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ing Officer Liang — 营救梁警官

Saving Officer Liang — 营救梁警官
作者:曹青桦,加州律师

2016年2月12号,耻辱的一天(a day of infamy),纽约市警察局华裔警官Peter Liang被判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判决宣布后,纽约警察局将他立即开除。案发时他只有二十七岁,警龄不足两年。当时晚上十一点左右,他和另一名和他一样是新手的警员Shaun Landau在布鲁克林(Brooklyn)的一座公寓楼的楼梯道作例行安全巡逻(New York City Housing Authority (NYCHA)'s Louis H. Pink Houses,纽约政府为中低收入的居民提供的公寓房,是纽约最危险的房屋项目之一,其楼梯道又是最危险的位置。参考:Wikepdia “Shooting of Akai Gurley”)。当时没有灯光,梁警官右手拿着手电筒,左手拿着Glock 19手枪,用右肩膀顶开楼梯道的门,此后他的枪意外地响了,子弹打在墙上,反弹到在一层楼下面当时正和女友从下往上爬楼梯的黑人Akai Gurley的胸膛,Gurley不幸死亡。当时梁警官并不知道楼梯间里面有人。

纽约Kings County检察官提请大陪审团以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简单地讲,是严重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等五项罪名起诉梁警官。开庭后梁警官于2月12日被判二级杀人罪,面临最高15年的刑期。

梁警官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尤其是华人社会。这是纽约警察第一次被判杀人罪。此前纽约警员执法过程中导致黑人死亡从未承担过刑事责任。很多人认为梁警官是在美国黑人抗议警察歧视黑人、屡次对黑人施暴导致黑人死亡的大背景下被推出来做了替罪羊。梁警官被判有罪更让华人郁闷和愤怒。

很多人都有“窝火”的感觉。为什么“窝火”?我的一个徐姓学弟说得好“公平和正义有时不能兼得。”在不少人看来,梁警官是被选择性地执法(selective prosecution)了。要注意的是,此前警察导致黑人死亡都是面对黑人开枪,或者在肢体接触“制伏”嫌犯时发生的,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对一个黑人采取行动,而梁警官断然不知道自己在威胁一个黑人的生命,他甚至根本不知道前面有人!可是被选择性追究刑事责任让你觉得有苦说不出。这就是检方虽然对你不公平(fair),但追究你的责任至少表面上看却是公正(just)的。就好像一个班里小学生A、B、C课堂大声说话长达十几秒扰乱课堂秩序老师都不管,而你家孩子只大声对同桌说了句“讨厌”便被老师惩罚一样。老师明明欺负你家孩子,可是老师惩罚一个上课大声说话的孩子本身又没什么错误。你说什么呢?

梁警官就好像被这个被老师欺负的孩子。大多数华人一时找不到说理和行动的突破点,乱说一通。有人强调梁警官开枪不是故意的,有人喊为什么白人警察杀死黑人不判有罪,一个年轻没经验的华人警官却被判有罪云云。甚至有人怀疑陪审团有种族歧视的倾向。这些都站不住脚。检察官压根也没说梁警官是故意开枪的,而是说他reckless(严重疏忽,或鲁莽)。抱怨起诉梁警官也站不住脚,谁说检察官必须先起诉白人(或者其他族裔的)警官?至于怀疑陪审团有种族歧视倾向,更是纯属无知,是对陪审员的不公和侮辱。我们没有任何人像陪审团那样面对那么多的人证物证、没有任何人像他们那样肩负着既要伸张正义又对一个人的自由、前途、名声负责的艰难选择。还有人骂那三个被选中却退出陪审团的华人(我不知道三个华人被选入陪审团又退出是否属实),说如果他们不退出结果可能不一样。这种说法本身就是种族倾向作怪。难道华人陪审员就应当不顾法律、不顾证据一味要开脱一个同族裔的被告?

华人应当怎么做?如果我们认为梁警官是因为他的华裔面孔被选择性执法,那我们就从这里入手吧。第一,如果说梁警官如果是因为其华裔面孔受到不公,那他是代表所有华人受到的不公,我们作为华人就义务帮助他。怎么帮?华人的优势是财力巨大,华人的弱点是融入美国社会不够,不懂游戏规则,不会“出牌”。那就要扬长避短喏。在美国,人们做事都依靠专业人员,动不动就是找professional,本案也一样。梁警官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里需要最好的legal assistance(法律团队的帮助)。华人要慷慨解囊资助他获得最好法律服务。我相信他现在的律师团队在辩护中是合格的、专业的、也是尽力的。但在我看来(我强调,这只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个人的看法),他的辩护谈不上精彩。

我不能说换个其他律师一定能在开庭前驳回起诉,我也不能说换个律师一定能获无罪判决,但我的确有疑问。比如,陪审员怎么居然亲自拿着梁警官用的Glock 19手枪,扣动扳机,体会一下所谓当时的情况?他们得出结论,那扳机很紧,不用力是搂不动的(往下推理应该就是梁警官有意识地扣动扳机开枪)。看到这里,我头发都竖起来了!这只手枪是怎么进入证据的?从案发后不久(梁警官的上司案发后赶到现场收走了他的手枪)到开庭,梁警官的手枪一直在检方控制下(in prosecution’s custody),检测方有没有证明这只手枪呈递给陪审团的时候和梁警官扣动扳机时的状况一摸一样?即,如果陪审团测试这只手枪时扳机的扣重是5磅,那梁警官扣动扳机时的扣重是不是5磅?再有,扳机扣动的重量感觉因人而异,女人扣不动的扳机男人扣得动;孩子、老人扣不动的,禁不住棒小伙子一拨拉!陪审员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和梁警官一样吗?他们每个人说扳机“轻”也好“重”也好,都是因人而异呀。再有,梁警官是在高度危险、高度紧张(此时人的肾上腺素高涨)情况下导致击发枪械的。而陪审团试扣该枪的扳机时是在非常冷静、平和、绝对安全的法庭环境里,怎么能让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去体会梁警官当时的情形?辩方有没有提出该枪不应当进入证据?有没有头破血流地“死磕”把它排除在证据之外?不说其他方面,但是这只手枪如果被排除出证据,判决就可能不一样。陪审员们亲自扣动扳机对他们最终的判决很关键的(我在网上看到说两个陪审员一直认为梁无罪,直到亲自试枪才肯投有罪票。可惜我一时找不到这篇报道了,网上有关信息炮炸性地多,看不过来。哪位朋友找到了请把出处和链接给我。谢谢)。

刑事案的判决是十分严格的,像做几何题一样,必须一个要素一个要素地严紧证明。就好比两个三角形即使严丝合缝地重合在一起在几何上也不是全等,而是必须证明它们满足几何学上的定理它们才全等。刑事案的审判,检方必须把被告有罪证明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令人没有任何合理疑虑)的程度。这是个很高的“门槛”,只要有一点点“合理疑虑”案子就不成立。美国对于判一个人有罪是十分慎重的,判一个人有罪很不容易(很多嫌犯由于检方过不了这个“门槛”而逍遥法外)。

说到优秀律师团队的精彩辩护,不能不提当年的OJ辛普森的律师团。那是全世界瞩目的案子,几乎所有人都被媒体“污染”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害其前妻和男友的凶手,证据也对他十分不利。他的辩护团队居然把洛杉矶检方的案子一片一片撕个粉碎,陪审团毫不费力地怀疑检方的证据,辛普森无罪走出法庭。他的辩护律师团里都是美国第一流的律师和专家,包括洛杉矶著名的刑法辩护律师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哈佛大学刑法教授艾伦·德什维茨(Alan Dershowitz)和华裔刑事鉴证学家李昌钰(Henry Chang-Yu Lee)。我想问问,梁警官的辩护团队有这级别吗?如果没有,赶紧雇!哪怕这些顶级律师开出天价儿,凭我们四百万华人的财力绝对雇得起!

梁警官面临如下的法律挑战:1.量刑:梁警官被判的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按纽约州法律属于C级重(felony),其量刑幅度非常大,一年到十五年。按照我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十五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不是说一定就是一年。量刑一般自动(automatically,或by default)取中,即7.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则酌情在此之上加刑,但不超过15年;如果有减轻情节(mitigating circumstances)则酌情在此之上减刑,但不低于1年。另外,不管几年,都有可能获监外执行(probation)。这时候就看律师的功夫了。不同水平的律师会有不同的量刑结果。因此一定要有顶级律师才行!

2. 上诉(appeal)。很多人都在喊上诉,但不是任何案子都能上诉的,如果找不到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或事实性的错误是没有上诉资格的。这需要把整个过程细细地捋过来,找到致命的突破点,完成这些非最顶尖最有经验的律师不可。美国的律师作业分得很细、很专,一般来说在陪审团面前打官司的律师不打上诉官司;上诉律师也不在初级法庭努力说服陪审团。所以梁警官的上诉是要另请律师的。在我看来(再次声明这是我的personal opinion,个人意见)本案在法律和事实问题上都大有文章可做,甚至应该挑战适用法律。枪械具有固有的危险性(inherently dangerous),警察在危险的情况下误用枪支是很容易伤人性命的,可是警察的职业本身又不能不涉及危险情况。那么,是否应当给执法者某种程度上的赦免?在危险情况下如果警察都面临丢失性命或失误便要坐牢,谁还当警察?哪个警察还愿意勇斗歹徒?从公共政策角度判梁警官有罪对全社会是好还是坏?!上诉如果想有胜算一定请高手。这还是需要钱。

华人不缺钱,缺的是慷慨大方!大家出点钱吧!

上文谈到不少人都怀疑对梁警官的起诉是把华裔挑出来(singled out)作替罪羊,对梁警官的不公平是对华裔的不公平。那好吧,作为一个族群,咱们对付这个局面吧。怎么办?仍是按美国游戏规则出牌,仍是扬长避短!美国政府是相当透明的,老百姓可以检查政府的行为,很多专业律师更是精于此道。那我们就出钱雇顶级律师查他们吧,看看到底在起诉梁警官的过程中有没有种族歧视的因素?梁警官因失误导致击发枪械误杀Gurley,纽约警察局是不是应付一定的责任?查不出所以然则已,一旦查出在起诉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特别是有种族倾向,那绝对要追究责任者个人的责任。记住,空洞地反对一个群体(比如社会、比如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警察、政府等等)除了过多树敌以外,起不到抑制个人行为的作用。(请问,上街游行反对警察暴力能阻止谁?)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是会抑制群体的(比如,梁警官被判刑后很可能对所有纽约警察产生“冷却效应”(chilling effect),警察们不愿认真执法了)。如果查出有人在起诉梁警官过程中掺有种族因素,那我们决不轻饶,绝对要“见血”。记住,如果对华人施加种族歧视的后果都是开除、辞职、被公众舆论大张挞伐,那就没人欺负华人了。(说个题外但相关的事。华人是犯罪受害者在美国屡见不鲜,罪犯们专门爱抢华人,因为华人喜欢携带和储藏现金,而且不抵抗、不报警。所以华人总是受罪犯之害。但近来,我们休斯顿的华人却给全世界华人作了榜样:先是一位徐老先生开枪击毙来店里抢劫的歹徒,后是另一个华人被四名歹徒埋伏抢劫时拔枪自卫,四个歹徒一死、一伤、一被擒、一逃窜,作案汽车的挡风玻璃被华人的手枪打得粉碎。试问,如果抢劫华人的后果都是这样,谁还抢华人?)

大家不要去乱喊那些不着边际的口号了,不要在上街游行去反对看不见的敌人了(我记得休斯顿大学的一位华人老教授,也是政治活动家,曾对我语重心长地说过,“犹太人在美国也曾经是被歧视、欺负的少数民族,而他们在美国几十年内彻底翻身,可你看人家犹太人什么时候游上街行过?”),更不要去白宫网站搞什么请愿(petition)了,美国联邦政府除了宪法第十修正案里规定的内容外,是不能干预各州事务的;各州处理刑事案件,是典型的州内事务,除非违宪或与联邦法律冲突,联邦政府管不着。很多华人还以华盛顿和北京一样,联邦政府能像中国的中央政府管各省一样管各个州,这是无知。顺便说一句,在美国向白宫请愿往往是国内的上访陋习(封建时代拦道喊冤的现代版)出口美国。

我再次强调,入乡随俗(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在美国就要按美国的规矩办事。美国是法治国家,解决问题要走法律途径。让我们看看Ed Blum先生(因为他所从事的事业,我与他有过接触)的所做所为。亚裔多年来在大学录取中受到歧视,华人皆知。孩子的分数和表现比其他族裔高出许多,但是却受到看不见的不公平待遇,不少名校几乎都在所谓“多元化”(diversity)的幌子下规定了亚裔的入学比例,屏许多合格的优秀亚裔子弟于校门之外。华人除了饭后茶余嘟嘟囔囔抱怨外,只知道让自己的孩子好上加好,以更优异的成绩挤进名校,结果造成水涨船高,亚裔之间恶性竞争。倒是人家Ed Blum先生,一个犹太人,单人匹马,找资金、找原告、找律师,愣是以非法歧视亚裔作为出师之名,把哈佛大学告上了联邦法庭!不管此案是否胜诉,我想至少哈佛会收敛,至少不敢那么明火执仗了。除了对Ed Blum先生肃然起敬外,我为华人汗颜!人家替华人打官司可没拿华人什么钱啊,筹资是人家自己的渠道!

华人朋友们,我们要帮助梁警官,也是帮助作为华裔的自己,其实很简单:关注此案、冷静思考、慷慨解囊,这基本就够了,不难做到。别再去微信群里吵蛤蟆坑了!

另外、我无意给游行示威泼冷水,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唤起大家的关注和捐款热情,但是鉴于美国司法的独立性,梁案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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