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谛-业(15)




因和果是如何起作用的?

业是如此繁复和微妙的事物。据说只有佛陀才能透彻如实的了知业力的作用。即便如此,稍微了解一下业力实际上可以改变我们的待人接物,业属于一类因功用。

任何事物的产生必须同时俱足三种条件:(1)因的存在(2)无常(3)潜力

让我们从第一个条件说起-的存在。事物绝不可能从虚无中产生,任何事物不能无而生,任何事物皆由于其他者而产生。在大自然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因果法则每时每刻在起作用-我们从来不会声称从虚无中产生一棵苹果树。佛佗所做的仅仅是把我们对因果法则的常识性理解,延伸到世间事物的任一方面,同时包括那些可以观察到的、和那些不能现量观察到的事物。因果法则是基本的自然法则。世间并无其它法则比因果法更如理如实的了。

第二个必须俱足的条件乃是无常。假若处不是无常的变化,有任何事物能产生结果。现象定义为无有变化的状态。的事物绝无可能从转变到。而且,的事物也不能成为产生结果的转变过程中的一部分,因为产生行为本身能改变发出行为的产生者。因而从来就没有。-事实上,在佛教的逻辑中,这一词语是自相矛盾的。

事物产生结果,仅仅俱足无常的因,条件还不充分的。那个无常须俱足第三个条件:潜力。-能产生对应结果的潜力。一棵苹果树是,是无常的,它并不俱足潜力去结出菠萝果或者其它什么果。一棵苹果树只能结出苹果。的潜力必然与应。从显而易见的例子-苹果树结不出菠萝果,同样的道理可以推而广之,系统地应用于所有的因果变化中

主因和助因

由于这三种条件,产生固然重要,但是种条件仅仅部分地宣讲了事物产生过程中的双重因素。整个事物产生的过程来得更复杂。除了主因,诸多其它的辅助因也决定了事物是如何产生的?这些是助因又称。主因和助缘同时俱足经常被称为缘和合

尽管被称主因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物质加入,起到主因的作用。主因仅仅指影响事物转变成结果的主要因素,主因可以是物质的,譬如种子变成花朵;它也可以是心识的,譬如一时的心而伺机报仇

通常,仅仅主因本身不足以催生变化,水分、湿度、温度、和土壤都是必须具备的让种子变成的花的。一粒藏于仓库中干燥的种子具有开花结果的潜力,但是由于它缺乏助因,不能开花结果。要产生结果,所有的主因和助因必须俱合在一起。

这也同样适用于非物质的助为了使某一心念在心相续中生起,必然有一主因催生此一心念的产生,这一主因多是心相续中前一刻的心念。前念为后念之因。产生结果还需要其它助因,助因并不一定都是心识的,它们也许是某一环境或外界的事物。当主因和相应的助因俱合之时,结果也即产生

缘俱足,同时俱足主要的主导的和次要的辅助的,新事物才得以产生。这一规律适用于所有的事物。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通常当我们遭遇到境,尤其是困境之时,我们习惯于追究某一单个的。我们认为这一单个的造成了问题,无有办法可以改变这单个的。分别观察主因和助缘,并且认识到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产生这一状况,这带给我们机遇去探索更实际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们把一个被裁员的人作个例子,感到忧心忡忡或者无能为力是很自然的。对于被裁员的结果-经济和心理上的困境,通常我们会把裁员看作所有这一切困境唯一的换个角度看问题,假如,这个人能看清实际上有许多其它助缘一起导致了他目前的困境,也许他将能舒缓由臆想的唯一导致的沮丧。如果他进一步看清潜藏的真正主因是根植在内心深处的担忧和不安全感,而非外境事物。外境事物只是催化剂。因而,即便不能改变物质上的困境,也必然有机会改变心理困境。他能着手改造那些可以被改造的,而不必对那些无法改造的忧心忡忡。事物由两个产生-主因和助因,当我们审视我们的情感、经历、生命、和业报,我们会发现世间万事万物莫不遵循这个法则



如果不了解世间万物之生成皆由于主因和助因,这看上去似乎只是佛陀穿凿附会的理论,而非世间事物造作生成的自然法则。可是,当我们讨论,我超越了自然界中的因果法则,业不光光只是因果法则,看待要基于的因果法是如何给我们和其他带来苦受、乐受?

因和果是大自然中显现的法则,但是呢?现象一下,假如今天风暖日丽、碧空无云,自然界天气的生成皆由因和缘-如地球绕日运转、季风和云团的流变等。但是,当我们转入感受的领域,我们的苦受和乐受也涉入其中。我们也许感到闷闷不乐,尽管风和日丽,被困在窒闷的办公室里;或想反的,我们也许感到乐不可支,因为今天恰巧是周末,可以享受这大好景光。

当我们的感受涉入其中,从我们的内心发出某一意愿心或动机,即随之产生了。其实,之所以能带来苦受和乐受,皆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心。单单是地球运转、晴空无云本身,它们没有任何的动机在内。所有这一切皆是自然。通常说来,现代人尤其熟知我们的自然环境是如何遭受影响的,比如地球变暖。环境改变取决于我们,这是另外一类话题。

我们通过意愿心动机来动业的过程。-当苦受和乐受发生时,苦受和乐受的结果并不属于业的只有意愿和动机动时,业即造作,动机和意愿是决定因素。单单色身之存在无关于,我们学过生物学,单单色身之存在是于细胞的繁殖。只有当我的色身影响到情感动机的一刻,业的因果法涉入们的作意思惟可能与前业的果有关,也可能是我们正在造作新的业。

们的心识也是一样,在物质和心识的两种现象中,单是心识的续变与业无关。心识也是自然法。但是当心识开始感受外物是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实际上你的识所有时间里都在这么思考-然后,苦受和乐受可以是前业熟变为果们也可以参与造新业。举个例子,如果今天我头犯痛,从佛教的角度讲,头痛的肯定存在某些因,这些因可以是前做过的某事-前业为因-现在变成头痛的

单是我们的色身或者心识变化就如同自然界中花的变化,我们不能说花朵有朵的业这真是胡说八道。只有当心识与外缘俱合,心识起反应的时候,业开始参与作用。比如当我思惟欢喜这朵花娇美动人,或者嫌弃它气味过浓烈。

在佛教术语中,尤其在大乘中,提到两种层次的业:无漏业、有漏业。无漏业特指圣者造作的业,那些圣者未必已经成佛,但他们肯定已经直接证悟了无我和空性。们身、语、意造作的行为仍被认为是业,此业是无漏的,因为此业是由已证悟无我的心识造作的,因而绝不会成为苦海轮回的因和缘。业的为留藏在心相续中的业种也是无漏的。

当我们讨论业,我们几乎都是在讨论有漏,它是导致苦谛的主因。直到我们直接证悟空性,我们造作的每一个或者行为,将成为生死轮回中的主因或助缘。因此,这类业被称为有漏。甚至于那些颇有进展、多有证悟的修行者,只要他们的心识尚未直接证悟无我空性,总不免被无明垢染。因此,他们造作的业也免不了受无明的影响。

,而非

么是业?当我们西藏人遇到困难,总成习惯地说唉呀呀,这是业!但人们这样说是对业的误解。如果将困难的结果按立为业,我们错误的将业等同于结果。我这里想要澄清事-业在梵语中意指行为,业是因,而非果

当我们的身、语、意造作行为,造作行为的是意识或下意识中的动机,这一动机同时也生成的潜力,潜力被储藏在心相续中,心相续就是意识的迁流。当相应的缘出现时,因的潜力就成熟显现为某一业果,业果或善或恶。再次强调,业是心识的行为,而不是它成熟的结果。

讨论业,巴利文经常用术语意愿行,它表明了业的另外一层的含义。意愿行为是由无明和贪心中发出的,某些意愿明显驱使了行为。业从无明和贪心中生成,业称为意愿行业可以变成物质或心识上的结果。

业的三个阶段

一个的行为经历三个阶段,决定了这个是否圆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

动机
执行
执行满意度

时,还会有第四种条件,即执行对象。对象也包括在里面

动机即是意愿心,想要去做某事-无论这个事是善的、恶的、或不善不恶的,也无论动机是否明显。如果完全没有动机,心识根本不会趋向行为。在次序上,动机先于行为。行为泛指身、口、意发出的行为

在行为执行完以后,我们会体验到一丝轻松的感觉或者满意。有时,它又被翻译成随喜,但是我偏好翻译成满意度。假如在某一意愿行为中,以上三阶段都俱足-动机心去发起行为,实际行为,和行为完成后感到满意-从佛教的角度讲,这是一个全部完成的意愿行为(业)。

们也许以为多数情况下,意愿行为没有全部完成,因为们做事经常似乎毫无动机。这里是误解了动机心的意思。动机心不仅指我们清楚了知到做事目的,动机在这里同样指下意识中的驱使,我们并不需要特别努力去造作它,动机心能自然而然的从下意识中发起

举个例子,如果屋顶上突然掉落下一样东西,我们自然而然的反应是抱头自保,这就是下意识造作的行为,这个下意识动作出自我们内心深处、自我保护的本能习惯。即便在我们每天的行为中,似乎我们没有什么故意的动机清楚的抉择行为,但在下意识和习惯性的层次上,每时每刻动机心都在那里驱使造业

另外一个例子是我们在无意中发出一个动作,仍旧体验一丝完成之后的满意感。我们也许向他人提及一件自己厌恶的事而刺伤到他人,这并非出于我们故意的动机去这么做,但我们看到他人因此不安而感到满意。尽管在这里最初的动机缺失,满意感仍然是一部分业的行为,也是业的结行,因此这个例子仍然属于业

而且,从另一角度讲,只要我们造作行为,必定存在动机。因为只要心念在那里,动机心即存在。根据佛教解释,只要有心念存在,至少六种不同的心识在同时作用,有时要多达三十二种心识,其中之一即是动机或意愿心。由于所有这些心识几乎同时生起,它们的生起没有一个明确有计划的次序-例如,动机心识先产生而执行心识随后,没有必要一定如此。动机心可以持有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由于动机心存在,我们造作了

但是假如当我们造作行为时,有一种完整的阶段-先发动机心,再执行,然后感到满意-这个的果将不等同于另外一种没有完整阶段的的果。假如我们一时冲动盗窃,事先没有计划的动机,这个业的果不如由事先计划的动机发起的业的果来得严重。

较一下两人,一人心神混乱,另一人心志正常,他们同样造作了杀业,如果说这个心神混乱的人行凶乃是出于自然而然的反应,而另一人则处心积虑且具有强烈的动机,这两人所造的业将是不等同的,因为两者的动机不相等。对于前者,他仍然造下杀业,但由于的三个阶段中缺失事先谋划动机,杀业的果将不会那么严重

相似的例子,若我们诚心忏悔某一造作下的恶业,而非对其感到满意,恶业的业果将会减淡,这并不仅意味着口头上的忏悔,也许你可以在人类的法律中钻空子,但你不能欺骗的因果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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