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证提出申请后雇佣条件变更的相关问题

在劳工证提出申请之后,一般來说,就不再容许雇主改变当初具以申请的雇佣条件,而且,获核准的劳工证只针对该申请的工作职位及特定工作地点有效。以下是几项常見的变更,我仅简单做一些原则性的说明,而就各具体个案而言,建议仍然必须咨询你的移民律師,來做适当的对策。 雇主名称变更 如果雇主只是单纯的更改公司名称,,必须向州或区域劳工部提出公司名称变更的资料及说明(视劳工证在那一阶段的审核中而定),若是因为併購、重整的关系而导致雇主变更,新的存续公司必須是旧雇主之权利义务承受者(successor-in-interest),才可以为該受益員工继续該劳工證的申请,否則,新雇主必需另行提出新的申请案。 工作职务变更 在劳工证提出申请之后,一般來说,工作职务的变更是不容許的,工作职务一旦有重大的变更,勞工证的申请必須得全部重來。而州勞工部依其discretion有可能容許一些变更,但就依传统程序提出的勞工证申请而言 (由州勞工部來指示招募、登广告),在雇主依其指示开始做招募后,工作职务即不可能容許再做变更。 升迁 通常來說,职位的升迁通常伴隨著职位的变更,尤其是在职位升迁到完全不同职位的情形,而导致工作职务有重大的变更,这样,劳工证的申请就必須重頭來过。有可能让原來的勞工證继续的一种情形是,该外籍員工在作新的职务同時,仍然继续从事其旧有劳工证具以申请的职务。 工作地點变更 通常來說,获核准的勞工证只针对该申请的特定工作地点有效,如果工作地点变更,I-140的申请即不会被准許。然而,在I-140已获准后,而 I-485的申请已经超过180天,在符合 AC21的要件下,该I-485的申请即不会因为其后工作地点变更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 Esq. 陈立雯律師执笔,您如有移民法律相关问题或有意作案件评估,欢迎与本律師事务所各辦公处所联络。 ---------------------------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260 S.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211 , Pasadena , CA 91101 Tel: 626-683-9099 Fax: 626-683-9599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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