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算不算偷?》
有文章里写,偷拍只要不用作商业途径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并美其名曰回顾历史,很多有名的人文照片都是偷拍所得,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朋友说,街拍就是拍摄任何喜欢的东西,包括人、物、建筑等,没有商业行为、没有人身攻击就是合法的。我说,人不同于风景,人有思想、有意愿,他们是否愿意被陌生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拍?这是一个问题。
拍得好还好,拍得不好就不好了,将心比心人都是很在意自己的形象的。不用做商业途径没错,但在不知情状况下曝光于博客、微信等公众平台也是侵权。对方知晓后没有异议自然甚好,如有异议你就得删,不删就有麻烦了,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我曾在小瀑布抓拍了一对接吻的年轻人,画面很美很浪漫(题外话:不美的还入不了我的镜头呢),贴在博客里提心吊胆了好一段时间,更别说海量街拍了,拍游行队伍或表演者应另当别论。
所以说偷拍是成全了自己、牺牲了别人。拍得好,拍和被拍者是艺术家和作品的关系。拍得不好,就只能是偷拍和被偷拍的关系。为一己之好(第四声)不顾他人感受的行为,就算构不成违法也可以说是自私。问题关键在,拍得好不好?是否两情相悦、皆大欢喜?
如果你是一位慧眼独具、匠心独运,值得被拍者“为艺术献身”,能够抓住人物特征、捕捉人物心理、将某个特别瞬间定格成永远的这么一个人,偷拍算不算偷?不算。可是对普通人来说偷拍算不算偷?算。
忽然想到一句并不贴切的话:书非偷不能读也,难道好的摄影作品都是偷来的?摆拍就一定不如偷拍?
对普通如我们的人来说,还是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丁是丁、卯是卯。可以拍完后给被拍者一份拷贝,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今天我偷拍了别人,明天我就在别人的镜头里,无论是谁都希望镜头里的那个自己美美的。
我们这里不讨论用作商业途径的不耻行为,只谈偷拍之后的个人行为,网络发达的今天,博客、微博、微信满天飞,除非你把它们存在电脑里做为个人收藏,否则就不属于个人行为。理是这么个理,但是由于人的惰性和面子,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阻碍。拍了不好意思说,说了又怕别人恼,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是拍就拍了吧,低调一点,别整什么有名的作品都是偷拍来的屁话。
(原创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