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奶粉何以杀害数十个婴儿?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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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奶粉何以杀害数十个婴儿?

                               2004年4月16日

何必

距安徽阜阳整治伪劣奶粉已3个月……(略)

之所以这么大段地引用新闻事实,是因为这件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不单纯某个领域、环节、人物、角度的事,而是个结构性问题。

“劣质奶粉充斥安徽阜阳 上百婴儿受害近半死亡”,这是该报为这则看上去很血腥的报道所用的触目惊心的标题。的确触目惊心。那些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孩子们,还没等看清这个充满阳光的周边是个什么样子,就被这个世界上的大人们丧尽天良的惟利是图夺去了生命。

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的是,刁钻奸诈无恶不作的商人们为了利益而蔑视甚至残害生命令人发指得有些毛骨悚然的倒行逆施,在他们的心目中还有什么不敢做的?当作为人类之中的成员,连起码对于生命的敬畏、尊重与保护的观念都当然无存了,还能指望什么呢?这应该是法律的底线,但从这个事件中,没看到这些人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那些死亡了的孩子的性命陨落也没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上不确定客体被杀害,却可以逍遥法外,这倒的确是件稀罕事;甚至,“所谓疏通各种关节的花费”可以冲抵给死亡孩子家庭的赔偿,也太让人难以理解如今这世道究竟怎么了?我国法律不可谓不严,乱世用重典是我们的祖宗留下的训诫,而在目前实施的刑法中,可以执行死刑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简单数数就有15个之多,而且这还不是各罪种具体罪名处罚的统计,也还没有把日后修正内容加进去。应该说,如此之多的死刑适用范围已经非常宽泛了。但还是无法制止假奶粉杀害孩子案件的发生,而且也没见什么人为此锒铛入狱。这究竟是为什么?

还可以看到,生命的价值被标定在了不足万元的水平,昭示着生命的贬值。不管是立法的滞后还是执法的虚空,事实上用消法来调整此案,分明就是法律的悲哀,在孩子们一个个都面临生命危险时,法律却束手无策,把人的性命标价在万把块钱的档次,到底是表明随着经济增长,人越来越让位于物质财富,还是人原本就根本算不上什么?

另外,依然有着个部门在事发后各自的叫苦不迭,权力争斗后就是老生常谈的互相推诿,行政与司法不作为所带来的内耗当中,孩子们的生命就这么消失掉,部门利益傲视着生命本身,权力制约着生命,行政行为典范着极致化了的冷漠与残暴。至少到这篇报道采访时,那假奶粉还是名正言顺地在当地商场里出售,制造、经销者在“所谓疏通各种关节的花费”后就可以继续干着那些掺绝人寰的营生。

最后,那些喝了假奶粉孩子的父母们,投诉率不足10%。我想这大概不能怪他们,而是法制化进程本身的悲哀;我倒是更想知道,那些喝了假奶粉还活着孩子的家庭,谁来确保他们不致因此而返回贫困。

回过头来看,这个事件当中表明了结构性的问题,完全超越了事件所涉及的具体某个人员、部门或商家,而确实应该引起更深层面的思索,然后琢磨我们到底对此该干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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