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初的第二件事就是在法院出庭与市政府公诉人对驳公堂,并且本人胜诉了。
这件事还得从头说来。三月底的最后一个周六晚,开车去唐人街一个湖南菜馆进餐。到了一个路口,本来我的车是先停下了,又等行人过了马路,才缓慢打左灯向左转的,完全听从了指示灯的指挥, 又等行人先行穿过马路的。可刚刚转了弯,有几个警察就上来拦住我的车,先是要看驾照和注册,又是要检查汽车保险。很好,一切正常,本该放行了吧,结果他说 “you did not yield to pedestrians”, 硬是要塞给我一罚单。(写罚单前,我曾听到 他去问另一个警察‘手上还剩有几张罚单?’‘五张’ 对方回答)。
这下好了,我火大了,但也得强忍啊。在美国,千万不能和警察动粗,这是常识。 因为警察执勤,有指控你给你开罚单的权利,但是他/她没有最后的判决权,因为判决权归法官。只是要等一个月后,才有机会上法庭辩驳。
结果四月底出庭时,遇到一位(我怀疑是 菲籍)女法官. 我说那天警察“made a mistake”,‘我是打左灯向左转弯,但那位警察硬写我右转’(难道这帮警察知道国人打左灯向右转)。可这位法官愣是不听我的辩护。说我若承认犯错,就交钱150刀。这还是优惠价,不然我应该交300刀。这时我知道这位女法官正在胡说八道,因为有明文法律规定:第一次犯规,150刀; 一年之内若两次犯同样交通法规,就罚300刀。我就问她‘我上次是何时有同类罚单?’她查找了一下记录说‘2008年’。‘那是五年以前’我说。 随后她说‘你可以选择交钱或者继续上诉’。
这时,我还未来得急说话,坐在旁听席上的我的证人(也是我内人),就站了起来,大声励证我的申诉。 结果,旁边法庭秘书把我们两位引到一侧,细声建议我们选择继续上诉。然后到庭外预约出庭日期,最后选择了六月五号。
我现在仍记得很清楚,在那段时间,只要一想到这个罚单以及出庭的事儿,就火不打一处来,恨不得找到那个警察一枪闭了他,谁叫他作孽呢。这次我们作了最充分的准备,还预先拍好了路况照片,包括我的车前后照。打印好了Google Map,并作了方向标示,以利于当庭对质,下定了决心要打败那个没良心的警察。
六月五号到了,一大早就到了法院门口。排队(这长队)上了楼层,查到了指定的法庭室。开庭前,已有政府指定的公诉人对各位候庭人员一一核对。 等他到我这儿时,他问‘你是否愿意交钱了事’,我问他,‘交多少?’他说‘150刀’。
我问‘那我的记录还在吗?’他说‘有’。
我感到我的火气就向上冒,问道,‘那我今天到这里来干甚麽?’他说‘警察还没来,不知是否能来?如若那位警察不能来,可能还要推迟审理’。
我说‘他不来,是自动放弃。 他必须来出庭,我要一直等他来’。结果就等, 等过了开庭,又等过三个有律师的案子了了, 随后是暂时休庭。五分钟后, 那位公诉人上来, 说 ‘那位警察打电话来了(其实这警察人来了,但耻于不能自圆其说,就告诉公诉人放弃对质),说他‘had made mistake’;等一会儿再开庭时,法官会宣布你的案子结了’。但是开庭后,法官却说‘那警察记不清楚当日发生的细节了’‘如果你没甚麽要说的,you are dismissed now. ’我说‘dear Judge, I am very happy to hear that’。
我心中暗想,这政府也太能折腾平民老百姓了,随便让警察给我开罚单,又随便结了我的案子,遛了我两趟,其间不知花掉了多少时间,真该反诉那几个警察,特别是那个坚持开罚单的警察。
写到这里,读者大概早知道结局了:我们老中会作甚麽,生气归生气,最后还是会选择‘息事宁人,能少一事,不多一事’。 我呢,更是没有时间,因为明天(六月六号)还得赶到大岛参加那个年会,一个月前就付了机票和房费,还有那些看火山,喝Coffee等的一系列安排,而且是第一次去大岛。
通过这次的上庭和胜诉,本人再一次经历了美国司法和执法系统的独立,分权和相互治衡的优越性,从而给本人这等平民享受了自主自由申诉,胜诉的机会。 其实就是作为外国人的谷开来也曾把中国的案子打赢了。 这说明美国这块土地,只要你有理就可以胜诉,是一个有公平的社会,有公平的国家,从而保证了任何人去实现美国梦的自由和空间。不然,美梦不成,身先死;美梦不成,身却陷牢狱,还何谈梦想呢。
博文钟,于檀香山, 20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