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遭侵害背后的企业腐败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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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遭侵害背后的企业腐败

                        2004年7月6日

何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了目前严重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三大领域……(略。)

在城市化、或者说以城镇化实现城市化的大潮中,农民工背井离乡到城市里来打工谋生,成为了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活跃而且很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工在全国城乡间流动,活跃着市场经济,给农村的生活以及相应的观念带来了深刻而明显的改变,在缩小城乡差别方面做出着其他任何社会力量所无法比拟的贡献,同时也平衡了城市的人工成本,抑制了工资整体水平过快的提升,给城市生活带来了全方位的变化,弥补了其中不少空缺,极大并且带有决定性地方便了人们的衣食住行,致使各方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并由于农民工的要求水平很低,也使之成为很物美价廉的劳动力。在人们谈到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时,曾经议论过,目前中国所处的竞争位置实际上是在产业链条的末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来料加工,而这种生产方式必须要在两个方面占据优势:廉价的劳动力和低廉的运输成本,这也是东南沿海地区需要大量农民工的原因所在,同时更是不可能实现让那些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帮助还没有富起来的内地的现实制约:一旦将产业向内地转移,将由于运输线路延长而导致成本增加从而丧失仅有的成本优势,而出现像牢房那样把农民工关闭在厂房里不许随意进出超负荷劳动,也构成了“中国制造”中为国际诟病的背景色彩,同时也引起了国人越来越多的瞩目。更不用说,巨大的民工潮每年都在给类似春运等中国残破的客运交通状况形成巨大而屡试不爽的压力和冲击,在客观上为中国交通做着贡献的同时透露其软肋的怙恶不悛经久不衰。

在中国特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严重脱节,已经在事实上形成社会心理方面对应的二元结构,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制约了经济健康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而且扩大着社会贫富差距和不平等,这已经为各方达成共识,并开始动手改变这种状况。而当这个进程启动时,人们发现即使按照保守的估计,使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之间的差距缩小,则在未来几年里会有三到五亿农民进入到城市生活当中来。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甚至可怕的数字。迄今为止每年一亿的农民工的流动已经持续了近10年的光景,而这已经让社会感到不看重负,并且这个领域也成为官方所指认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里首当其冲的地方。如此,再多上几亿人到城市或城镇里,会发生什么样的景象?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了积极而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依然是受到着旷日持久的歧视、虐待与不公。

勿庸置疑的是,非公有制和中小型经济体是经济生活中最活跃、吸纳劳动力最多的区域,由于其数量巨大而且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往往被看作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首要选择,各国在就业制度设计上也为这种非公有制和中小型用人单位提供了很多的特殊政策,来改善其成长环境,使之能够在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方面起到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不想,在我们这里,非公有制和中小型用人单位却在有关方面所列举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恶行里榜上有名。

至于说到国有企业,大概谁都会扼腕摇头:在全世界,国有企业问题也是个老大难,更不用说中国特色的增长过程中,国有企业这些年动静不小但收效甚微的改革中,碰到的类似所有者缺位、单一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家族集团化、收益分配职务化与职务货币化、人才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短期化、隐匿企业信息现象与积习等早已是有目共睹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代价的承担者,在权利与义务(具体表现在与所在的作为国有资产实物符号与法人实体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在转轨的“社会共识”所形成的外部借口中,完全丧失了自身在企业里的未来职业规划权和基本劳动保障权,进而才也与农民工、非公体制并列在三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名单上。

农民工、非公有制和中小型用人单位里的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从整体上说,都是社会能力有限因而很难被利益集团放在眼里的人群,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与切实的保护。而与这些弱势群体相对应的,则是那些雇佣了这些人的企业或用工单位。虽然开篇新闻中并没有明确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罪魁祸首究竟何人,但这似乎也是不言自明的。于是,我们看到,上亿农民工、全国千万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型单位(其中就业人口应该也会以至少数千万计)、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所处的地带成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灾区,而把这里的人口加总,则会是几亿之巨,而中国目前城市人口总共也就4亿多,考虑到农民工属于非城市人口的现状,那么在城市中常驻或短暂打工人群中也会有比例非常可怕的人群处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可能境地之中。这还不算有关部门公布的三大领域之后第四位乃至更多的人群或企业类型。

从中,可以明晃晃地体会到企业所处位置的居高临下为所欲为,企业与其中的劳动者的地位差距相去甚远,企业可以肆意蔑视、践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共管理方面,人们习惯于把社会分作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三部门,可见企业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且,社会发展的方向是政府仅仅从事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市场监督等事务,更多的社会活动都要由企业来运作,换言之,企业将会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质。而目前看来,企业将社会赋予的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兑现权置于九霄云外,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滥用,并借此谋取企业自身的不正当利益。那么,按照腐败的学理定义,我们又何尝不可以说,这是地地道道的企业腐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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