年任日本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参加侵占上海的战争。一九三三年曾代表日本政府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签订《塘沽协定》。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期间,历任日军第十一军、华北方面军、第六方面军司令官和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在中国实行了极其残酷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延安公布的日本战犯名单中,被列为首要战争罪犯。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他曾充当蒋介石的秘密军事顾问,为蒋介石策划向解放区的进攻。一九四九年一月被国民党反动政府宣判无罪,释放回国。一九五○年又被蒋介石聘为“革命实践研究院”的高级教官。一九五五年以后,又纠集日本陆海军旧军人组织“战友联”(后改名为乡友联盟),积极参与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反动活动。)

1949年1月26日,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日军驻中国最高司令长官岗村宁次大将的审判,其判决书如下:

主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由: 构成战争犯罪的条件是:在作战期间,犯有恣意屠杀、强奸、抢劫,或阴谋策划违反国际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此为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所明确规定者。

本案被告于民国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会战中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杀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发生之事,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国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8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团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这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遂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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