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到底是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最近最热门的政治事件,莫过于“美监听项目曝光”了。
向媒体提供机密文件,致使包括“棱镜”项目在内美国政府多个秘密情报监视项目“曝光”的爱德华·斯诺登,10日从公众视野“消失”。美国一些国会议员和情报部门官员对斯诺登泄露机密文件的行为不满,要求引渡并起诉眼下身在海外的斯诺登。一些民众在互联网上支持斯诺登。尽管斯诺登眼下尚未遭到指控,大约2.5万名网民在一份在线请愿书上“签名”,敦促奥巴马赦免斯诺登;另有一些网民在社交网站发起活动,为斯诺登筹集资金用于法律辩护,数小时内集资8000美元。
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到底是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所谓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发放传递信息或者思想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言论自由包括3个方面:表达意见和想法的自由、不表达意见和想法的自由、获取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一谈到这个话题,很多人就觉得中国没有言论自由。因为:中国的媒体不得刊登反党反政府的文章、中国的网民不得发布反党反政府的微信或博客、刘晓波是“因言获罪”(因言获罪?谁下的定义?中国的法律?)等等。
另一方面,很多人就觉得美国有言论自由。因为:美国的媒体可以反党反政府、美国的网民可以反党反政府、美国可以允许不同政见的人士等等。
从表面上来讲,这样一一对应进行比较,似乎很明显。而实际上呢?人们看到的只是一个表象,就好比一个贪官因贪污被抓,而另一个贪官主动交代而获得宽大处理一样。
先来看看几个“美国刘晓波事件”:
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1971年7月3日――),男,出生于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的汤斯维尔市。作为“维基解密”的创始人,他被称为“黑客罗宾汉”。自创办至今,维基解密公布了各国政府大量的机密文件。维基解密网站公布的机密外交电文令一些国家感到尴尬。目前,阿桑奇到厄瓜多尔在伦敦的大使馆政治避难已经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阿桑奇面临因性犯罪被引渡到瑞典。他否认相关指控。一旦被引渡到瑞典,他害怕因维基解密网站洩露机密档而被再次引渡到美国。在美国对阿桑奇发出追捕令之后,“维基泄密”上贴出消息,说阿桑奇可能遭到美国情报部门的暗杀。
翟田田(1983年――)男,西安人,2003年获签证到美国,被捕前在新泽西斯蒂文思技术学院攻读物理专业博士学位。2010年4月15日因与教授发生口角,被学校指控为“恐怖分子”而被捕。2010年7月30日翟田田“涉恐”案结案,美国控方由原来的“恐怖威胁”为其降至“小型行为不当”,至此不负刑事责任,并批准其8月即可回国。8月10日晚间,被控以“恐怖威胁”罪而被逮捕的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自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异国他乡经历约4个月的牢狱之灾后,翟田田终于凭借“自动离境”权利离美归国。
纽约曼哈顿联邦法庭经12天的庭审和由6男6女组成的陪审团16个小时的审核讨论,于2013年3月12日判定食人警察瓦勒(Gilberto Valle)预谋绑架、烹煮、吃人和非法使用联邦数据库的罪名成立,量刑将于6月19日宣布,瓦勒很可能因此面临终身监禁。被检察官称为“性虐待狂”的食人警察瓦勒28岁,曾任纽约市警,他在网上搜寻了怎样绑架、折磨、强奸、杀死和煮食妇女的方法,并详细制定了绑架蒸食包括自己的妻子、两个大学时的老朋友、和一位高中垒球球星的具体方案,他在谷歌搜寻史上留下很多诸如“怎么绑架女人”、“人肉食谱”等关键词的记录,还在计算里收集了大量被折磨、强奸、肢解和杀死的妇女犯罪现场的图片。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用警方的计算机进入联邦数据库,寻找他杀食目标女子们的联络信息。
美国作家安德烈·弗尔切克在《为什么批判中国的书籍在外国书店盛行?》一文披露了“西方言论自由的内幕”:西方作家受到职业生涯、研究经费、出版合同等的限制。为中国说话就如同职业自杀,没有人会资助你的工作,你会失去与主流出版公司、媒体和学术界的联系。另一方面,那些给中国泼脏水的人却赚得满盆满钵。所有这一切,如果发生在中国,必然要受到西方国家“缺乏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谴责,而发生西方国家的这类事情似乎很正常,不会构成“侵犯言论自由”和“遏制言论自由”的罪名。西方国家如此做派,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宣传手段让数十亿人相信,他们无论做什么都是民主和自由的。他们也相信并让别人坚信,中国是不民主的,不管事实真相如何,不管中国实际上做了什么。
其实,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发表诽谤、中伤、猥亵、煽动仇恨或者侵犯版权等言论或者信息的行为都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
根据自由论坛组织(Freedom Forum Organization),法律制度和社会大众特别是当言论自由与其它价值或权利冲突时,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局限。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发表暴力、诽谤、煽动颠覆或淫秽言行的理由。成熟的民主国家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推翻合宪政府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民主国家一般也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言论自由的限制可以按照“伤害原则”或“犯罪原则”,例如发放色情或煽动仇恨的言论及信息是被禁止。言论自由的限制,可通过法律制裁或社会的反对,或两者兼有。而限制言论自由的规范是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公开表达意见不会被完全压制。
那么在美国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答案是没有,原因是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是有限制条款的。在美国,言论自由的确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各州宪法、联邦和各州法律的保护,尤其是批评政府、倡导新思想、不满或反对现行政策的言论都是受保护的,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也裁定了几种例外,这其中包括淫秽言论(有叫做Miller Test的三个判定标准)、违反儿童色情法的言论、煽动非法行动的言论和受广告法规范的言论等。即使在有言论自由的范畴中也有一些其它的法律来和“言论自由”互相制约,比如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私人不受暴力侵害(限制暴力言论)、保护公民不受污蔑诽谤的侵害等。最高法院还同时指出,政府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式限制某些言论,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
在美国,法院藉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The Two Level Theory),以决定那些言论受法律保护。这理论认为“淫荡、猥亵性言论、粗俗言论、诽谤性言论、侮辱或挑衅性言论,并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见之表达,而无任何社会价值,即使可能为社会带来利益,其利益也明显小于限制这些言论所欲维持之社会秩序及道德规范。”
而言论自由和随之带来的问责制,对一个国家的管治水平有显著的影响。最近几年,中国开始流行“网络反腐”,打到了一大批贪官污吏。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言论自由的一个巨大进步!
前一段时间,网络有报道说,几名英国学生因在网络中发布不良信息,被美国政府驱逐出境。这条消息,现在网络中根本查不到了。很明显:美国控制着全世界的网络,你在网络中发布的一点点信息,都有可能被作为将来法庭上的“证据”。
由此可见,所谓的言论自由,只不过是口头上的一句话而已。一旦涉及国家安全、颠覆政权、军事机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网络暴力等等,那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言论自由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