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就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按照习惯也被称作“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序言中写道: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尽管“八二宪法”是在对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进行反思和批判之后,在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宽松的政治环境中制订出来的,并且历时两年多,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在许多条款上回到“五四宪法“的基础。但是“八二宪法”依然有着明显的党的领袖个人意志的痕迹。比如邓小平坚持把共产党的所谓“四相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同时,延续文革宪法的恶劣做法把共产党领袖的思想和所谓的理论也塞进了国家宪法。因此“八二宪法”本质上依然是一部党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而不是代表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但是形式上它又是一部国家宪法,因此,自相矛盾、精神分裂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这部宪法的重要特征。
从宪法的序言中,我们不难发现其精神分裂的种种迹象,序言充斥着共产党的谎言,以及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正所谓欲盖弥彰。
我们不妨随便举几个明显的例子来说明。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篡改成是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所建立的。
把1954年以来由中共产党篡夺国家政权,实行一党专政的独裁专制伪装成是“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从1954年到1982年的历史证明,中国的国家权利一直被牢牢地掌握在中国共产党手里,并且绝大多数时间是掌握在共产党领袖个人的手中,在这段时间里,中国人民完全丧失了管理国家的权力,集体成为中国共产党专政统治下的亡国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事实上自从“五四宪法”颁布以后,新民主主义就已经消失,中国社会从此进入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社会主义社会。
只要睁开眼睛看一看当今中国社会的状况,谁敢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既然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搞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现实的情况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正在卷土重来,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资产阶级已经重新合法并大量产生,新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也已经形成,人人都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在走向消亡。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除了中国共产党自己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自居以外,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哪里还有一丁点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影子?
自从中国共产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都成了改革开放的利益牺牲者,国企工人下岗失业,二亿多农民成为“工农结合”的农民工被新资本家直接剥削的对象,工人阶级和农民的人民民主权力早就被共产党剥夺得连鬼影子都看不见了。事实证明共产党是在说谎,这个谎言已经持续了六十年,至今共产党还在继续传播这个谎言。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对邓小平思想的研究,我们所能理解的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种说法。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所作所为,我们认识到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走资本主义的道路。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自己曾经有过非常明确的定义,就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消灭所有资产阶级和地主、富农,全面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邓小平以为只要在“社会主义”前面加上一个“中国特色”,然后在后面加上“初级阶段”就可以掩耳盗铃地走资本主义道路了,这充分暴露了他愚蠢至极的荒谬思想逻辑。
接下来的“四个坚持”则点明了这部以宪法名义出现,实质上是集中体现党国意志的党法的本质。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制订和执行宪法的先决条件,把中国共产党的历代宗师和领袖的个人思想作为一种基本法律强加给全体中国人民,这样荒唐的宪法举世罕见,从本质上讲已经失去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法理基础,充其量只能被当作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党国的党法。
宪法还宣称:“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不知道作为统治阶级的中国共产党究竟是要和谁进行长期的阶级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改造下,全国人民已经基本上全部变成了无产阶级,私人财产全部归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通过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富重新成为了最大的新生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如此说来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或许就是依照这部宪法所进行的新一轮阶级斗争?只有他还在继续维护着这部代表中国共产党基本宗旨的宪法?如果是这样,那么那些审判薄熙来的人岂不是公然藐视党章和违背宪法?
这部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看到,恰恰正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在带头破坏共产党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加以修正,并且在行动上以经济改革开放为借口坚决地走上了资本主义初级阶段野蛮发展的道路。
中国共产党把股票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这类被马克思称之为“资本主义的毒瘤”的东西重新引进中国,通过资本主义的金融机器疯狂掠夺人民的财富,危害国家的经济和环境安全……
试看当今的中国社会,还有哪一点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的影子?完全是一派修正主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繁荣景象。
如果说七八宪法具有“精神分裂”的特征,发展到“八二宪法”不仅没有治好“精神分裂”的毛病,反而是加重了病情,完全是语无伦次,思维错乱了。
我想这主要应该归咎于邓小平思想的歪理邪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把社会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听上去这似乎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开展阶级斗争是社会主义的特点,目的是消灭剥削阶级,消灭资本主义,而市场经济则是资本主义的特色,想当年“割资本主义尾巴”不正是为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纯正性吗?不搞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经济,搞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要把这样一对矛盾统一起来,邓小平想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莫名其妙的理论。就像当年马克思提出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一样,把唯物主义硬套在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头上,搅乱了无数共产党人的思想。邓小平其实是耍了一个滑头,目的是为了避开当时市场经济究竟是姓“资”还是姓“社”的党内争议,邓小平用一句“不争论”作为挡箭牌,把理论研究撇开一边,迫不及待地开始了他带领中国共产党“摸着石头过河”的愚蠢实践。
中国共产党从此精神分裂病情明显恶化,由一个极端滑向了另一个极端。
“八二宪法”带有鲜明的邓小平的思想特征。邓小平嘴巴上说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际上是不深入思考,不研究理论,不探索内在逻辑,不尊重自然规律,不争论事情对错,只顾埋头走原始的资本主义的道路,并且只做不说,一心一意摸着石头过河。邓小平的“不管白猫黑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的“白猫黑猫理论”在改革初期风靡一时,只要能推行他的改革开放政策,他什么样的话都敢讲,什么样的事情都敢做,什么样的人都敢用,什么样的风险都敢冒。用邓小平自己的一句经典名言,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至于河有多深,水有多急,邓小平是管不了那么多的,先下河摸了再说。
世界上大概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中国共产党,除了邓小平邓大人,没有人会胆敢如此不负责任地带领13亿人去“摸着石头过河”。
如今,“摸着石头过河”的恶果已经完全显现,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终于摸到了即将灭顶的深水区。思想污染,精神污染,道德污染,文化污染,环境污染……整个中国社会已经被金钱和物质彻底腐蚀,资本主义的文明道德没有学到,资本主义的腐朽和无耻全部被引进和吸收到了中国。
然而中国共产党并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他们还在硬着头皮“继续深化改革”,还在坚持“两个不能否定”,继续深化他们的精神分裂,因为他们确实已经病入膏肓,没有回头路可走,只剩下最后一条道路可走,就是走向灭亡。
当年促使邓小平亲自决策制订“八二宪法”的最主要原因可能就是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对党纪国法的全面践踏,毛泽东个人封建专制肆意妄为,党内和党外竟无一人能够劝阻,刘少奇和一大批共产党的高级干部被斗争致死,邓小平自己也深受迫害,党国陷入了混乱不堪的内乱困境。
“七八宪法”虽然在邓小平的亲自决策下经过了二次修改,但是邓小平最终还是认为:单纯的修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七八宪法”存在的肯定文化大革命思想的严重问题,需要有一部新宪法,来取代“七八宪法”。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宪法。讲话的主旨是“主要是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一些有关问题”,尤其重点反思了此前30年,官僚主义、封建主义、家长制作风、个人高度集权对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邓小平报告说: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仔细分析邓小平的这段讲话,很有意思,他引用毛泽东的话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暗指毛泽东自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使得坏人任意横行,而文化大革命当中最大的坏人自然就是毛泽东本人了。
邓小平说要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用制度来防止错误,而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自然就是宪法。
“八二宪法”在制订的时候应该说比较充分地进行了党内民主讨论,也增加了一些反映民主的条款,但是就和“五四宪法”一样,当新宪法生效,宪法章程开始约束到邓小平和共产党领导人自己身上的时候,这些共产党人首先表现出来的还是一个共产党员的顽固党性,无法无天的流氓无产阶级本性暴露无疑,宪法很快就被抛弃丢到了一边。这一点我们从1989年的“六四事件”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无论从宪法还是从党法的角度来讲,已经退休的邓小平是没有任何权力调动军队指挥坦克进入首都北京,派部队到天安门广场清场。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已经要求出国访问的人大委员长万里立刻回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此事,但是,自称是“人民的儿子”的邓小平“爷爷”还是先下手为强,命令坦克车开进了北京城,在遭到首都人民的全面阻拦之后,部队开枪镇压民众,制造了震惊全球的“六四惨案”。事后,整个中国共产党也都默认了他的做法。不久,赵紫阳便被撤职。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无论是军阀还是国民党,都还从来没有一个政府敢于动用军队来镇压学生运动。即便是北洋军阀吴佩孚,当他得知他的政府军卫队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枪阻挡游行示威的队伍,造成民众伤亡以后,他亲自向死难者遗体长跪不起,并且坚决引咎辞去总理职务,此后终身吃素以慰藉亡灵。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实在是太低下了。也只有邓小平和他领导的中国共产党政府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学生和市民下如此毒手。这也再次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血液里流淌的不是中华民族的血液,而是潜伏着残暴的共产主义幽灵的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