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 中共三中全会<<若干决定>> 提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的政策受到普遍好评. 但仔细推敲却会发现其存在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其实该政策的另一种表述可为“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不许生育两个孩子”. 这里就出现了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这里有一个责任问题. 就是说, 他(或她)现在 是否独生子女不是他(或她) 自己能够决定的, 而是由他(或她)的父母决定的. 换句话说, 在自己是否独生子女这个问题上, 他(或她)是完全无辜的, 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因而不应把他 (或她) 是否独生子女作为他们夫妇可否生育两个孩子的条件. 更具体地说, 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也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 他们有与其他夫妇同等的生育权.
不可否认,多年来许多夫妇遵守国家的一孩化政策,年迈退休后生活寂寞,得不到儿女的妥善照顾. 所以我认为, 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些工作, 让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能有一个幸福欢乐的晚年. 比如发给他们每月两千圆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助, (用于请保姆等… …).
或许有人会这样说,现在的人观念变了,都不愿意多要孩子,一个两个都无所谓。但我这里讨论的是权利问题。他(或她) 可以不用这个权利, 但不能没有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