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世界流毒深远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的
它给了那些反对民主、妖魔化民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例证:
你看,正是民主造就了希特勒,赋予他掌控国家的权力,
因此,民主选举是罪恶的,也是不可靠的,即使民主制也会“选”出一个独裁者,进而造成可怕的不堪设想的后果。
听起来很象那么一回事,然而历史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的废墟上,战败国德国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了一部“民主”的宪法,这就是历史上的 “魏玛宪法”。
从纸面上来说,这个宪法是民主的。
然而,正如我一再说明过的,西方世界是两种西方世界,一种是英美海洋法系的西方,一种是法德大陆法系的西方
英美国家是保守的右派思想的起源
而法国则是激进的左派的起源地
德国在一战后搞的这个“民主制度”是一种高度复杂,或者应该正确称之为杂乱拼凑的制度,
它的内阁制政府是效仿法国的,
拥有实权的民选总统表面上是学习美国,其实是德皇帝制的遗毒,
人民复决制则借鉴了瑞士,
而复杂的比例代表制和选票名单制,则意使少数派也能够拥有议席。
然而这种这种看起来“精妙”的德国制度设计,却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端。比例代表和选举名单制虽然可以防止选票的浪费, 却但对大党的形成不利,它造成了为数众多的分裂小党派,使国会常常没有一个稳定的多数派,导致政府不断更迭。
(与之相反的美国,则彻底贯彻三权分立,间接式选举,赢者通吃)
按照魏玛宪法规定,陆军等军事力量应该从属于内阁、议会,但事实上军官团及参谋总部(德国容克贵族)并不听命于内阁议会
宪法中,对总统的权力没有制约,总统拥有紧急状态下的独裁权
(1930年3月,魏玛共和国最后一届议会多数派政府下野,随后由总统按独裁权授权内阁,1930年7月以后,布吕宁的少数派政府只能依据宪法第48条、及总统发布的紧急状态令来执政。帕彭和施莱歇尔的内阁也是如此,包括希特勒任总理都是未经国会授权,而是应用这48条任命与行使行政权)
有着纸面上漂亮的制度的魏玛宪法,同时存在着强大的帝国旧势力集团。。德国所有这些强大的旧势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没有受到任何触动与改革。
实际上在希特勒上台前德国的民主议会制度就已经寿终正寝了。所以人们常说是魏玛宪法本身埋葬了魏玛共和国。
1919年,一个来自奥地利,一无所有、维也纳街头的流浪汉,在慕尼黑一个酒吧参加了一个成立不久、微不足道、几十人的小党——德国工人党,他能当上党魁,仅仅是一开始几个创始人相互勾心斗角的意外产物,然而正是这个有着惊人的演讲和组织天赋的流浪汉,将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纳粹党)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邪恶带到世界上。
1923年11月,希特勒试图发动啤酒馆武装政变失败。(可以,这很不民主)
被判入狱5年,但在帝国旧势力的周旋下,在1924年就获得释放,同年5月参加国会选举,
到1928年5月,纳粹党在国会选举中只得到81万张选票,占选票总数2.63%,在国会中只有12个席位,是位居第九的最小党。1929年的经济危机导致了通货膨胀、社会秩序混乱,魏玛德国经济彻底崩盘,这是纳粹党原地满血复活的契机,
1930年,纳粹党就已经上升到18.25%
在1932年3月举行的总统大选中(魏玛宪法中总统才是拥有实权,有紧急状态下的独裁权)
希特勒得票仅占30.1%,相比兴登堡得票占49.6 %,4月的第二轮投票中,兴登堡得到53%,当选总统
1932年7月的议会选举,德国恶劣的经济状况和激进的政治宣传导致纳粹党和德共的选票急剧增长,然而兴登堡并不愿意将内阁交由纳粹党或是共产党(前者刚刚和他竞争过总统,后者则因为意识形态而抗拒)
兴登堡于9月解散议会,下令重新选举。11月的选举中,希特勒失去了200多万张选票,而德共增加了60万张并获得100个议席。
如果局势继续发展下去,德共有可能从社会民主党的失利中获益,从而成为第一大党。这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国内革命。德国帝国旧势力和贵族阶级认为,希特勒上台可能是政治风险较小的一种选择。
然后在帝制旧势力的策划下,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总统就把总理一职的重任委诸希特勒
请注意
希特勒第一次担任总理时,他不是由国会选举产生的,而是兴登堡总统周围的小圈子的秘密协商下利用48条建立的总统内阁
1934年8月2日,87岁的兴登堡总统去世,三个小时后希特勒就宣布取消总统职衔,将总理与总统的职务合并为一,称为元首兼国家总理。
从历史数据,历史事实上来看,
1. 德国当时的“民主制度”是徒具其表
由于从未对帝国旧势力进行清算,同时设计了七拼八凑的纸面民主,总统权力不受节制,实际上在希特勒上台前德国的民主议会制度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魏玛宪法""结构之严密几乎到了完善的程度,其中不乏设想巧妙、令人钦佩的条文,看来似乎足以保证一种几乎完善无疵的民主制度的实行。"(《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85页)
2.纳粹从未达到超过50%的多数执政地位
纳粹党即使在它最受民众拥护的1932年7月也只得到37%的选票,所占据的议席最多时为608席中的230席,而且上台前的最后一次选举中议席还减少了34个。理论上说,其他政党完全可以组成一个多数派的政府。
而纳粹党从来没有成为超过50%的多数党,德国在二战前从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制度,有的只是纸面上的民主制度,德国不伦不类的“魏玛民主”兴起与灭亡,只是披着“民主”外壳的德国皇帝帝国政治传统的复苏过程罢了。。
3. 获得权力的过程违背了宪法与民主的程序
兴登堡和希特勒曾于1932年8月13日在柏林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谈中,希特勒坚决地要求他和他的党获得国家和政府的全面和完整的领导权。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在各方面巨大的政治压力之下,希特勒同意用抑制党卫队的方式来换取军队的支持,作为交换的条件,希特勒被任命为总理,这种宫廷斗争的权力交接,显然不是民主的。
PS:1932年“魏玛宪法”有一个修正案,规定在新的选举之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而不是总理来代理总统的权力。然而,当希特勒成为法律本身的时候,再也没有人敢于反对了
4..利用暴力和恐怖的手段非民主地夺取政权
从表面现象来看,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是按照合法程序一步步获得更多的选票
然而在当时的德国,一方面国家暴力机器全面被压制,一方面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非法武装却在帝国旧势力的保护下横行无忌
PS:当时的德共也有自己的非法武装。
纳粹争取合法选票的几乎所有手段,都是非法的,都是对民主原则的公然践踏
到1933年为止,纳粹冲锋队在全国挑起的武斗案件达4万起。连续不断地制造了恐怖事件。他们公然进行的殴斗、谋杀、爆炸和暗害活动扼杀了一切进行政治反对者的政治空间,由此可见,希特勒在实际上是一直以破坏和摈弃民主程序的各种暴力的手段来夺取最高权力的,而不是依靠遵守民主的程序和法则达到这一目的的。
更不用说在1933年国会选举前,纳粹党炮制了“国会纵火案”,
在纳粹党一手炮制纵火案后,希特勒进而以此要求兴登堡总统签署了一项《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这项法令暂时停止执行宪法中保障个人和公民自由的7 项条款。这项法令自称是“防止共产党危害国家的暴力行为的预防措施”,它规定:得在相反规定的法律限度以外,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表达意见的自由,包括出版自由;限制结社和集会自由;对邮件、电报、电话进行检查;对搜查住宅发给许可证件;发出没收以及限制财产的命令。
此外,这项法令还授权全国政府在必要时接管各邦的全部权力,对某些罪行,包括持有武器的人的“严重扰乱治安的行为”判处死刑。
很好,这很“保护”。。
在这种白色恐怖的“保护”中,德国举行了最后一次选举。即使是5万名冲锋队员监视下的选举,纳粹党也仅获得了44%的选票。。。
在得票依然没有过半的情况下,纳粹党在1933年3月23日以修宪形式通过了一个冻结宪法的《授权法》
(PS:这个法案全称有意思--《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在这个全面授权给纳粹党的法案,嗯。。在冲锋队的枪口下的投票显然不过是一场暴力胁迫下走走形式的闹剧
是的,这样希特勒仍然很不满意。。然后。。整个德国就只剩下一个党了。。
最后
民主决不是仅仅选举
经由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制产生的代表掌控了国家的权力,不是民主过程的中断,而是另一个过程的开始,
掌控了国家权力的民选代表,如果缺乏必要的有效监督,一样会产生独裁者。
民主制度需要建立在程序正义,契约精神,权力制衡,坚持法治的基础上
而象德国这种纸面民主,暴力选举,宫廷斗争,非法授权而产生的希特勒上台。,,显然与民主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