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壮山河》之2033 武昌就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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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第二部 冤杀韩复榘 第六章 逮捕疑云 第四节 武昌就戮

第四节 武昌就戮

不管肿么抓反正是抓起来了,然后连夜坐火车到了武昌,关押在武昌市平阅路33号内院一座二层小楼上。这座小楼过去是军统的大本营,正在武汉行营的斜对面。

韩复榘到了武汉不久,武汉的报纸就堂之皇之地报道了大审韩复榘的消息。阴谋者总是要先搞一搞舆论准备的,这是规律。

1月19日,临时高等军法庭会审庭组成,何应钦担任审判长,鹿钟麟是副审判长。

韩复榘之子韩子华描述,“父亲被关押在二楼上,要见蒋总裁不让见,要见审判长何应钦也不让见。”韩子华当时在河南漯河,是和妈妈在一起的,这个描述肯定不是亲见,来自何处,不详。不过被关押的人要求见上级鸣冤那是一定的,而阴谋者正是万万不能让双方见面的。

韩复榘被杀也有很多说法,如何打的枪,不让打头啦,鞋紧了啦,要换鞋啊啥的,都比较详细生动,活灵活现,如同亲见。

俺个人比较倾向这个说法:1月24日晨,有人上楼对韩复榘说:“何部长请韩主席。”韩复榘便由楼上走下来,刚走到楼梯底,身后忽然枪响,韩复榘一惊,大呼:“有,有刺客!”接着又是一枪响,韩复榘立定不动,随即枪声再响,他倒了下去。

俺倾向这个说法的原因是韩复榘喊了一句“有刺客”。这句话说明,韩复榘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罪。“没有罪”是符合韩复榘的所作所为的,也是符合他自己对自己的判断的,这样在他心里就不可能有被枪决的可能的,而且也未经审判,何来执行?可笑的是,很多人竟然相信韩复榘已经看出情况不妙,竟然想用“鞋紧”来逃避,这真是没有常识。如果韩复榘当时看出来有人要杀他,那他只能是认为这是非法的,必然要抗争,而不是光说“鞋紧”。至于如何抗争,口头抗议是一定的,韩复榘会武,抵挡几下会不会?俺不知道。韩复榘反正是不会看出来而不抗争的,或者口头,或者动手。

韩复榘没有想到,阴谋者竟然用暗杀这一卑鄙的手段来对付自己,所以才喊出“有,有刺客!”的。

韩复榘被关押的地方是军统所在地,此事当和军统有直接关系,应该就是他们动的手。

这次暗杀是否经过蒋总裁的同意,俺觉得很有疑问。

作为统治者,就是要维护他的统治秩序的,而不是要自己打破自己制定的秩序。例如山西的阎锡山杀李服膺,也是要走一个过场的,自己制定的秩序是要让大家遵守的,而不是要自己带头鼓励大家打破来玩儿的。没有紧急、厉害关系的时候,最高统治者是不会主动打破这个自己制定的秩序的。

韩复榘已经在押,到现在也有好几天了,这其间无论是日本人还是第3集团军都没有啥大不了的动作啊?并没有紧急、非常的大事发生或者要发生。审判委员会已经成立,恐怕这才是唯一的大事儿。审判委员会肯定是蒋总裁下令组建的而不是李宗仁,这说明蒋总裁是希望这个审判委员会起作用的。成立一个组织又把他踢到一边去,这种统治手法不是太拙劣就是太霸道了。

为了显示审判委员会的公平,蒋总裁特意把鹿仲麟、这个西北军二当家的安排在了付审判长的位置上,这说明蒋总裁是想要显示公平的。那为啥不把西北军的大当家冯玉祥安排进来岂不是更好?冯玉祥地位要比何应钦高,不能给何应钦当副手。所以讲,这个安排,蒋总裁还是动了脑筋的,也是很合适的。这也说明即便是蒋总裁要杀韩复榘,那他也不想给别人留下话把儿。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假设蒋总裁要杀韩复榘,而且还不想留下任何借口,那为啥要采取这样暗杀的方式呢?为啥不走完程序、审完再杀?逻辑上说不通啊。

押了韩复榘已经12、3天,审判委员会总该开庭了吧,这对阴谋者来说也就是阴谋败露的时刻。无论如何都是必须要动手了。至于怎样具体做的工作,怎么让人在军统总部杀了人,俺还真推断不出来。

 “韩复榘是二级上将,蒋总裁特意下令不得打他的头。”这个说法只不过是把“蒋总裁是要杀韩复榘”这个谎话具象话了、生动化了,在这里,细节的描述再次发挥了迷惑作用。有一个同样的例子,说的是张灵甫杀妻。张灵甫让妻子割韭菜,趁着妻子弯腰低头的功夫,张灵甫枪击其妻后脑。张灵甫的儿子后来曾说,“这是在腊月里,你倒是在这个时候的西安找出一块长韭菜的地出来?”编谎话者是会故意编出来一些细节来的迷惑听众的,绘声绘色就是在讲故事!

未经审判,这个李宗仁在回忆录里也承认了,不过为了减轻这个司法程序的错误,李宗仁又加了一句,“虽未经军法审判,然此事确使抗战阵营中精神为之一振。”意思是审与不审问题不大,主要是“精神为之一振”,这就算杀对啦!

付审判长鹿钟麟也说未经审判。

未经审判,自然就未经执行,真的是“有刺客”,可以算成实实在在的暗杀。

很卑鄙!

可是白付总参谋长不想让人骂“卑鄙”,不同意未审就杀人,“这不是破坏司法吗?”白崇禧在《白崇禧先生访谈录》里说“韩被捕后送往武汉,经军事审判明正典刑。”

到今天也找不到审判韩复榘的记录,也没有宣判书、也没有行刑记录。在这点上就可以看出白崇禧的业务能力就没有李宗仁强了,这个假话太容易让人揭穿了。

虽然白付参谋总长主张审而李长官主张不审,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了一些分歧,但这也没关系,反正杀韩复榘是杀对了,在这点上白付参谋总长同意李长官的结论,同时补充说,“韩既正法,纲纪树立,各战区官兵为之振奋,全国舆论一致支持,韩之原部第3集团军在孙桐萱指挥下亦奋勇与敌作战。在此之前,黄河以北作战部队轻于进退,军委会之命令,各部队阳奉阴违,经此整肃,无不遵行。”

要是“在此之前,黄河以北作战部队轻于进退,军委会之命令,各部队阳奉阴违。”如此为啥不早杀这些“轻于进退”、“阳奉阴违”的人?

唉!真是没地方讲理啊!

韩复榘一死,《中央日报》刊登韩复榘十大罪名:一、违抗命令,擅自撤退;二、按兵不动,拥兵自保;三、勾结日寇,阴谋独立;四、收缴民枪;五、纵兵殃民;六、派销鸦片;七、破坏司法独立;八、擅征和截留国家税款,破坏税制;九、侵吞国防经费;十、扰乱金融。

第1、2两条在文字上说不通,按兵不动怎能擅自撤退?不过现实当中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存在的,只不过放在一起比较滑稽。这军事上的事情咱们前面都说清楚了,韩复榘不存在这两个罪名;

第3条,“勾结日寇,阴谋独立”,韩复榘和日本人对抗7、8年,日本人从来就没捞着好处,这个不成立;

第4条,“收缴民枪”,不知何指?现在山东的联庄会就是民团,也是预备役,是有枪的,以后在徐州会战时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一条不知怎样解释,难道是没有实行实名制?

第5条,“纵兵殃民”,唉!

孙桐萱平时对部属管束较严,无事不许擅自走出营房,有事请假出营房也必须按时而归。因此,街上无游兵,更无寻衅闹事者。由于军饷发放及时、充足,官兵在市场上买卖公平,无有欺压百姓之事。军官家属租赁的民房,也无拖欠房租之事。

 

孙 桐 萱

孙的部队在操练的闲暇时间,除从事各项公益劳动外,还在农忙季节,派他们到离城不远的农村,帮助农民进行夏秋收割、播种的劳功。部队在农村劳动时,以连队为单位,自带干粮,只饮用农户的茶水。干活时,不分大户、小户,都可以得到帮助。并且,他还通知师部直属的炮兵团、骑兵营、辎重营,无代价地把骡马借给农民使用。

想起俺的爹哋告诉俺,当年俺的爹哋当解放军时曾经在山西拉练,自然要给驻地百姓扫院子、打水等等,临走问问百姓感受如何。老百姓答道,好好,和阎长官的部队一样好。这可是俺的爹哋跟俺亲自“忆述”的,当是真事儿。

 

谷良民第55军一部

第6条,“派销鸦片”,这一条最滑稽。全国要是有一个省、一个军阀不卖鸦片,那就是韩复榘;要是有两个省、两个军阀不卖鸦片,那就再加上阎锡山。

当时全国鸦片横行,尤以四川最甚。挑夫走累了,停下歇歇,就到路边小铺花1角钱买一个烟泡,抽完了有劲儿了再接着走。各地都把鸦片当做来钱的好路子,如同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一样是GDP的支柱,任弼时也当过所谓的“鸦片专员”。桂系广西政权收入的50%都是种植、贩卖鸦片得来的,以至于无论如何也回避不了这个问题,统计局做报表的时候,只好用“山货”、“特货”来代替。另外,像张学良之流还是“以贩养吸”呢是不是?

第7条,“破坏司法独立”,用“破坏司法独立”的名义,使用“破坏司法”的暗杀手段来杀“破坏司法”韩复榘,不知怎样解释?

第8条,“擅征和截留国家税款,破坏税制”,有过这事儿,早已解决,现在不存在。再说,这事儿多了去了。“6.1儿童节活动”其实就是对抗中央政府取消两广地方政府的半自治的造反,这里边儿当然有钱上的分歧不是?

第9条,“侵吞国防经费”,这个杀不着韩复榘,先杀阎锡山、宋哲元、刘汝明、张自忠再说。

第10条,“扰乱金融”,这个是指山东民生银行自己发钞票的事儿。俺不懂这些金融,也不知道有没有死罪。另外,直到“7.7事变”之际,河北还是使用自己的钞票,1937年6月21日,南京政府向冀察政务委员会发出停止使用河北省货币的强硬命令。在这个事情上,宋哲元要比韩复榘干的过火的多。

看了这十条,俺的总体感觉幕后策划的这个人比较糊涂。要杀人,一条“弃土避战”的罪名就足够了,何必十条?十条中有一条不实,岂不令人生疑?这还是“做贼心虚”的表现,唯恐死得不踏实,把能找出来的罪名都给他安上,看他死不死?

过了,就“画蛇添足”了,就不像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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