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下的腐败
2005年8月31日
何必
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可以称之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略。)
看来,一直被各界关注并充满了猜测、议论乃至争吵的反垄断执法终于将要浮出水面了。
从各种迹象上看,加紧中国反垄断相关制度安排,显然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对于中国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规整、以及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当中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确实是到了紧要关头。
在国内市场里,垄断几乎成为人们很热衷谈论的话题,更是无时不在的经济现象;同时,随着威权政府扩大权力势力范围与强度,收缩地方上的各种行政与司法权力,原本存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现在更多地则演化为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较量。最近央行有关取消期房销售的呼声被发改委置若罔闻、更被建设部否认的闹剧,就体现出部门利益纠葛公开化白热化的趋向。而在权力市场化资本化的大势面前,出现三大石油公司缺乏套期保值动力(准确地说更缺乏能力)而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000亿元人民币,可就在开篇新闻出现的同日还有中石化要求发改委放开成品油价的新闻,凸显逐渐形成寡头垄断局面的利益集团置坊间有关要挟政府绑架国家的指责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财富的景象。
在国际经济运行当中,中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近来中欧与中美在纺织品方面的纠葛让中国人看到,形势远不是人们当初入世时那么乐观,各种非关税壁垒(技术、绿色、特别保障等等)保护措施五花八门,令国人防不胜防,最初那些诸如一旦通过WTO进入世界经济运行体系就具备了正常资格从而可以放开拳脚大干一场的设想几近灰飞烟灭,人们甚至怀疑做出那么多主权方面的舍弃与让步得来的成员国身份是否得不偿失。
今年3月份,国内四大维生素C厂商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药企指控中国4家企业联合操纵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维生素C的价格与数量,致使原告蒙受损失,因此向被告要求赔偿。对此专家指出,要警惕反垄断成为国外贸易保护的新武器。中国产品2004年占美国维生素C进口总额的85%。198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逐渐成为美国用以单方面迫使贸易伙伴向美国经济政策和体制看齐、以便打开对方乃至第三方市场的工具。日本企业就曾饱受美国反垄断法的困扰,今天又轮到了中国。假如美国企业在这次维生素C诉讼中得志,接下来也许将看到美国企业就中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影响其对第三国出口而起诉中国企业。中国产品互相协调价格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推低价格,给国外以“倾销”的口实,但其中也潜藏着遭到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为避免出口增长过快而招致贸易限制,现在要求协调纺织品服装出口价格的呼声日高,但对于负面效果不能不察。
从中可以观察到,在中国还对反垄断犹豫不绝时,国际上那些老牌帝国主义国家早已抡起反垄断大棒向还不知道反垄断是怎么回事的中国企业横扫过来,而在反垄断方面法律真空环境里成长起来的中国企业来说,在这方面毫无概念更无能力去应对抵挡。
不仅在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方面会遇到反垄断障碍,即使是产权交易领域也是如此。当前各国对于跨国并购行为均有严格的反垄断限制或以经济安全为名的其他限制,目前跨国公司在国内某些行业的垄断性不断加强,对此,中国也需要对跨国企业的并购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有报告建议,中国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加紧执行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该机构可由多个部委共同组成,直接归国务院管理,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允许民间行业协会参加,充分吸收市场经验;建立并购安全预警机制,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应要求其定期报告,如果认为有问题, 可令其减少投资,转让股份,排除垄断的可能性,如果其在华子公司、分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国利益的,可借鉴美国“单一体论”做法,把它们当作一个实体来看待;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发挥国内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涉及中国企业并购、上市财务顾问业务时,规定至少必须同时聘请国内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自然,具体到反垄断的法律制定与执行方面究竟应该采用或者倾向于哪个流派,这也是被吵得面红耳赤的。
最近立法腐败作为中国社会新的“潜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国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团所操纵,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包括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等。专家指出,这些法律草案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势必带有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以反垄断法制订为例,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大型垄断行业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自觉地带入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颁布的法律到现在还迟迟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团影响的原因包括:部门起草法律的惯例为行政机关谋取本部门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立法主体多,法出多门,为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创造了条件;目前尚无《行政程序法》,除了国务院制定了一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外,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都未有规定;现行立法体制对行政立法的监控规定不完善,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监督都无法落实。
所以,反垄断固然需要,但极可能又成为新的腐败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