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再现
2004年5月9日
何必
5月1日起,《道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省交警总队迅速制定了《四川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略。)
前两天,广州刚刚准备实施让行人过马路要等上两个红绿灯的怪事,现如今,四川又出现了针对行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相比起来,四川方面比广州更甚,因为广州“交管部门已经开始了对行人违规过马路的检查,但目前尚处于警告和教育阶段,待国家的相关惩罚细则出台后,乱过马路的行人将面临被罚款并记录在案的惩罚”(2004年5月5日《北京青年报》),而四川方面已经等不挤“国家相关处罚细则出台”而悍然在5月8日已经颁行了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对行人大“打”出手,根本顾不上是否还有上位法的存在;换句话说,四川方面针对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安全法》,煞费苦心地弄出来了具体罚则,远不像广州有关部门那么温情脉脉,挥舞着罚款大棒横扫巴蜀大地。
从其处罚意见对行人违法行为的界定上看,还是有不少让人弄不懂的地方。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要受到处罚。但是,如果路口或道路上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距离甚远,这应该是谁的责任呢?笔者去过数次四川,那里的道路设计状况并不比北京好,而北京尚且有许多地方的行人过街设计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和漏洞,致使行人如果要想到马路对面,必须要绕很大一圈,要不然就只能违法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问题在于,我国城市道路上为行人设计的过街设施太少。笔者在欧洲一些城市居住过,那里道路上有的甚至间隔20米就会有人行横道,并且,其设计基本思路是行人要比机动车享受更大的优待,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因此,道路上鳞次栉比的人行横道并没有招致机动车们的抗议,反而倒是很能理解行人的特权,并自觉避让行人。
“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也在处罚之列,但机动车道没有人行横道,这本身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怎么要反过来由道路消费者来为道路设计和生产者买单?什么叫直行?是否非得与道路成垂直的90°才算直行?85°算不算?80°、75°、60°等等算不算?车辆临近时,本应该是车辆注意行人并且采取避让措施,怎么却要追究行人“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举措了?如此规定是否意味着,行人面对机动车就必须得老老实实不得造次、否则就算是违法并要接受处罚?
“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2人的”当属该罚分子。不过,真是到了北京市委西门正义路北口附近、以及颐和园正门往北等那些根本没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就应该像幼儿园穿着开裆裤的孩童那样,背后栓块手绢,后面的拉着前面的手绢,一个挨一个纵队行进,再不然就像有些幼儿园带孩子们出行时那样,用一根长长的绳子,所有人都提着绳索的一段,构成市面上的奇特风景;或者,按照四川方面不管是否有上位法作为后盾的麻辣劲头,干脆把中国古代押送俘虏的办法也招呼上,用铁丝穿过人的锁骨串上一列,注定不会有什么人能够并排横行在马路上给机动车添堵。想来,那些卿卿我我的主儿只能暴演女前男后的拙劣技巧,肯定无法在道路上勾肩搭背有碍观瞻与市容了。看过一个中国人到国外开车时碰到的情景,一对青年男女在街头热吻,导致交通拥堵,这个中国人烦躁地按着喇叭,旁边同样被堵着的司机冲着按喇叭者大吼:“急什么?你就没有年轻的时候吗?”相形之下,我们是否感到汗颜?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也在处罚群体,那么,马路上将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的水泥墩注定属于隔离设施了,但北京公共汽车站很多都设在机动车道上,行人要想乘坐必须穿越非机动车道,也就势必要跨越隔离设施,这又该谁来承担责任?这种状况必然导致行人或者无法乘坐公共汽车,或者就只能违法,于是,如果想要逮些违法者而完成处罚指标,坐在公共汽车站等理应收获颇丰,但还是免不了缺德。
“在人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也被列入违法队伍,但在人行道上旁若无人地高谈阔论,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情景,更不用说,不少饭馆干脆把饭桌摆到人行道上,教唆行人变成食客坐卧停留;这人行道本来就是行人的空间,行人在其中只要不妨碍他人的行走,于情于理都是不开指责的。
“在非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也要被处罚,这相当于说机动车只能停到机动车道上去,否则肯定要被处罚,像北京这样把机动车都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本身反映出车辆增加与车位数量供应方面的迟钝,如此四川方面却要把这种行政失误的帐算到从行人变换到机动车乘员的主儿头上。
怎么看,四川这《意见》怎么还像“撞了白撞”那般是个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