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话题是可以讨论的,也是值得讨论的。开宗明义,我坚决反对立的第一帖: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时会给夫妻带来极大的影响……夫妻的人生将发生改变,对其生活和精神都有极大影响……要体会这些家庭的痛苦。
如果夫妻只是因为逃避自己的痛苦而扼杀一个生命,这种做法是野蛮的,超越人类文明底线的。
在《深度分析》一文中,立说的比较缓和:“对于那些尚没有明确意识带有严重残疾的婴儿,让它们生长下去就意味着让它们一生承受苦难,……较之在它们还没有意识的时候终止其发育,似乎让他们活下去就变得更为残忍了。”
我想讨论的是这一条。
先讲一个故事。
我们这个城市的监狱里曾经关押着一个加拿大最受同情的犯人。现年66岁的Robert Latimer在1993年把女儿放到卡车中,利用废气将女儿Tracy杀害。Robert被判终身监禁。虽然他目前被假释,但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不断在争取赦免。
Tracy出生时因氧气受阻而导致脑瘫,日常不得不用癫痫药物控制剧烈的癫痫发作。她对自己的肌肉没有自主控制能力,穿着尿布,不能走路或说话。她的医生在法庭上作证:孩子家人提供的护理非常好。
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指出,“毫无疑问,Tracy一直处于痛苦之中。” 医生作证道:“我记得Tracy是多么痛苦,她的母亲用膝盖将她的右腿保持在一个固定的弯曲位置,每当你试图移动那条腿时,Tracy都会表现出疼痛并大声喊叫”。同时,尽管Tracy的髋关节脱臼了数月,但因为她正在服用抗癫痫药,无法同时服用止痛药,否则会造成胃出血、便秘、误吸和吸入性肺炎。
Tracy经历了数次大手术,后来只能靠插入喂食管进食。
1993 年 10 月,医生建议并安排再次手术,手术可能是髋关节重建,也可能是移除她大腿骨的上部,让腿部仅通过肌肉和神经与她的身体相连。Robert被告知这个手术会引起疼痛,参与的医生建议未来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来缓解 Tracy 身体各个关节产生的疼痛。” 医生报告说“手术后疼痛可能令人难以置信”,唯一有用的短期解决方案是使用硬膜外麻醉来麻醉身体的下半部分。
10月24日,父亲做出了他一生中也许是最艰难的决定。
当年,加拿大还没有对安乐死立法。如今,Robert也许不会贸然冲动的行事了。
我是同情Robert的,但是我也站在法律一边。因为,孩子有没有痛苦,普通人没有权利解释,这里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原理和伦理道德层面的考量。如果网开一面,那么很可能会打开一个潘多拉盒子,唐氏综合症,老年痴呆是否也属于安乐死的范畴?更可怕的是,以“帮助他人解除痛苦”为名的谋杀犯会大行其道。
这个案件是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的开端,今天那些能有尊严的面对死亡的人,应该为Robert获得彻底自由呼喊一声。
安乐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没有简单统一的答案,因为,这个世界,不应该只有冷冰冰的“合理”与“不合理”,“好”与“坏”,“对”与“错”,这个世界需要同情,需要慈悲,更需要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