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弗格森枪击案谈司法的公正性

生于美丽的杭州。小时爱在西湖边上赏月纳凉,品茶夜谈。好诗词,小说,和数学。1989年人在北京,那一天,那些人,那些事,从此改变了我。风花雪月随岁月远去,政治,历史成为了我的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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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月


2014年8月9日,美国密苏里州弗格森市,非裔青年麦克•布朗因涉嫌便利店暴力抢劫被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十二枪击身亡。因为他没有携带武器,部分美国媒体和民众认为这是滥杀无辜,一系列抗议和骚乱爆发。在大陪审团于11月23日宣布将不起诉威尔逊之后,美国多地爆发了新一轮抗议。美国的司法公正性受到了责疑,尤其是某些中文媒体。


读完这些文章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出发点首先是要求司法完全地公正。在他们心目中,公正的司法制度应该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有可能吗?即使几千年几百年才出一个伟大天才能够设计出这样的制度,人性的弱点却可以把这种美好的制度改到面目全非。我们早已见证了无数宣称完美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却都是无比邪恶。


除非司法人员有看透过去未来的神仙本领,否则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制度,远远超过人类所能执行的能力极限之外。现实的司法制度只能在以下三类中选择:


1)尽可能不冤枉好人,嫌犯可能冤枉就无法定罪。

2)尽可能不放过坏人,嫌犯可能犯案就可以定罪。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属于第一类,警察威尔逊有可能有罪,但连最起码的支持起诉的证据都不足,所以即使他是坏人也只能让他逍遥法外。同样道理,O. J. Simpson杀人案虽然证据充足,但证据本身有瑕疵,所以他有被冤枉的可能,最后无法定罪。两案证明了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与人种、种族无关,他本身就有天然的缺陷:容易让坏人逃脱法网,继续祸害正常人。


如果采用第二种制度,那么威尔逊和Simpson都应该被判有罪。这种制度的天然的缺陷就是:大量正常人被冤枉,最后变成仇恨社会的罪犯或革命者。而在冤案中坏人也一样逃脱了法网继续祸害正常人。这种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社会动荡。


如果采用第三种制度,天然的缺陷是:”实际情况”是由人来决定的,没有规矩可循。如果让完美的人来决定”实际情况”,这就是完美的制度;但在没有全人的现实中,最后的结果就只能由最强大的势力来决定了。这是人治,撕掉了遮羞布后,这种制度就是强食弱肉的强盗制度。如果支持非裔青年布朗的游行抗议太大了,为了安定就判威尔逊有罪。如果警察罢工了,为了维稳就判威尔逊无罪。

 
第一类制度并不能保证社会治安良好,但目前全世界所有治安良好的国家(日本,瑞典.....)全部采用第一类。所以这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要条件。虽然不完美的,但已经是目前我们人类能够做到的最好的法律制度了。是否还有第四种呢?有可能,但口说无凭要实践来证明。你可以宣传板蓝根包治百病,没有实验结果前,傻瓜才信。

至于那些用不可能的完美标准来攻击司法制度的人,要么是幼稚的理想主义者,要么就是企图浑水摸鱼的流氓恶棍。有人说,既然所有制度都不完美,为什么采用第二第三种司法制度就是错误的呢?答案很简单,无论吃饭、吃蛆人都可能因此生病,但显然吃饭导致生病的几率要小很多。你有饭不吃而去吃蛆,就不要愤怒别人嘲笑你智力有问题。
FayArk 发表评论于
这个事件上,在调查事实还没有明确前,很多民众早已做好自己的判定,无论有罪还是无罪。很多媒体也无例外。似乎很多人都把此事归于种族肤色,而不是事实。我对CNN尤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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