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大江大河》第27集和第28集,闲扯点观感。因为本坛追剧的年轻人较多,对改开初期的背景不太了解,我的贴子以科普及扫盲为主,而不是以剧情为主。
下面就聊一聊1983年严打的事。
当时社会治安很差,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开人大会时,社会治安恶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为了快刀斩乱麻,邓小平拍板,彭真支持,进行了严打,公检法一条龙作业,从重从快处理强奸,打架斗殴,偷摸盗窃等刑事案件,判处了一大批死刑,数量庞大的罪犯被送到新疆劳改农场劳改。
1. 那时人们上街是没有安全感的。一次我在街边小贩那买2斤葡萄,觉得缺斤少两,就到对面的小贩去称重,结果只有1.5斤。我去找小贩,说明斤数不足。刚一开口,一个身高1.60米不到的小伙子跳起来就给1.85米,虎背熊腰的我一个大耳光,接着几个人拿起切西瓜的刀把我围起来。我立即撤出来,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一听就知道是谁,把小个子叫到派出所里间谈话。过一会儿,民警出来对我说,给你100元补偿,我们教育他。我还想争辩,民警挥手说,快走吧,家里人等着你的葡萄。
2. 一天在街上,一伙人在打群架,一会儿从不同方向开来的2辆卡车突然停下来,跳下民警,工人民兵和治安联防员,抓捕了打架团伙扔到了卡车上,开车走了。后来听说他们被直接判刑送到了新疆劳改农场。
3. 在北京丰台区开往北京的路上,一农民开着装满西瓜的拖拉机在行驶,准备把西瓜卖给北京。突然被几个年轻人截住,强行以5分钱/斤的价格买下整车西瓜,而在北京市里大概会卖到一角钱/斤。报案后,这几个年轻人被抓获,立即被判无期徒刑。北京广播电台广播了此案的新闻。
4. 在北京南郊,四个20岁左右的小青年,在路上绑架了一对中年夫妇,当着丈夫的面轮奸了中年妇女。被抓获后,这四个罪犯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为了更为详细地了解严打的来龙去脉,转贴一篇文章在此:
1983年“严打”: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3)
陶盈
2010年10月20日09:01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打开,饱受“文革”动乱之苦的社会又面临着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大量回城的知青成了待业青年,游手好闲,又处于躁动的年龄,社会治安一年比一年差。在“文革”打砸抢烧的无政府主义遗毒的影响下,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高发,中央终于下决心进行“严打”。 |
大街张贴划着红勾的告示
“严打”自198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共分三大战役分步实施:第一阶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阶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阶段从1986年4月上旬到国庆节,加上收尾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其中,第一阶段逮捕102.7万人,判死刑的2.4万人。为应对这个时期关押场所紧张,一方面进行突击性建设,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并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
“严打”第一阶段,死刑24000人,打掉的基本都是群众身边的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反响最为强烈。公检法对所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相继召开大规模宣判会,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违法人员被严惩、注销城市户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恶分子被枪毙。
“严打”期间的死刑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死刑的场面深深刻入百姓记忆中。经过审讯被公审宣判死刑的犯人,须经过游街示众后押赴刑场行刑。前面由鸣着警笛的警车开道,后面紧跟着一辆辆大卡车,每辆卡车上站着一名将要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犯人被五花大绑,由于将临的死亡和游街的耻辱而面如土色。他们胸前挂着木牌,上面写有名字、性别、年龄及罪行等,在他们的名字上面还画着黑色的“×”。行刑车沿途播放广播,宣传“严打”斗争,控诉犯人罪行。路过的大街小巷,引来无数百姓围观。公安人员在旁边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当时,各地的校园还经常张贴审判犯人、游街示众、刑场行刑的实景照片,张贴这些照片的本意,与游街示众一样,意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希望祖国的花朵从小见证残酷的行刑场面,长大后不会重蹈覆辙。对“生”才刚刚有些朦胧体味的孩子,面对“死刑”这两个字眼,心中生出的更多的是恐惧。血肉模糊的死刑场景印在幼小孩子们脑海里,成为成长记忆里长久挥不去的一抹阴影。
居民区的大街小巷,时不时张贴通缉令和判刑公告。这些公告上,死刑犯的名字下面会用粗粗的红线画上一道,而结尾处,“此布,院长某某”字样的上边则用醒目的红色“√”作为一种严厉的警示。
83年“严打”时,有这样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严打”斗争打击了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定,收效明显。但是这段时间内,对于某些罪责较轻的犯人,打得过严了。
1983年初,安徽省蚌埠市,有个名叫李和的小青年与一个妓女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被告强奸。开始被判刑5年。服刑不久后,严打开始,他被改判15年。为了增加“严打”力度,造出“严打”声势,李和改判的布告贴的满街都是。年轻气盛的小伙儿不服气,提出上诉。在严打进入第二阶段时,他直接被枪毙了。
还是1983年,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儿,在路上和同伴打赌,开玩笑说敢不敢亲一个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儿果真去亲了过路的一个女孩。事后被抓,枪毙了。这一则案子,震惊了当地的百姓。
北京某大学王姓、余姓两个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脱了衣服裸泳,83年“严打”中这名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判决,她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后人们就不会这么看了。历史不幸被她言中,20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会道德接受,但人们对性行为已宽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聚众共淫,连犯罪都算不上了。 1985年“严打”转入第三阶段后,对是否坚持“严打”出现了不同声音。有的提出打击面过宽,个别地方出现“复查风”,此时全国政法会议传达邓小平指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严打”阶段的第三次战役得以顺利进行到底。
严打成效显著,但副作用也很大
至今,关于“严打”的争论依然不断。理论界持“反对说”和“反思说”,司法实务界及少数学者认同“肯定说”。持“肯定说”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的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的“严打”行动,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负面作用也很大,留下很多后遗症。83年“严打”行动,冤枉了很多人,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死了,一些人被错判了。当时刑法里的流氓罪最高是可判死刑的,有的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就是按流氓罪从重被判了死刑。还有的只抢了一点点东西甚至只是一顶军帽就被枪毙了。不过大多数被枪毙的人在当时也算有法可依,只不过是从严使用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但由此引发了被错判重判的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甚至仇恨,一些因犯小错进监狱的年轻人反而真的学成犯罪分子。当时在严打行动期间,公、检、法三家是联合办案的,每抓到一个罪犯(现在叫犯罪嫌疑人)不是像现在这样,先是公安审,然后检察查,最后法院判,而是三家各派一到两人,共同审问,一次定刑。审完以后,各单位出各单位的案卷,共同研究一个罪名,定出判多少年。所以当时的审判效率非常之高,可以说达到了中国法制历史上的高效之巅。正是因为快审快判也就难免忙中出错。这次“严打”也给公检法系统留下了专政权威的烙印,许多地方迷恋运动式执法,热衷搞公审公判,一些人由此轻视公民权利,甚至肆意践踏、侵犯。直到今天,还有地方的公安机关喜欢搞公审大会,继续犯下这种侵犯国民隐私权的错误。
1983年的严打斗争早已成为烟尘往事,留给我们的有经验,有教训,但我们相信,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错杀错判的事情正在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精神正在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死刑罪名数量先升后降
1988年初,紧跟“严打”胜利的号角,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月21日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由笼统的一种罪化解为多种罪,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七种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随后又于1992年、1993年、1995年将卖淫嫖娼、劫持飞行器、生产和销售假药、伪造假币等罪行的最高判罚定为死刑。自1979年制定《刑法》至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死刑的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从1979年的27种,上升到1997年的71种。
1997年,刑法的颁布和实施进入第18个年头,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刑法典中对一些罪名的描述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这些带着深刻历史印记的名词,虽然还印在刑法典的条文中,却已在人们的记忆中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非法经营罪”。1997年10月1日,伴随新中国48岁生日,修改完善的“97刑法典”颁布实施,透露出新鲜的时代感。其中罪名增加了近十倍,更加细化,并增设了“注射”这种死刑的执行方法。此时经过调整与合并后,死刑罪种数略有减少,保持在68种。
香港回归,民众骄傲,逐步开放的社会和日益发展的经济,使国家向世界强国的行列迈进。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国内的应对,更使国家看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今年8月28日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一修正案被视为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的“大修”,拟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终得以通过,意味着中国的死刑罪名将从现行规定的68个骤减为55个。
纵观刑法变革历程,目光停留在1997年,这里是死刑数量变化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死刑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之后则呈逐步递减趋势,这种抛物线式的变化,既与国内形势紧密结合,又紧跟国际立法趋势的步伐。
我国已签署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条约指出,“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还未对此条约履行批准手续,目前逐步削减死刑的罪种数,正是向这一条约靠拢。
死刑数目的增与减,目前社会上争论声较多,反响强烈。持“重刑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人,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重刑特别是死刑,对犯罪者有一定威慑作用,有利于社会治安。持反对意见的一部分人则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拥有生命的权利,若不是犯了滔天罪行,一般不应动用死刑。国家的法律应该更加人性化,有利于社会顺畅发展、百姓生活和谐。(
大街张贴划着红勾的告示
“严打”自198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共分三大战役分步实施:第一阶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阶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阶段从1986年4月上旬到国庆节,加上收尾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其中,第一阶段逮捕102.7万人,判死刑的2.4万人。为应对这个时期关押场所紧张,一方面进行突击性建设,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并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
“严打”第一阶段,死刑24000人,打掉的基本都是群众身边的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反响最为强烈。公检法对所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相继召开大规模宣判会,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违法人员被严惩、注销城市户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恶分子被枪毙。
“严打”期间的死刑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死刑的场面深深刻入百姓记忆中。经过审讯被公审宣判死刑的犯人,须经过游街示众后押赴刑场行刑。前面由鸣着警笛的警车开道,后面紧跟着一辆辆大卡车,每辆卡车上站着一名将要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犯人被五花大绑,由于将临的死亡和游街的耻辱而面如土色。他们胸前挂着木牌,上面写有名字、性别、年龄及罪行等,在他们的名字上面还画着黑色的“×”。行刑车沿途播放广播,宣传“严打”斗争,控诉犯人罪行。路过的大街小巷,引来无数百姓围观。公安人员在旁边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当时,各地的校园还经常张贴审判犯人、游街示众、刑场行刑的实景照片,张贴这些照片的本意,与游街示众一样,意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希望祖国的花朵从小见证残酷的行刑场面,长大后不会重蹈覆辙。对“生”才刚刚有些朦胧体味的孩子,面对“死刑”这两个字眼,心中生出的更多的是恐惧。血肉模糊的死刑场景印在幼小孩子们脑海里,成为成长记忆里长久挥不去的一抹阴影。
居民区的大街小巷,时不时张贴通缉令和判刑公告。这些公告上,死刑犯的名字下面会用粗粗的红线画上一道,而结尾处,“此布,院长某某”字样的上边则用醒目的红色“√”作为一种严厉的警示。
83年“严打”时,有这样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严打”斗争打击了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定,收效明显。但是这段时间内,对于某些罪责较轻的犯人,打得过严了。
1983年初,安徽省蚌埠市,有个名叫李和的小青年与一个妓女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被告强奸。开始被判刑5年。服刑不久后,严打开始,他被改判15年。为了增加“严打”力度,造出“严打”声势,李和改判的布告贴的满街都是。年轻气盛的小伙儿不服气,提出上诉。在严打进入第二阶段时,他直接被枪毙了。
还是1983年,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儿,在路上和同伴打赌,开玩笑说敢不敢亲一个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儿果真去亲了过路的一个女孩。事后被抓,枪毙了。这一则案子,震惊了当地的百姓。
北京某大学王姓、余姓两个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脱了衣服裸泳,83年“严打”中这名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判决,她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后人们就不会这么看了。历史不幸被她言中,20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会道德接受,但人们对性行为已宽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聚众共淫,连犯罪都算不上了。 1985年“严打”转入第三阶段后,对是否坚持“严打”出现了不同声音。有的提出打击面过宽,个别地方出现“复查风”,此时全国政法会议传达邓小平指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严打”阶段的第三次战役得以顺利进行到底。
严打成效显著,但副作用也很大
至今,关于“严打”的争论依然不断。理论界持“反对说”和“反思说”,司法实务界及少数学者认同“肯定说”。持“肯定说”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的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的“严打”行动,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负面作用也很大,留下很多后遗症。83年“严打”行动,冤枉了很多人,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死了,一些人被错判了。当时刑法里的流氓罪最高是可判死刑的,有的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就是按流氓罪从重被判了死刑。还有的只抢了一点点东西甚至只是一顶军帽就被枪毙了。不过大多数被枪毙的人在当时也算有法可依,只不过是从严使用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但由此引发了被错判重判的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甚至仇恨,一些因犯小错进监狱的年轻人反而真的学成犯罪分子。当时在严打行动期间,公、检、法三家是联合办案的,每抓到一个罪犯(现在叫犯罪嫌疑人)不是像现在这样,先是公安审,然后检察查,最后法院判,而是三家各派一到两人,共同审问,一次定刑。审完以后,各单位出各单位的案卷,共同研究一个罪名,定出判多少年。所以当时的审判效率非常之高,可以说达到了中国法制历史上的高效之巅。正是因为快审快判也就难免忙中出错。这次“严打”也给公检法系统留下了专政权威的烙印,许多地方迷恋运动式执法,热衷搞公审公判,一些人由此轻视公民权利,甚至肆意践踏、侵犯。直到今天,还有地方的公安机关喜欢搞公审大会,继续犯下这种侵犯国民隐私权的错误。
1983年的严打斗争早已成为烟尘往事,留给我们的有经验,有教训,但我们相信,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错杀错判的事情正在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精神正在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死刑罪名数量先升后降
1988年初,紧跟“严打”胜利的号角,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月21日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由笼统的一种罪化解为多种罪,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七种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随后又于1992年、1993年、1995年将卖淫嫖娼、劫持飞行器、生产和销售假药、伪造假币等罪行的最高判罚定为死刑。自1979年制定《刑法》至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死刑的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从1979年的27种,上升到1997年的71种。
1997年,刑法的颁布和实施进入第18个年头,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刑法典中对一些罪名的描述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这些带着深刻历史印记的名词,虽然还印在刑法典的条文中,却已在人们的记忆中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非法经营罪”。1997年10月1日,伴随新中国48岁生日,修改完善的“97刑法典”颁布实施,透露出新鲜的时代感。其中罪名增加了近十倍,更加细化,并增设了“注射”这种死刑的执行方法。此时经过调整与合并后,死刑罪种数略有减少,保持在68种。
香港回归,民众骄傲,逐步开放的社会和日益发展的经济,使国家向世界强国的行列迈进。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国内的应对,更使国家看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今年8月28日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一修正案被视为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的“大修”,拟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终得以通过,意味着中国的死刑罪名将从现行规定的68个骤减为55个。
纵观刑法变革历程,目光停留在1997年,这里是死刑数量变化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死刑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之后则呈逐步递减趋势,这种抛物线式的变化,既与国内形势紧密结合,又紧跟国际立法趋势的步伐。
我国已签署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条约指出,“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还未对此条约履行批准手续,目前逐步削减死刑的罪种数,正是向这一条约靠拢。
死刑数目的增与减,目前社会上争论声较多,反响强烈。持“重刑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人,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重刑特别是死刑,对犯罪者有一定威慑作用,有利于社会治安。持反对意见的一部分人则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拥有生命的权利,若不是犯了滔天罪行,一般不应动用死刑。国家的法律应该更加人性化,有利于社会顺畅发展、百姓生活和谐。(参考资料:《高铭暄自选集》,高铭暄,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1983: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何立波,《检查风云》2008年第17期;《严打的前世今生》,唐明灯,《时代周报》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