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这枫叶之国出一猛男,早年以拳击为生,仗其身强力壮,遂开私人动物园豢养猛兽为宠,美其名曰“拯救频临绝种动物”,实为供游人参观照相,收罗钱财是也。
猛男有一相好女子,年三十有二,与猛男志同道合。两人所养宠物包括 3 头老虎及一头非洲狮等野兽。猛男靓女时时与猛兽亲密接触,共处一室。
某晚 9 时许,女子与老虎嬉戏,那大虫兽性突发,攻其股,咬之,撕之。猛男闻之,大惊。至,因女子伤及动脉,失血而亡。女子弥留之际,与猛男神情相望,曰:“吾爱汝”
惨!
人命天授,忽奔黄泉,呜呼!
皇家骑警得报,飞赴现场。判老虎死罪。遂验明正身,以麻醉药裹肉喂之,无效。麻醉枪击之,虎倒,补射毒药。虫死。武松再世,何其壮哉!
悲!
兽之为兽,天意使然。 人困虎在先,虎伤人,何罪之有?
夫今人非人道,杀人放火,禽兽不如,仅判三五年牢狱,且管吃管喝,牢狱未满,又可保释。更有无聊之士,擒虎于自然,囚于室内笼中,仅为饱其私囊,不义!为虎所攻,于虎何干耶?
人之不为人,尚有自由,虎之为虎,死罪加之,虎权何在?
加国苛政(税收)猛于虎,官老爷仍加薪百分之二十有九;更有他国贪官竞相登陆,纳税人花钱供之,何理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