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存疑
2004年10月3日
何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略。)
这只不过就是表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终于弄出了这么个等级。
就目前情况来说,食品药品领域里出现的问题此起彼伏绵延不断,各式各样的假冒伪劣花样翻新。正规超市里对生产日期作假的、正规药店对非处方抗生素销售禁令视而不见的、以及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劣质、发霉、变质甚至有毒食品药品的新闻不绝于耳,常常听到媒体受众的疾呼责问:现在不时传来某种食品药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所以不可食用,看饭桌上药篮里所有的物品都好像随时可能会被提醒也在此列,那么我们还能吃什么?如此弄下去,我们还不都得喝西北风?而就连这西北风也有沙子!
中国人的说法是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吃到嘴里的东西应该是安全的,尽管有人戏言中国人是地球上的大灰耗子百毒不侵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但现在高农药残留和变质产品,也让这种观念面临着彻底的颠覆,频繁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药品滥用而导致的抗药性令人悲哀的与日俱增,已经严重危害到国人的身体健康,进而影响到对各自生存环境的基本信心,普遍性的怀疑势必造成对周边的敌意,并可能演化为对社会制度的猜忌、对立乃至诋毁。
在这种局面里,要是再不搞出些明堂来安抚人心,恐怕就会弄出乱子。在这个意义上,国家食药局在国庆节这个举国喜庆的节日里,不惜冒着冲淡节日浓烈气氛的危险,还是在媒体上公布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有以正视听之功效。
仔细看该暂行规定,对安全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性扶持,而其他状况的企业则会面临不同程度的责难,但还是给企业以机会。弄了这么些个等级,把所谓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刚刚面世就搞得如此复杂,也够让人难受的。在执行过程中,对照这样的规定,也会照本宣科舍本求末;而公众对于这样的所谓安全信用分类更是丈二和尚云里雾里找不着北。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规矩太多了也就不成其为规矩,不信随便到马路上找个交警问问,要是他能够把新交法和各地配套法规条文通盘烂熟于胸,真是奇才了。执法者尚且如此,更甭提相关者了。
但如此复杂的制度体系,却未必能带来良好的治理效果。中国金融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全世界最多的,但中国金融秩序的混乱也是有目共睹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奇特的现象,规矩太多而且规矩之间彼此不兼容形成直接或隐性冲突令人无所适从,在金融领域法制化日趋完备导致的却是有法不依状况愈演愈烈,违法乱纪现象有增无减。这大概是也规矩制定者在制度设计之初始料未及的。
就现实国情而言,作为药品生产经营研制领域里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业规则的制定者与仲裁者,又是行业利益的保护者。在这双重身份当中,食药局自身的角色定位也势必要游移在二者之间,寻求微妙而动态的平衡,也就是说,要在消费者利益与本行业里的商家利益之间搞平衡,不可能一屁股坐到消费者的位置上,完全成了消费者的代言人。
而食药局这次闹出来的安全信用制度,与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日前搞的学校食堂按照卫生达标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的做法如出一辙。在行政当局对高级别食堂价格没有干预权(这归发改委)的情况下,这种分类更像是给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上”、“研究请示”等暧昧晦涩暗箱操作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按道理说,无论是对于药品产供销企业,或者学校食堂,还是其他什么企业,抑或是社会上所有的权利主体,就安全来说,只有是或否两种,也就是安全或不安全。在安全与不安全之间,不存在什么模糊地带,更不存在什么过渡区间。在事关人命的大事上,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就像生命或存或亡一样,只有生死之分,没有居间的过渡空间。对于企业来说,达到安全标准就可以在市场中存活,没达到安全标准就必须从市场上消失,这本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在我们的社会氛围当中,却给了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以太多的生存地盘,允许其一错再错,进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幌子下,以违法行为不受或少受追咎而造成了违法低成本,鼓励企业以身试法,反过来对遵纪守法企业形成打击,使得遵纪守法成本越来越高,甚至由于遵纪守法而面临压力越来越大而不得不退出市场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形成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不法企业沆瀣一气怙恶不悛的怪圈。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赖以安身立命之本就在于,企业是否在自身的社会角色上完全合格,具体表现为在合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作为部分公共权力掌握与行使者必须要相应地担负其社会责任。其中,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是社会责任中首当其冲的第一要义。假如有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用不安全的产品以次充好,那么面临的不仅仅是企业被罚得倾家荡产并永远从市场上消失,而且相关责任人也会由于这种行为而失去在西方社会体系中的正常生活资格。
而看食药局颁布的安全信用规定,却是在日益严峻的安全信用形势下,不得已出台对行业内企业的约束,可折腾半天还是犹抱琵琶半推半就。至少,企业在有了不良行为时,所遭遇的惩治几乎是温情脉脉,基本上没有什么警戒作用,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此下来,即使该规定不折不扣被执行,市场环境改善还是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