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法变更来解释不追究范冰冰刑事责任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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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上有一种说法解释为什么范冰冰不像刘晓庆一样被收监?这种说法是:刘晓庆当时用的还是1997年的刑法,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成逃税罪了。其中最主要一个区别,就是修改以后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税,税务机关会找上门,然后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包括交税款、缴纳滞纳金。这样一来,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算犯罪。

实际上用刑法变更来解释不追究刑事责任范冰冰根本站不住脚。虽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成逃税罪,可以当作不将范冰冰收监的依据,但如果范冰冰触犯了其它法律条款,同样可以将范冰冰收监。比如说“阴阳合同”是不是触犯了合同法?是不是存在商业欺诈问题。如果就这样把范冰冰给放了,显然不是百分之百的依法办事。

为什么这一次没像对待刘晓庆一样“痛打落水狗”?因为现在的社会的大环境于当时不同。简单的说,如果那时候就一个刘晓庆加一个毛阿敏,现在可能要成百上千,甚至更多。他们背后还有更多的人。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处理,虽然没有在法律上一碗水端平,但警示的作用还是能起到的。

有人说范冰冰漏税案应当对税务机关追责。如果税务机关明知范冰冰逃税而不去追缴,当然应当被追责。如果范冰冰的公司和经纪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欺骗税务机关,后者在知情后积极收缴,应当没有太多的法律责任可以追究。

不过,在范冰冰案中有一个政府部门确实应当被追责,这个部门是,审计部门。我不太清楚国内的审计部门的角色是否和国外一样。如果一样的话,财务运作中充当刑侦角色的审计部门首先应当被追责。如果参与范冰冰公司审计的部门查的这么仔细,不可能查不出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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