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奇怪怪的航班延误险
2004年9月25日
何必
这就是最近被吵得热热闹闹的“航班延续险”……(略。)
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设计背景是国际上航班延误基本上都要对被延误者进行经济补偿,而且国内航空公司的正点率水平太低,屡屡遭到乘客、特别是那些有实力有影响不可小觑乘客的抱怨乃至投诉,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当今的行政机制里也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民航总局方面才硬着头皮推出了这么一项“与国际接轨”的文稿公诸于众。可至今国内航空公司方面对于这个指导意见做出反应者寥寥无几,只是像深圳航空公司那样总共才有6条国内航线的小公司及时发布了以该指导意见为基础而制定的具体规定,而像国航、东航、南航这样的国内航空公司里的老大们则默默无闻不为所动。国航只是在诸如增加空中食品花样上动脑筋,名目繁多的空中膳食虽然只针对头等舱而给外界以嫌贫爱富之感,但也算从侧面回应了航班延误补偿意见。国航老总直截了当地对外界宣称目前没有补偿计划。
很难猜测,在航班延误方面民航总局与国内各大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什么默契,你指导你的,我照干我的,表面上井水不犯河水,背地里却早已就此达成共识。毕竟,在如今的行业垄断局面之中,像石油、电力、水务、电信、邮政、新闻、民航等领域,行政主管部门都站在所辖企业立场上一致对外,在共同利益面前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设想一下,如果供电部门未经用和同意和事先通知擅自拉闸现象如果被屡屡告上法庭,大概国家电网方面也会出台什么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来做些个表面化文章糊弄用和混淆视听,只是目前电力这个事关千家万户的基本品供应方面一直还为电老虎把持、用户苦不堪言却又无可奈何罢了。
可糊弄归糊弄,随着坊间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国民对于民航总局有关补偿意见的法律效力与强制程度了解尚少,因此随着该意见颁行,默契中航空公司航班晚点情况一如既往,乘客频繁出行日益强烈的对抗行为,占机、罢航,甚至过激到了以身试法闯机场安检关口,民航总局方面不得不就此在媒体上公开劝告乘客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实际上,这应该是航空服务供求双方矛盾激化的典型表现,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看来,指望着航空公司能主动掏腰包为自己专业化水平低、服务意识差、惟利是图利令智昏素质高强、社会责任感意识淡薄等买单,还需要好一段时日。
可这让同样为企业、同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公司看到了机会。这不,如今就有这家保险公司在其推出了已经有5个月之久的保险产品里的一个条款中,就航班延误保险赔偿弄出了这么个匪夷所思的内容。
虽然看上去,该公司的“航班延误险”比民航总局有关指导意见问世要早近3个月,但考虑到民航总局在该意见正式面世前就早已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虽然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很难说这种征询不是在做秀),因此在延误险推出时,民航总局在补偿条款具体内容中,把航班延误“4小时”、“8小时”定为航空公司赔偿的时间标准,也是人所共知的内容。但该保险公司还是把赔偿起始标准定在了6小时,这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先例,与民航总局方面所设定的时间标准也直接不符乃至冲突,由此可见该保险公司方面的别有用心。
如果航班延误必须要达到6小时以上才能进行赔偿,那么现今大多数航班延误从时间上看都不在此例。在国内航线上,出行延误6小时以上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做这样的规定,还不如直接告诉投保人把钱老老实实无偿送给保险公司万事大吉。
而且,这个险种面向乘客,但众所周知,航班延误基本上没有是由于乘客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航空公司、机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使然。从这个层面上看,这种“航班延误险”更应该面对航班延误主要肇事者的航空公司,如果航班发生延误则由于该保险产品的存在,乘客不需与航空公司打交道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能是航空公司方面的过错却让本身就是受害者的乘客买单。
还有,规定国内航班乘客必须要达到保险公司规定人数才能集体购买这个“航班延误险”,更是有些胡搅蛮缠。这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里消费自愿原则,更是显现出保险公司在出售该保险产品时的霸道作风。作为投保人,是否购买某种保险产品完全是其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作为商业性保险,不能强制投保人的个人投保行为必须与他人集体行动。在这方面,保险公司的做法实在很欺负人。
至于保险公司方面的免责范围包括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等方面,在前面的大背景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文之所以避而不谈该保险公司的名称,只是因为这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推出这么个奇怪的玩意儿,并在当下航班延误逐引起广泛关注之际,笔者很怀疑如今普遍的舆论对该险种规定的讨论,是中了该保险公司的圈套,实际上就是该公司自我炒作的一个噱头,打心眼里它从来就没有打算为此向乘客付出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