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黑洞

风在云上,云在水上,水在我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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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制度源于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


所谓的陪审团(
Jury),其实就是公民审判团,这些公民中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与断案有关的专业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决定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联邦大陪审团(grand jury)由1623名陪审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一关;许多州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只有少数州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大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对于重罪(
felony)的指控,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嫌疑人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直接要求进入审判程序,相当于放弃免予起诉的机会。


大陪审团的是保审理过程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和证人参加,外人不得入内。在大陪审团就是否起诉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大陪审团只听取公诉一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以,检察官只要说服大陪审团,案件就可以顺利进入起诉程序。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地方法院的大陪审团通过审查,否决了检察官的起诉意见,所以,嫌疑人至少目前不用上法庭了,也就谈不上有罪了。


从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所以弗格森枪击案的当事人其实是逃脱了法律审判。而纽约梁警官则是面临本来就应该接受的法律审判。


一个警察在黑暗中打出一枪子弹击中受害人。他理当受到起诉经过法庭辩论决定是否有罪。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理。而这就是大陪审团的存在造成的奇怪现象。大陪审团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制造了一个制度性的法律黑洞,成为美国警察滥用警力公器私用的庇护所。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ahhhh' 的评论 :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检察官和法官就定了要不要起诉。有了大陪审团,就多绕一个弯,减少黑箱操作。

我在说没有公开没有律师,检察官就有机会操纵大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仅仅大陪审团还不够,要有公开,有律师。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ahhhh' 的评论 :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检察官和法官就定了要不要起诉。有了大陪审团,就多绕一个弯,减少黑箱操作。

我在说没有公开没有律师,检察官就有机会操纵大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仅仅大陪审团还不够,要有公开,有律师。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XYZ3' 的评论 : 这些案件细节的意义都应该在公开的法庭审讯中讨论。所以都应该被起诉。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身为检察官者,一辈子没几个人,会有机会碰上能够让自己成名的,或受公众关心的大案子,大部分都是做些偷鸡摸狗,打架抢劫,少量的毒品买卖,做鸡卖淫的小案子,能有运气碰上这种能让自已成名,并能够让自已在功绩表上纪录的案子,不管那一个检察官都会像fly见到血一样,钉住牢牢不肯放,不但不会放松,而且还会拼命撕咬,因为他面对的不但是也懂得不少法律的警察,而且还会面对警察公会找来的有经验的大律师对手,

你一直在强调检察官的动机必然是指向起诉当事人的。我说过,这99%是对的。但是,不能排除在特殊案例,他有意要开脱当事人。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dismiss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制度俺老煤认为是非常好而非常理性的,因为俺老煤很久前也曾经给生意合伙人冤告过,如果没有大陪审团dimiss我的案子,不是要直接花钱打官司上法庭了吗?所以大陪审团就起了一个,阻挡无故者被冤告的机会,其实等干三几十个人听双方评理,原告被告在不碰头的情况下,原告在检察官推动下先向大陪审团说出前因后果,被告却是在随后检察官的压力下回签他提出的问题,而大陪审团等于像左邻右舍一样,大家评评谁对谁错,
BananaeEggs 发表评论于
美國陪審團制度,比法官一人的,主觀的(甚至判決必須要符合共慘黨的利益)判決,要高明許多,陪審員們是社會各角落選出的,陪審員必須達到共識,否則重審,這種判決猶如人民公審判決,判決結果能代表社會大眾的意見。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Wiserman 回复 '老霉/煤OldMike'
你确实是一个洋奴小瘪三,没有用的东西,你羞辱了你的父母。你是“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的”,我是堂堂正正的被留下来的,是教化当地人的。而你是低级小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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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堂堂正正?不要笑话好好吧,怪不得连奶奶都说你了,你这个从窑子里出来的货,见有胡子的都认爹的人,堂堂正正这几个字是离你太远了,偷鸡摸狗,摇头摆尾,倒是真正的有一套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腿子Wiserman呀, 唉!怪不得奶奶说你是个没爹没娘,从窑子里出来的货了,只知道对你洋派邪教共惨黑帮拄子摇尾乞怜骗几根骨头,连断章取义妖言惑众的平事也没有,只知道口喷粪便,怪不得时常让人家博主警告,您感觉丢脸吗,
没头没脑 发表评论于
不排除首先杀人灭口的成分,但是在美国至少警察伪造现场的成本是巨大的,弄不好偷鸡不着蚀把米,把罪弄的更大。有一个公安朋友到悉尼留学无话不谈。其父亲也是检察官,其父亲问他如果他平时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怎么处理,朋友说我打残他。他父亲说不,你要打死他。这叫死无对证。你是公安所有的解释都朝着有利你的方向引导的。
没头没脑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判程序,节约纳税人的钱。有证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上大陪审团已经相当明了案情。在这样的国度中你要刻意栽赃一个无辜的人,是有严重后果的。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你听说过美国人为伸冤自己自焚的吗。每一个制度都有缺陷,但是这绝对比没有陪审团的制度要优良100倍。就以中国的传统说法来说法不外乎人情,就是有这样的人情因素在内也不是法官个人能够作决定的,必须要打动陪审团的心才能起到效果。
XYZ3 发表评论于
不要把梁警官和Ferguson的事情相提并论。

梁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死者有袭击警察的行为。

Ferguson那个死的,有证据他探入警车于警察搏斗。

还有,他身中6-7枪,其中2-3枪在手上,没有一枪显示他手臂高举。

致命的一枪是从头顶往下,合理的解释是他低头向警察冲。

否则如果真的是举手投降,就算警察开枪,他应该往后倒,子弹怎么可能从头顶进入?
山地 发表评论于
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理。
仔细看警察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是在当街枪毙,还撒谎。
那个黑人不是好东西但不应该当街枪毙。
Wiserman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霉/煤OldMike' 的评论 :
你确实是一个洋奴小瘪三,没有用的东西,你羞辱了你的父母。
你是“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的”,我是堂堂正正的被留下来的,是教化当地人的。
而你是低级小丑呀。

你那一点钱就烧包了? 烧死你算了!
小人动口 发表评论于
回复 'linna118' 的评论 :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大陪审团,陪审团的目的是限制检察官,法官的权利,是为你加的保护。 起诉你的是检察官,不是陪审团。想想看,检察官已经起诉了你,政府已经认为你有罪,这时,你相信法官吗?还是相信一群“笨”但无利益冲突的美国佬?
linna118 发表评论于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小人动口 发表评论于
楼主搞反了吧。在美国,检察官如果不想起诉,根本不会立案。大陪审团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检察官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而不是推压检察官起诉。

换言之,如果迫于公众压力,检察官起诉某人,但故意放水,导致大陪审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话,该检察官是不能拿大陪审团做挡箭牌的。对公众而言,检察官没有立案与大陪审团否决是一样的:都是检察官无能的表现。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尼罗河兄呀您的见介很有道理,但可惜是局外人之见也,但真正的情况却刚刚与您想象的相反,身为检察官者,一辈子没几个人,会有机会碰上能够让自己成名的,或受公众关心的大案子,大部分都是做些偷鸡摸狗,打架抢劫,少量的毒品买卖,做鸡卖淫的小案子,能有运气碰上这种能让自已成名,并能够让自已在功绩表上纪录的案子,不管那一个检察官都会像fly见到血一样,钉住牢牢不肯放,不但不会放松,而且还会拼命撕咬,因为他面对的不但是也懂得不少法律的警察,而且还会面对警察公会找来的有经验的大律师对手,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

这是理论上的,大部分情况也是事实。但是,在本系统人出问题的时候,比如警察成为当事人。情况就会发生改变。他们就有帮助当事人脱身的利益牵扯。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cys254' 的评论 : 也可以都必须起诉。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北美耕夫' 的评论 : 这里的根本症结在不公开审理,没有律师出席。证据基本由检察官掌控。大陪审团理论上可以独立调查,但是基本没有用这个权利。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能不能不要与法制还有待进步的国家比。
尼罗河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懒风' 的评论 :

谢谢评论。大陪审团办案的初衷是防止司法机构滥用职权任意起诉公民。但是,也给某些特殊人逃避司法审判制造了机会。
窗外细雨 发表评论于
I believe in the grand jury system. But the prosecutor is the colleague of the policeman involved, in both cases of MB and EG. They are human beings and they can be easily biased, I do not believe the justice can be delivered in this kind of setting, definitely many many similar cases exist. I understood how african people and many others feel. Therefore, the justice system needs to be changed, and will be changed.
北美耕夫 发表评论于
回复 'Wiserman' 的评论 :
不准撒泼
北美耕夫 发表评论于
不完全同意楼主的观点。 美国司法制度尽管不完美,相比较之下,却是最合理的。大陪审团让那些凭检察官一手操纵法律的可能性得以减少。
mn1998 发表评论于
总比由领导说了算好。在中国不知有多少人在年年上访。各省市还有截访办阻止人员进京。内蒙呼格父母也是多年来无数次到北京高院喊冤。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Wiserman腿子爷爷呀,写点东西出来,骂大街的东西,非文化城内君子所为也,俺也与您一样在洋大人家当殖民,不要说这辈子钞票是绝对花不光了,就算花光,洋大人也不会让俺饿着,您可放心,
cys254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的作用是起诉,不是审判,更不是判决。

没有大陪审团的话检察官自己就可以决定不起诉,根本用不着“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多挠一个弯子。
Wiserman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老霉/煤OldMike就是洋派邪教共惨黑帮,
你不是饿死,病也会把你病死。
你赚的钱很快就丢掉的,丢光光。去死吧!
混蛋!
兰花地主 发表评论于
别的不说, 你文中引用弗格森的例子是不对的。 你是在美国吗?任由黑人犯罪,却没有警察敢去制止,那样圣路易斯就离底特律不远了。实际上,在黑人聚集的北圣路易斯,和底特律没啥两样了。
F-U 发表评论于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说到点子上了。
xp@windows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中国的司法根本就没有制度,全凭政府说了算。
笑话是:中国什么法最大?答曰:领导的看法!
ahhhh 发表评论于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检察官和法官就定了要不要起诉。有了大陪审团,就多绕一个弯,减少黑箱操作。
难道你喜欢未审先判,政治定罪的系统吗?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Wiserman ,,,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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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子爷爷呀,说您设文化就是没文化,说你没修养就是设修养,一开口就喷粪啦,你自已难道不是也跟在坐各位一样,心甘情愿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的吗?奶奶说的,有有志气就滚去洋派邪教共惨黑帮的地盘,她还说像你这种没教养的腿子,就算饿不死你,病也会把你病死,你以为共惨黑帮在国内会用得着你这个种下三等六毛腿子,免费给你吃,免费给你医呀,
X723 发表评论于
中國的司法制度好?怎麼這麼多的留貼人不海龜?現在的天朝人說跟做做是两回事,不要當真.姜太公在此百無禁忌,牙兒說話當他放X.
Wiserman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

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Wiserman 回复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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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上设有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但总比领导说了算,或不要拿法律来当挡箭牌的制度的法官,判案的方法好,
老煤OldMike 发表评论于
从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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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懂不要装懂,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因为这也是他将来出外找工的功绩表,我曾经也面对过检察官和大陪审团,但因为我曾在律师楼跑过的几年龙套,也当过陪审团,所以根本不怕,并与检察官你来我往的打口水战,把他的好多话给压住了((当时有两个检察官,前一个年青的与我斗咀,后一个年纪大的给他出主意))当时还有的几个大陪审团成员对我微微的笑,后来案子就让大陪审团给dismiss掉了
HCC 发表评论于
>>>那麽在光天化日下麵對受害者連發數槍將其擊斃的警察免於起訴就非常不合理。

I disagree. The evidence concerning Officer Wilson's decision to shoot was plenty.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suggests Officer Wilson was justified in firing. I would highly suggest you to review the facts of the case first. At the minimum: you should take a look at the interview of Officer Wilson on CNN (with George Stephanopoulos), where he gave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facts.
needtime 发表评论于
光天化日之下的开枪,没啥疑问,都看得到,很容易能达到一个统一的结论:没啥好审的吧。
黑暗中的事情,需要科学手段再现真实,一定需要审查。
懒风 发表评论于
谢谢扫盲贴,学习了。

设置大陪审团的初衷会不会是为了省钱?意思是先决定案子是否值得审。对于明显不用审的案子,就不需要走漫长的审讯之路了。
Wiserman 发表评论于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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