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两者不矛盾,也不能分开。
但是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群体可能有不同的侧重。
比较重视自我克制的文化,法律的作用相对弱。
比较重视克制他人的文化,法律的作用相对强。
强调群体,自我克制,会比较尊重他者权利,易于妥协。不需要明确条文也能大略稳定。
强调私利,勇于自我维护,当然就需要明确规范,这样才能边界清晰,才能稳定。
这就是为啥现代文明西方文明法律特别发达。一是个体主义驱动,二是个体利益驱动产生了复杂的社会体系。为了这个体系顺利运转,配套法律当然要到位。
而中国古代又是道德又是宗法,在心理上行为规范方面已经对个性进行了重重限制,需要上升(下降)到法律条文层面的事情已经相当大部分被虑掉了。
听郭德纲相声,说父子矛盾,爸爸拿块砖往自己头上一砸,到衙门去诬告儿子,就会赢。
这个例子说明道德规范的层级在法律之上,法律就不必也不可能细致。
这里没有是非或者价值判断,只是说明一个现象。既不用来说明俺赞成或者反对现代法治思想,也不用来说明俺赞成或者反对中国古代德治思想。
俺只是说,不同的思想会导致不同的实践。或者反过来,不同的实践反映不同的思想。
德治并不能让每个人都有道德,或者说,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德治可能会牺牲个体的合理利益。
反过来,法治也一样。法治会产生法律党,让钻空子成为一门学问,也会牺牲个体的合理利益。
所以,需要综合,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