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后路堵得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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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众多的热点新闻中,一则“红色通缉令”失效、杨秀珠引渡无期的消息显得十分不起眼。曾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温州市副市长的外逃女贪官杨秀珠,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案发后去向不明,致使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失效。按理说,这一事件本应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但结果却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讲,这说明了我国对外逃贪官无法进行有效司法干预的现象仍未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事实上,此现象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报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约有四千名腐败分子逃往国外,带走了约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腐败分子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如果“捞了就跑,跑就跑了”的犯罪行为引不起充分的重视,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干预,将会使我国反腐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也会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的样板。   对外逃的腐败分子进行司法干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追逃,即将外逃的腐败分子采取正式的引渡或非正式的遣返等方式追回来,绳之以法;二是追缴,即将腐败分子转移到国外的国有资产追回来,减少经济损失。从目前来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我国外逃的腐败分子大都逃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尚没有同一个欧美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引渡阻力主要来自于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对于我国尚未废除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偏差。也正因如此,虽然我们也有与这些国家进行个案合作的先例,但从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贪官的避难所,被我国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寥寥无几,所以,发生类似缉拿杨秀珠的“红色通缉令”不灵验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传统刑法“对腐败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诉讼,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只能通过诸如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而抓不回腐败犯罪嫌疑人,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难以追回。   事实上,一年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已经为我国改变不能对外逃腐败分子进行有效司法干预的现状提供了有利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此类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具体司法制度不衔接,《公约》“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的前提下,建立由检察院提起的针对腐败犯罪的民事赔偿诉讼。   在我国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单独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可以避免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而且增加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对那些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即使由于各种政治及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将之引渡回国,进而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仍然可以提出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追回被转移的国有资产。事实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对于外逃的腐败分子而言无异于被釜底抽薪,没有了立足之“本”。   同时,我们也要加紧与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双边引渡谈判,签署双边引渡条约,通过法律途径将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彻底堵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   《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签署一年来,为加强和建立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我国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如我国已将《反洗钱法》列入了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确立为一类项目。但是,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全社会对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建立缓慢,殊不知,正因如此,外逃的杨秀珠们不仅窃喜于“红色通缉令”的失灵,安心挥霍着被卷走的国有资产,更窃喜于人们对此的麻木与无奈。尽管我们相信,杨秀珠们的窃喜只是暂时的,追回被腐败分子卷走的国有资产,将外逃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将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还是期望这一天早日到来。而要实现这个愿望,离不开全社会的共识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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