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军队级别与薪金及津贴
作者:佚名 转贴自:资料提供 红山石 点击数:1972
建国后军队级别与薪金及津贴
(此工资表沿用了整整30年不变.1986年以前还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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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我军一直处于战争和分散状态,既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行正规的军人薪金、津贴制度。只实行了非常低廉的军人职务津贴,各级干部战士的差异非常小——几乎是军事共产主义,即使如此,这些津贴还是以“卷烟、烟叶、猪肉、白布”的物质形式出现,只在某些时间或某支部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建国后,军委和总部即着手研究此项问题。
1951年初,鉴于国内经济形势有所好转,朝鲜战争也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中央军委决定试行“普通津贴费货币化”,从当年3月1日起,对东北、北京、上海等地的军队干部实行“货币化的津贴制”。1952年3月,结合军队级别的评定(另文说明),军委批准在全军范围内对全体干部、战士、职员施行“货币化津贴”。此后于当年7月、1953年1月、1954年1月、1954年7月数次增加了军人的津贴标准。
1954年11月19日,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及其附件,决定全军从1955年1月起在军官中实行薪金制。同月,根据国防部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集我国的第一批义务兵(注:同月国防部规定了新兵[义务兵]的津贴标准)。由此,我军五十年代的四大制度(军衔制、薪金制、兵役制、勋章奖章制)正式开始施行。
从1954年11月起至1966年2月底,我军军人的薪金、津贴,按军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军官薪金、志愿兵津贴、义务兵津贴、士兵基本津贴、职工工资等,以下按类说明。
一、1954年11月至1965年5月底的军官薪金和补贴
在1954年11月、12月间我军军官实行的是津贴制,从1955年1月制1965年5月间实行军官薪金制,从1965年6月起施行军队干部工资制。
1、1954年11月、12月间的军官津贴标准是按总后方勤务部1953年1月制定的标准执行的:
军委主席、副主席:每人每月工资分1322分,津贴折合人民币326.93万元②;
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每人每月工资分1123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77.72万元②;
军委委员③:每人每月工资分991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45.07万元②;
正兵团级:每人每月工资分859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12.43万元②;
副兵团级:每人每月工资分727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79.79万元②;
准兵团级:每人每月工资分595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47.14万元②;
正 军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463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14.50万元②;
副 军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419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03.62万元②;
准 军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374分,津贴折合人民币92.49万元②;
正 师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286分,津贴折合人民币70.73万元②;
副 师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242分,津贴折合人民币59.85万元②;
准 师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98分,津贴折合人民币48.97万元②;
正 团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76分,津贴折合人民币43.52万元②;
副 团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59分,津贴折合人民币39.32万元②;
准 团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45分,津贴折合人民币35.86万元②;
正 营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23分,津贴折合人民币30.42万元②;
副 营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15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8.43万元②;
正 连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101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4.98万元②;
副 连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93分,津贴折合人民币23.00万元②;
正 排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79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9.54万元②;
副 排 级:每人每月工资分57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4.10万元②;
这时的工资分标准是按北京市1954年7月的固定工资分标准(1个固定工资分=0.2473元人民币)折算的。
说明②: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发行的,1948年至1955年间发行的人民币被称为“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代替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指第一套人民币)。当时规定新旧人民币的比值为1:1万元,1955年至1966年间发行的人民币被称为“第二套人民币”。本文中凡1955年2月底前称为“万元②”的均为旧人民币(指第一套人民币)。
③:军委委员级于1955年1月实行薪金制时取消。在1952年评定为军委委员级的不足20人中,到1954年10月已大部分升级为大军区级,故对剩余的几人调整级别后予以取消。
2、从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底
根据《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我军军官级别薪金标准如下:
军委主席、副主席:系数7.50,每人每月450.00万元②;
大军区级:系数6.67,每人每月400.00万元②;
正兵团级:系数6.17,每人每月370.00万元②;
副兵团级:系数5.83,每人每月350.00万元②;
准兵团级:系数5.50,每人每月330.00万元②;
正 军 级:系数5.17,每人每月310.00万元②;
副 军 级:系数4.83,每人每月290.00万元②;
准 军 级:系数4.50,每人每月270.00万元②;
正 师 级:系数4.17,每人每月250.00万元②;
副 师 级:系数3.83,每人每月230.00万元②;
准 师 级:系数3.50,每人每月210.00万元②;
正 团 级:系数3.17,每人每月190.00万元②;
副 团 级:系数2.83,每人每月170.00万元②;
准 团 级:系数2.50,每人每月150.00万元②;
正 营 级:系数2.17,每人每月130.00万元②;
副 营 级:系数1.83,每人每月110.00万元②;
正 连 级:系数1.50,每人每月90.00万元②;
副 连 级:系数1.25,每人每月75.00万元②;
正 排 级:系数1.00,每人每月60.00万元②;
除级薪外,军龄在5年以上的还有军龄补助金。即入伍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百分号;10周年以上至15年补助级薪的15百分号;15周年以上至20年补助级薪的20百分号;20周年以上至25年补助级薪的25百分号;25周年以上的补助级薪的30百分号。具体数据如下:
军委主席、副主席:军龄补助金为0~135.00万元,薪金合计为450.00~585.00万元;
大军区级:军龄补助金为0~120.00万元,薪金合计为400.00~520.00万元;
正兵团级:军龄补助金为0~111.00万元,薪金合计为370.00~481.00万元;
副兵团级:军龄补助金为0~105.00万元,薪金合计为350.00~455.00万元;
准兵团级:军龄补助金为0~99.00万元,薪金合计为330.00~429.00万元;
正 军 级:军龄补助金为0~93.00万元,薪金合计为310.00~403.00万元;
副 军 级:军龄补助金为0~87.00万元,薪金合计为290.00~377.00万元;
准 军 级:军龄补助金为0~81.00万元,薪金合计为270.00~351.00万元;
正 师 级:军龄补助金为0~75.00万元,薪金合计为250.00~325.00万元;
副 师 级:军龄补助金为0~69.00万元,薪金合计为230.00~299.00万元;
准 师 级:军龄补助金为0~63.00万元,薪金合计为210.00~273.00万元;
正 团 级:军龄补助金为0~57.00万元,薪金合计为190.00~247.00万元;
副 团 级:军龄补助金为0~51.00万元,薪金合计为170.00~221.00万元;
准 团 级:军龄补助金为0~45.00万元,薪金合计为150.00~195.00万元;
正 营 级:军龄补助金为0~39.00万元,薪金合计为130.00~169.00万元;
副 营 级:军龄补助金为0~33.00万元,薪金合计为110.00~143.00万元;
正 连 级:军龄补助金为0~27.00万元,薪金合计为90.00~117.00万元;
副 连 级:军龄补助金为0~22.50万元,薪金合计为75.00~97.50万元;
正 排 级:军龄补助金为0~18.00万元,薪金合计为60.00~78.00万元。
2、1955年1月,国防部长彭德怀颁发《决定副排级以上干部薪金制的规定》,确定从当月起副排级军官实行薪金制,实际从当年2月起执行并补发1月份的薪金。
副 排 级:系数未规定,折算后约为0.79,每人每月级薪46.00万元;军龄补助金为0~13.80万元,薪金合计为46.00~59.80万元。
3、1956年7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颁布《关于自七月份起调整薪金标准的规定》,自当年8月起执行,7月份的一并补发。《规定》指出:全国性工资改革已经开始,应适当提高军官薪金水平。规定准师级以上薪金不做调整,副连级至正团级级薪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人民币5元,正排级增加6元,副排级增加9元。修订后的标准如下:
军委主席、副主席:级薪450.00元,军龄补助金0~135.00元,薪金合计450.00~585.00元;
大军区级:级薪400.00元,军龄补助金0~120.00元,薪金合计400.00~520.00元;
正兵团级:级薪370.00元,军龄补助金0~111.00元,薪金合计370.00~481.00元;
副兵团级:级薪350.00元,军龄补助金0~105.00元,薪金合计350.00~455.00元;
准兵团级:级薪330.00元,军龄补助金0~99.00元,薪金合计330.00~429.00元;
正 军 级:级薪310.00元,军龄补助金0~93.00元,薪金合计310.00~403.00元;
副 军 级:级薪290.00元,军龄补助金0~87.00元,薪金合计290.00~377.00元;
准 军 级:级薪270.00元,军龄补助金0~81.00元,薪金合计270.00~351.00元;
正 师 级:级薪250.00元,军龄补助金0~75.00元,薪金合计250.00~325.00元;
副 师 级:级薪230.00元,军龄补助金0~69.00元,薪金合计230.00~299.00元;
准 师 级:级薪210.00元,军龄补助金0~63.00元,薪金合计210.00~273.00元;
正 团 级:级薪195.00元,军龄补助金0~58.50元,薪金合计195.00~253.50元;
副 团 级:级薪175.00元,军龄补助金0~52.50元,薪金合计175.00~227.50元;
准 团 级:级薪155.00元,军龄补助金0~46.50元,薪金合计155.00~201.50元;
正 营 级:级薪135.00元,军龄补助金0~40.50元,薪金合计135.00~175.50元;
副 营 级:级薪115.00元,军龄补助金0~34.50元,薪金合计115.00~149.50元;
正 连 级:级薪95.00元,军龄补助金0~28.50元,薪金合计95.00~123.50元;
副 连 级:级薪80.00元,军龄补助金0~24.00元,薪金合计80.00~104.00元;
正 排 级:级薪66.00元,军龄补助金0~19.80元,薪金合计66.00~85.80元;
副 排 级:级薪55.00元,军龄补助金0~16.50元,薪金合计55.00~71.50元。
4、1956年12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颁发《关于降低高级干部薪金的规定》,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规定》准师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级薪降低2.38百分号(5元)——11.11百分号(50元),这是我军军官第一次减薪。修订后的标准如下:
军委主席、副主席:级薪400.00元,军龄补助金0~120.00元,薪金合计400.00~520.00元;
大军区级:级薪360.00元,军龄补助金0~108.00元,薪金合计360.00~468.00元;
正兵团级:级薪337.00元,军龄补助金0~101.10元,薪金合计337.00~438.10元;
副兵团级:级薪322.00元,军龄补助金0~96.60元,薪金合计322.00~418.60元;
准兵团级:级薪307.00元,军龄补助金0~92.10元,薪金合计307.00~399.10元;
正 军 级:级薪291.00元,军龄补助金0~87.30元,薪金合计291.00~378.30元;
副 军 级:级薪275.00元,军龄补助金0~82.50元,薪金合计275.00~357.50元;
准 军 级:级薪258.00元,军龄补助金0~77.40元,薪金合计258.00~335.40元;
正 师 级:级薪241.00元,军龄补助金0~72.30元,薪金合计241.00~313.30元;
副 师 级:级薪223.00元,军龄补助金0~66.90元,薪金合计223.00~289.90元;
准 师 级:级薪205.00元,军龄补助金0~61.50元,薪金合计205.00~266.50元;
正 团 级:级薪195.00元,军龄补助金0~58.50元,薪金合计195.00~253.50元;
副 团 级:级薪175.00元,军龄补助金0~52.50元,薪金合计175.00~227.50元;
准 团 级:级薪155.00元,军龄补助金0~46.50元,薪金合计155.00~201.50元;
正 营 级:级薪135.00元,军龄补助金0~40.50元,薪金合计135.00~175.50元;
副 营 级:级薪115.00元,军龄补助金0~34.50元,薪金合计115.00~149.50元;
正 连 级:级薪95.00元,军龄补助金0~28.50元,薪金合计95.00~123.50元;
副 连 级:级薪80.00元,军龄补助金0~24.00元,薪金合计80.00~104.00元;
正 排 级:级薪66.00元,军龄补助金0~19.80元,薪金合计66.00~85.80元;
副 排 级:级薪55.00元,军龄补助金0~16.50元,薪金合计55.00~71.50元。
5、1960年10月,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党委关于军队干部减薪的报告》,自196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发10月份薪金,从11月薪金中冲减。《报告》规定,军队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按照地方干部降低比率降低现行薪金标准,军队正营级以上非党员干部和军队副营级以下干部薪金标准不降低,这是我军军官第二次降薪。同时将“军委主席、副主席”等级改称“元帅级”。降低的比率为:元帅级12百分号,大军区级10*,正兵团级8百分号,副兵团级6百分号,准兵团级4百分号,正军级2百分号,副军级至正营级1百分号。降低后的军队干部薪金标准如下:
党员干部:
军委主席、副主席:级薪352.00元,军龄补助金0~105.60元,薪金合计352.00~457.60元;
大军区级:级薪324.00元,军龄补助金0~97.20元,薪金合计324.00~421.20元;
正兵团级:级薪310.00元,军龄补助金0~93.10元,薪金合计310.00~403.00元;
副兵团级:级薪302.50元,军龄补助金0~90.75元,薪金合计302.50~393.25元;
准兵团级:级薪294.50元,军龄补助金0~88.35元,薪金合计294.50~382.35元;
正 军 级:级薪285.00元,军龄补助金0~85.50元,薪金合计285.00~370.50元;
副 军 级:级薪272.00元,军龄补助金0~81.60元,薪金合计272.00~353.60元;
准 军 级:级薪255.00元,军龄补助金0~76.50元,薪金合计258.00~331.50元;
正 师 级:级薪238.50元,军龄补助金0~71.55元,薪金合计238.50~310.05元;
副 师 级:级薪220.50元,军龄补助金0~66.15元,薪金合计220.50~286.65元;
准 师 级:级薪202.50元,军龄补助金0~60.75元,薪金合计202.50~263.25元;
正 团 级:级薪193.00元,军龄补助金0~57.90元,薪金合计193.00~250.90元;
副 团 级:级薪173.00元,军龄补助金0~51.90元,薪金合计173.00~224.90元;
准 团 级:级薪153.00元,军龄补助金0~45.90元,薪金合计153.00~198.90元;
正 营 级:级薪135.00元,军龄补助金0~40.50元,薪金合计135.00~175.50元;
副 营 级:级薪113.50元,军龄补助金0~34.05元,薪金合计113.50~147.55元;
正 连 级:级薪95.00元,军龄补助金0~28.50元,薪金合计95.00~123.50元;
副 连 级:级薪80.00元,军龄补助金0~24.00元,薪金合计80.00~104.00元;
正 排 级:级薪66.00元,军龄补助金0~19.80元,薪金合计66.00~85.80元;
副 排 级:级薪55.00元,军龄补助金0~16.50元,薪金合计55.00~71.50元。
非党员干部:
正兵团级:级薪337.00元,军龄补助金0~101.10元,薪金合计337.00~438.10元;
副兵团级:级薪322.00元,军龄补助金0~96.60元,薪金合计322.00~418.60元;
准兵团级:级薪307.00元,军龄补助金0~92.10元,薪金合计307.00~399.10元;
正 军 级:级薪291.00元,军龄补助金0~87.30元,薪金合计291.00~378.30元;
副 军 级:级薪275.00元,军龄补助金0~82.50元,薪金合计275.00~357.50元;
准 军 级:级薪258.00元,军龄补助金0~77.40元,薪金合计258.00~335.40元;
正 师 级:级薪241.00元,军龄补助金0~72.30元,薪金合计241.00~313.30元;
副 师 级:级薪223.00元,军龄补助金0~66.90元,薪金合计223.00~289.90元;
准 师 级:级薪205.00元,军龄补助金0~61.50元,薪金合计205.00~266.50元;
正 团 级:级薪195.00元,军龄补助金0~58.50元,薪金合计195.00~253.50元;
副 团 级:级薪175.00元,军龄补助金0~52.50元,薪金合计175.00~227.50元;
准 团 级:级薪155.00元,军龄补助金0~46.50元,薪金合计155.00~201.50元;
正 营 级:级薪135.00元,军龄补助金0~40.50元,薪金合计135.00~175.50元;
副 营 级:级薪115.00元,军龄补助金0~34.50元,薪金合计115.00~149.50元;
正 连 级:级薪95.00元,军龄补助金0~28.50元,薪金合计95.00~123.50元;
副 连 级:级薪80.00元,军龄补助金0~24.00元,薪金合计80.00~104.00元;
正 排 级:级薪66.00元,军龄补助金0~19.80元,薪金合计66.00~85.80元;
副 排 级:级薪55.00元,军龄补助金0~16.50元,薪金合计55.00~71.50元。
(注:非党员干部中不设元帅级和大军区级)
在 这十年间,我军军官的补贴也是花样繁多、变化繁复:战时伙食补贴、舰艇(包括快艇)和潜水艇人员补贴、飞行人员补贴、专门潜水人员补贴、地勤机务人员补 贴、海岛补贴、边疆补贴、技术等级补贴、技术人员薪金补贴、学衔补贴、岗位补贴、多子女补贴、地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粮价补贴、房租补贴、副食品补贴、 交通补贴、取暖费补贴等等。这些补贴的名目和补贴额多有变化,以下仅列举1955年实行的比较主要的几种。
战时伙食补贴:部队作战时,军官的伙食根据国防部命令给予补助(将官、校官)或免费供应(尉官);
舰艇(包括快艇)和潜水艇人员补贴:按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潜水艇人员25百分号,快艇(鱼雷快艇和高速护卫艇)人员20百分号,中小型水面舰艇(包括公安军海上巡逻部队的巡逻艇)人员16百分号,大型水面舰艇(四艘苏制驱逐舰和四艘苏制护卫舰)12百分号,登陆舰艇和海上军辅船人员8百分号,各军种兵内河船艇人员4百分号;
飞行人员补贴:按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喷气式战斗机飞行员和大型轰炸机(专指杜四型轰炸机)飞行员和领航员25百分号,喷气式轰炸机(专指伊尔二十八型轰炸机)飞行员和领航员、强击机和其他战斗机飞行员、大型轰炸机机组人员20百分号,教练机教练员、大型运输机飞行员和领航员、喷气式轰炸机机组人员、强击机射击员15百分号,中小型运输机和其他轰炸机飞行员和领航员、大型运输机机组人员10百分号,实行飞行员和其他飞行人员5百分号;
飞行指挥员补贴:参与飞行指挥的指挥员按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航空兵师长25百分号,副师长、师参谋长、飞行团团长20百分号,副团长、团参谋长、飞行大队长15百分号,飞行中队长10百分号,长机飞行员5百分号,本补贴1958年后取消;
专门潜水人员补贴:按本人技术等级结合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一级15百分号,二级10百分号,三级5百分号;
地勤机务人员补贴:按本人技术等级结合本人级薪(津贴)补助相应的百分比,一级15百分号,二级12百分号,三级(包括准尉和军士)8百分号,兵5百分号;
海岛补贴:按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一类海岛12百分号,二类海岛8百分号,三类海岛5百分号;
边疆补贴:按本人级薪补助相应的百分比,最艰苦地区25百分号,很艰苦地区16百分号,比较艰苦地区8百分号;
技术等级补贴:按本人技术等级结合本人级薪(津贴)补助相应的百分比,一级12百分号,二级8百分号,三级5百分号;
技术人员薪金补贴:在我军工作但未取得军籍而未评定军队级别的工程师、医师、教授、教员,评定军队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即技术等级),薪额比之地方同类人员高出5~10百分号;
学衔补贴:本补贴自1956年7月起执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学衔条例》、各专门部门的办法和总政、总干的规定,自当年起,我军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军官、职员和其他军籍人)开始评定学衔并领取相应的补贴,当时的学衔分为四级。
第一级:教授,研究员,总工程师,主任军医,相当于今天的正高职称,分为1~5等,分别补助本人工资(薪金)标准的20~16百分号。编制军衔(仅指军官),(技术、军医、兽医)大校——(技术、军医、兽医)少校;
第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二等工程师,副主任军医,相当于今天的副高职称,分为1~5等,分别补助本人工资(薪金)标准的16~12百分号。编制军衔(仅指军官),(技术、军医、兽医)中校——(技术、军医、兽医)大尉;
第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三等工程师,主治军医,相当于今天的中级职称,分为1~5等,分别补助本人工资(薪金)标准的12~8百分号。编制军衔(仅指军官),(技术、军医、兽医)少校——(技术、军医、兽医)中尉;
第四级:助教,研究实习员,技术员,军医,相当今天的初级职称第一档,分为1~5等,分别补助本人工资(薪金)标准的8~4百分号。编制军衔(仅指军官),(技术、军医、兽医)大尉——(技术、军医、兽医)少尉。
1960年学衔制取消后,本补贴取消。1962年改为职称制度,也实行职称补贴,但标准大幅降低。
岗位补贴:有多种岗位补贴,仅以军队院校为例。
1、教学奖励金:凡军官专任学院、学校教授、教员的,任教1至5年的发给级薪的5百分号,任教5~10年的发给级薪的7百分号,任教10年以上的发给级薪的10百分号;
2、授课酬劳补贴:授课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本人水平分为15个等级,补助15~56元;
3、1958年2月,总政治部、训练总监部、总后方勤务部决定取消教学奖励金;
4、1959年3月,总政治部决定取消授课酬劳补贴。
多子女补贴:1955年1月以前生育的子女超过三个的,从第四个起,每多一个子女每月补助20元;1955年1月以后生育的子女,以补助两个为限,每个每月补助20元;子女满十八岁后取消补助。本补贴自1957年11月起取消。
地区生活补贴:1956年9月6日总财务部部长余秋里中将颁发《关于对进驻物价较高地区军官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决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军官薪金实际收入(包括级薪和边疆补助)凡低于当地相当等级工作人员者,低多少补多少,补齐后以军官级薪为计算基数另加军龄补助金。
二、1965年6月起的军队干部工资、补贴
1964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改革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降低军官薪金标准。1965年2月11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决定将军官现行的二十级(军队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二十三级,并规定了新的工资标准。
原军队级别与新国家干部级别的套改幅度:
元 帅 级:二级——三级;
大军区级:四级——三级;
正兵团级:五级——六级;
副兵团级:六级——五级;
准兵团级:六级——七级;
正 军 级:七级——六级;
副 军 级:七级——八级;
准 军 级:八级——九级;
正 师 级:九级——十级;
副 师 级:十级——十一级;
准 师 级:十一级——十二级;
正 团 级:十二级——十三级;
副 团 级:十三级——十四级;
准 团 级:十四级——十五级;
正 营 级:十五级——十六级;
副 营 级:十六级——十七级;
正 连 级:十七级——十九级;
副 连 级:十九级——二十级;
正 排 级:二十级——二十一级;
副 排 级:二十一级——二十二级;
新任军官:二十一级——二十三级。
在这次级别、工资的套改中,还有一件被误传以久的一件事:这就是许光达大将的级别,在一般传说中,1955年许光达先让衔,被毛主席大加赞赏但未批准,后又让级“成为唯一一名‘五级大将’”这其实是把两件事给串到一起了。实际上,1955年许光达让衔未成后,就成为我军“正兵团级大将”(他1952年就被评为“正兵团级”)之一……到1965年取消军衔、减薪定级时,在林彪的欺压下已经很被动的许光达又想“降级求荣”,后来级别降为五级,但仍未逃脱林彪的魔掌,于1969年被迫害致死。
同年4月26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的决定》,在工资级别中增设二十四级至二十七级。
同年5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修订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当年2月份制定而尚未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修订,并自当年6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标准为:
每人每月工资额:一、二、三级,404元;四级,372元;五级,342元;六级,325元;七级,307元;八级,282元;九级,257元;十级,237元;十一级,217元;十二级,197元;十三级,177元;十四级,158元;十五级,141元;十六级,128元;十七级,114元;十八级,102元;十九级,90元;二十级,80元;二十一级,70元;二十二级,60元;二十三级,52元;二十四级,45元;二十五级,40元;二十六级,35元;二十七级,32元。
除了基本工资外,还设有几种补贴:
其一,地区工资补贴,驻第七类地区的每月补助1~11元,驻第八类地区的每月补助1~21元,驻第九类地区的每月补助2~32元,驻第十类地区的每月补助3~43元,驻第十一类地区的每月补助4~53元;
其二,海岛生活补助,第一类海岛,干部8元、服役第七年以上的战士5元、服役六年以内的战士和学员2元;第二类海岛,干部6元、服役第七年以上的战士3元、服役六年以内的战士和学员1元;
其三,航海生活补助,潜艇干部(包括海军、铁道兵、工程兵中专门从事潜水工作的干部)每月补助15元,水面舰艇干部(包括陆军和公安部队中的水面舰艇干部)每月补助12元,各军种登陆舰艇和外海航行辅助船艇干部每月补助10元,陆军、海军和公安部队中港内工作船和内河航行船艇的干部不补助;
其四,飞行补助,喷气式战斗机飞行员每月补助20元,喷气式轰炸机飞行员、领航员和强击机飞行员每月补助15元,螺旋桨飞机飞行员及机组人员每月补助10元,空军飞行补助从1965年12月起取消,海军飞行补助从1966年2月起取消;
其五,物价补贴,十三级(含)以上干部不补助,十四级至十七级生活不困难的也不补助、困难的按标准的一半补助,十八级(含)以下的按所在地地方职工的标准补贴。
三、1954年11月至1961年9月的志愿兵津贴
1954年11月至1961年9月间,我军虽取消了志愿兵役制,但有大量的1954年11月以前入伍的志愿兵仍留队服役,为解决他们的待遇,我军实行了为期七年的“志愿兵津贴”。在此期间此津贴变化了四次。到1961年10月,我军取消了志愿兵及其津贴标准。
第一次,1954年国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并开始征集义务兵时,志愿兵的津贴标准是按总后方勤务部1953年1月制定的标准执行的:
正班级,每人每月工资分44分,津贴折合人民币10.88万元②;
副班级和服役五年以上的战士,每人每月工资分35分,津贴折合人民币8.88万元②;
老战士(服役第三至四年),每人每月工资分31分,津贴折合人民币7.67万元②;
新战士(服役第一至二年),每人每月工资分27分,津贴折合人民币6.68万元②。
这时的工资分标准是按北京市1954年7月的固定工资分标准(1个固定工资分=0.2473元人民币)折算的。
第二次,从195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志愿兵津贴标准做了相应调整:
正班级,系数2.00,每人每月津贴14万元②;
副班级和服役五年以上的战士,系数1.58,每人每月津贴11万元②;
老兵(服役第三至四年),系数1.29,每人每月津贴9万元②;
新兵(服役第一至二年),系数1.00,每人每月津贴7万元②。
第三次,1956年5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发布命令调整志愿兵津贴标准,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按此命令志愿兵津贴由基本津贴和“继续留队补助津贴”(服役第一至二年1元,服役第三至四年3元,服役第五年4.5元,服役第六年6.6元,服役第七年8.4元)组成,其具体规定如下:
正班级每人每月,基本津贴14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5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7元,服役第五年18.5元,服役第六年20.6元,服役第七年22.4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基本津贴11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2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4元,服役第五年15.5元,服役第六年17.6元;
老兵每人每月,基本津贴9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0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2元,服役第五年13.5元;
新兵每人每月,基本津贴7元,服役第一至二年8元。
第四次,1957年11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发布命令提高志愿兵津贴标准,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命令决定增加继续留队补助津贴,服役第一至二年3元,服役第三至四年5元,服役第五年14.5元,服役第六年16.6元,服役第七年18.4元,其具体规定如下:
正班级每人每月,基本津贴14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7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9元,服役第五年28.5元,服役第六年30.6元,服役第七年32.4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基本津贴11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4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6元,服役第五年25.5元,服役第六年27.6元;
老兵每人每月,基本津贴9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2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4元,服役第五年23.5元;
新兵每人每月,基本津贴7元,服役第一至二年10元,服役第三至四年12元。
四、1954年11月至1961年9月的义务兵津贴
这一时期的义务兵津贴,曾经变化过六次,以下分别记述。
第一次,1955年11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发布命令:1954年11月以后征集的义务兵,每人每月发津贴费6万元②。本标准自当年12月新兵入伍后执行。
第二次,1956年8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发布命令对义务兵津贴作了新的规定:义务兵津贴每人每月,战士6元,副班级9元,正班级11元。本规定自当年8月起施行。
第三次,1957年12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发布命令调整义务兵津贴标准,规定:
正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陆、海、空、军8元,服役第四年的海、空军9元,服役第五年的海军10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陆、海、空、军7元,服役第四年的海、空军8元,服役第五年的海军9元;
兵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陆、海、空、军6元,服役第四年的海、空军7元,服役第五年的海军8元。
本标准在1958年1、2月间施行,是我军实行最短的士兵津贴标准。
第四次,1958年2月15日,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颁发《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待遇的规定》,自当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义务兵津贴由基本津贴和“超期服役补助津贴”组成,基本津贴按级别划分,超期服役补助津贴按超期服役年度划分(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其具体规定如下:
正班级每人每月,定期服役的(陆军三年、空军和海军岸上部队四年、海军舰艇部队五年)8元,超期服役第一年的10元,超期服役第二年的12元,超期服役第三年的14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定期服役的7元,超期服役第一年的9元,超期服役第二年的11元,超期服役第三年的13元;
兵每人每月,定期服役的6元,超期服役第一年的8元,超期服役第二年的10元,超期服役第三年的12元。
第五次,1960年3月,国防部长林彪元帅发布命令调整义务兵津贴标准,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决定按级别和服役年度确定津贴标准,取消原来的“超期服役补助津贴”,其具体标准如下:
正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8元,服役第四年的10元,服役第五年的14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7元,服役第四年的9元,服役第五年的13元;
兵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6元,服役第四年的8元,服役第五年的12元。
第六次,1960年6月,国防部长林彪元帅发布命令修订义务兵津贴标准,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决定增设“副排长上士”级别和服役第六年的津贴标准,其具体标准如下:
副排长上士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18元,服役第四年的18元,服役第五年的18元,服役第六年的18元;
正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8元,服役第四年的10元,服役第五年的14元,服役第六年的18元;
副班级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7元,服役第四年的9元,服役第五年的13元,服役第六年的18元;
兵每人每月,服役第一、二、三年的6元,服役第四年的8元,服役第五年的12元,服役第六年的18元。
五、1961年10月至1965年5月底的士兵基本津贴
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长林彪元帅颁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把原来按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级别结合入伍年限发给津贴的标准,改为按军衔、级别和入伍年限发给基本津贴费,这是我军士兵津贴中首次引入军衔、级别的因素,其具体规定如下:
服役第七年以上的士兵由经批准继续留队的原志愿兵、“工改兵”的工薪制战士、经批准超期服役的原义务兵技术骨干等构成,不授予军衔、改为评定级别——一级至八级(八级最高),由各级党委/党支部决定、军人大会评议并参考本人原来的军衔、级别、服役年限和能力、技术等级,在军队内称为“超期服役军人*”,配发专用的领章符号和超期服役证章。
(注:*“超期服役军人”是超期服役士兵的组成部分,仍属于士兵范畴)
超期服役军人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一级26元,二级30元,三级36元,四级44元,五级54元,六级66元,七级80元,八级96元;
服役第六年(含)以下的士兵,按军衔等级确定津贴标准,每人每月津贴标准:
上士:服役第一、二、三年的10元,服役第四年的18元,服役第五年的26元,服役第六年的36元;
中士:服役第一、二、三年的8元,服役第四年的16元,服役第五年的23元,服役第六年的30元;
下士:服役第一、二、三年的7元,服役第四年的14元,服役第五年的20元,服役第六年的26元;
上等兵:服役第一、二、三年的6元,服役第四年的12元,服役第五年的18元,服役第六年的23元;
列兵的津贴标准与上等兵相同。
六、1965年6月至1966年3月的战士津贴
1965年6月军衔制废止后,战士津贴的标准并没变化,只是将原来用军衔表达的等级名称做了一些改变:原“超期服役军人”的级别减为六级,将上士改为副排职、将中士改为正班职、将下士改为副班职、将上等兵/列兵改为战士职,其具体规定如下:
服役第七年和七年以上的战士:六级66元,五级54元,四级44元,三级36元,二级30元,一级26元;
副排职:服役第六年的36元,服役第五年的26元,服役第四年的18元,服役第一、二、三年的10元;
正班职:服役第六年的30元,服役第五年的23元,服役第四年的16元,服役第一、二、三年的8元;
副班职:服役第六年的26元,服役第五年的20元,服役第四年的14元,服役第一、二、三年的7元;
战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