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立法取缔邪教的启示
3月28日,美国纽约lawstreet media网站发表专栏作家吉莉安. 塞凯拉(Jillian Sequeira)的文章,吉莉安认为今年2月14日,以色列内阁立法委员会通过了首部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此举值得世界其他国家在打击邪教活动上借鉴。
全文报道如下:
上月,美国“耶稣基督末世圣徒原教旨教会”涉嫌食品券欺诈的新闻成了各大媒体的头条。美国非盈利性的公民权益维护组织“南方贫困法律中心”称该组织是一个“宣扬白人至上、同性恋、反政府以及宣扬极权主义的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该邪教组织实行一夫多妻制,多年来涉嫌多起性侵犯等案件,但这次食品券诈骗官司也许会是执法部门取缔该教会的最好机会。之前政府执法部门常常对于这些邪教组织活动束手无策。
要从一开始就能识别邪教组织常常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一方面很难区分基于不同文化传统的宗教自由和非法邪教活动的界限。而另一方面邪教成员也很少会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因此执法部门也往往很难立案调查。
然而,根除邪教不应该被看做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让我们看一下以色列的做法。以色列立法委员会最近通过了一项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该法案意在取缔国内日益猖獗的“新时代犹太教”,从法律层面上对此类组织进行约束规范管理。审视以色列的做法,而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通过的立法提案,又是如何对付邪教活动的?
以色列议会大厦
焦点:以色列议会决议
以色列反邪教法案是由"以色列我们的家"政党议员奥莱.列维.阿贝凯西斯发起,列维.阿贝凯西斯长期致力于取缔邪教组织的工作,2014年阿贝凯西斯曾发起“反对‘在家上学’”的抗议行动,阿贝凯西斯表示许多邪教借“在家上学”教育模式暗中侵蚀青少年,而这种侵蚀行为很容易躲避政府相关负责儿童健康监察的社会服务部门的管理。
法案中认定符合邪教组织的特征:
“以某个人或某种思想为中心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利用某个成员或多名成员的依赖、权威或情感挫折,在思维过程、行为模式各方面使用各种控制手段,并有组织、成系统地持续从事违反以色列法律的重罪、性侵犯或暴力行为。”
该法案还规定对于邪教组织头目可以判处十年监禁。社会福利部要创建一个有关邪教、头目、习练者的信息库。同时新建一个部门担负起援助邪教受害者的职责,如果该法案正式立法颁布,将是以色列有史以来在充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基础上,第一次通过立法将邪教与其他宗教组织区分开来。
近年来,以色列发生数起影响重大的牵涉邪教活动的官司。2014年10月,64岁一夫多妻制邪教教主戈埃尔?拉佐因性侵罪被判30年监禁,但关于佐拉奴役信众的指控却被宣判无罪。拉佐曾经的妻妾之一接受采访时表示:
“现在看来,在以色列,妓院老板或者奴役她人的肉体、心灵为所欲为,因为他们有权这样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不公平。”
此外,还有针对一个名叫阿哈.拉玛蒂法师邪教活动的指控,拉玛蒂被捕后,在家被监视居住。他的刑期相对较短。受害女孩的父母认为,女孩们被教主洗脑后,违愿地住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但是由于这些受害的信众都是未成年人,以色列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你能够收集到足够的拉玛蒂的犯罪证据,否则加入邪教组织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
国际影响
虽然该法案针对的是以色列国内的组织。但它很可能会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定罪犹太邪教组织的参考依据,例如对于“列弗泰尔”反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邪教组织,该邪教组织宣扬反同性恋、反计划生育和反进化论,活动范围从加拿大一直蔓延到危地马拉。加拿大政府官员确认“列弗泰尔”教涉嫌数十起虐童、伪造证件、人口贩卖案。目前该教派似乎也没有计划要关闭位于危地马拉新中心的迹象。公众担心“列弗泰尔”教未来可能会愈发变得暴力,会对以色列人社区和更多公民造成更大的威胁。“列弗泰尔”教目前并不在以色列国内活动,因此并不受以色列法律的约束。但是日益猖獗的邪教活动,会让那些犹太领袖忧心忡忡,这无疑也会有助于他们一起来推动反邪教法案的立法进程。
其他国家如何对付邪教组织?
以色列并不是唯一一个有如此之多邪教活动的国家。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在通过立法、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对付邪教活动。
美国
美国“耶稣基督末世圣徒原教旨教会”(简称FLDS)邪教头目沃伦.杰夫斯受审
美国执法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在与邪教活动做斗争,但限于不能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执法部门只能等待收集足够的证据,才能提起刑事指控。有时一些邪教组织最后会被认定为犯罪组织。二十世纪后半期,大卫教、天堂之门、人民圣殿教等邪教组织都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但是这些邪教组织的打击并不意味着它们从此销声匿迹了,相反它们现在在美国仍旧有活动。上帝之子(又称“家庭国际”)目前在美国仍比较活跃,虽然有个别邪教头目和信众被控刑事犯罪,但却不足以彻底取缔这些邪教组织
法国
2000年6月22日,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了由法国参议院议员尼古拉.阿布和国民议会议员卡特琳.皮卡尔夫人草拟的一项加大对邪教活动打击力度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在国民议会一读全票通过后,于2001年1月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修改,于2001年5月30日由国民议会二读通过,成为法律正式生效,被命名为《阿布-比尔卡法》。
与美国不同,法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取缔邪教组织,并在政府执法部门下设“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当初法国在打击邪教活动上也面临与美国同样的情况,但在1995年,法国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10条标准(扰乱信徒正常精神状态、教主聚敛财富、诱使信徒脱离原先的生活环境、造成人身伤害、强迫未成年人入会、进行反社会宣传、干扰公共秩序、司法纠纷严重、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对政府部门进行渗透),并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法国反邪教的立法进程。“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还认定印发了173个邪教组织名单,其中包括耶和华见证人教和科学教。
印度尼西亚
“努山达拉黎明运动”位于印尼坤甸的聚会点
在印度尼西亚,新兴宗教组织不断涌现,印尼政府会对其中的一些组织标定为“邪教”或“非正统教派”,例如被认定为邪教组织的“努山达拉黎明运动”禁止其信众接触社会,要求信众完全服从教会领导人,全身心服务教会并接受执行教会的指令。印尼法律规定政府可以管理公开领域的宗教生活,但无法对于印尼公民的私人活动加以限制。“努山达拉黎明运动”饱受宗教主流团体的批评,但国际人权组织却为其呐喊声援。基于此,你很难去界定“努山达拉黎明运动”是否是一个邪教组织,是否与美国数十年前存在的邪教组织一样,具有潜在的暴力威胁,又或者它只是一个新兴宗教运动。“努山达拉黎明运动”有些方面符合1995年法国政府认定邪教组织十条基本特征,但又不像大卫教那样表现的尤为明显。印尼政府应当有能力对该组织进行监控,但又不能直接取缔它,除非掌握其犯罪活动的证据。
结语:
二十一世纪,邪教相对主流宗教来说必须时刻警醒其陈旧及其残酷的一面,一些主流宗教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变革,它们愈发开放而朝着平等变化,而邪教组织仍旧停留在以往,通过精神和肉体虐待来操纵信众,将邪教头目绳之以法应是各国执法部门的当务之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执法部门的取缔邪教活动还会受到指责,被诟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色列的反邪教立法不仅会对以色列国民,也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带来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推动其他国家效仿立法打击各类激进言论和洗脑蛊惑行为,然而打击邪教本身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对于邪教的定义标准一直存在着争议。诸如科学教、哈瑞?奎师那等被认定为邪教的组织在一些国家仍被允许可以进行活动。以色列议会通过的反邪教立法提案,对于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其他国家,在如何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和打击犯罪活动的尺度上,应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