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工作者和科学工作者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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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不同?

对逻辑的自觉度不同。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比如判断一个人的身份,法官既不会说此人有罪也不会说此人无罪。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比如判断经络是否存在,多数科学工作者,比如立,立,还有立什么的,却会说,因为证据不足,所以不存在。

这跟逻辑有什么关系呢?

当然有啊:上例中法官用的是逻辑,科学工作者用的不是逻辑。

为啥?因为逻辑上,不能确定,不等于否定。

衣襟上有饭粒,能确定这个人吃了米饭吗?不能。那么能确定这个人没吃米饭吗?也不能。

门关着看不到门外的情况,能确定门外有人吗?不能。那么能确定门外没有人吗?也不能。

“确定有”或者“确定是”的否定形式,是“不确定有”或者“不确定是”,而不是“确定没有”或者“确定不是”。

这是逻辑。

那么经络存在吗?根据目前的科学手段和科学理论,不能确定经络存在。那么能确定经络不存在吗?也不能。

这也是逻辑。

反过来,根据目前的科学手段和科学理论,不能确定经络存在,那么经络一定不存在。

这就不逻辑,不科学。

不逻辑不科学的判断怎么会发生?怎么会在一些科研工作者的头脑中发生?

俺的推测,就是他们受到的科学知识与教条训练太严格了,太多了,多到把头脑中的科学精神和逻辑都挤得没有地方了,简单地说,就是成了下意识,而下意识,往往是世俗的领地,我们常常在此忽略逻辑而应用日常经验。比如,张三住在纽约,否定之,就是张三不住在纽约。王五是商人,否定之,就是王五不是商人。王二有一条狗,否定之,就是王二没有狗。

俺不是说日常经验总是非逻辑或者反逻辑,但日常生活的重要原则就是简洁省力,其代价就是要跳过理论,直奔事实,因而忽略严密性。日常生活中,这种忽略一般来说都不会引起什么麻烦。

但到了法律科学研究(不是科学复制,不是科学操作,而是科学研究)领域,逻辑就需要严密了。因为不严密,就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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