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了解小额法庭的审理情况,今年的五月二日特别抽出一天的时间到离中国城不远的市法院13楼去旁听审案。
原本就听说法庭审理可以随意旁听,待我准时到达后发现果真如此。13,14两层楼的各个开庭的房间可以任意去听。有了这一权利虽然欣喜,却又不知从哪听起。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跑回一楼咨询中心打听,竟然发现无人知道哪个房间审理什么类型的案子。你可以根据原被告的姓名或案件的编码查到某一案件在哪间审理,可你要是想听某种类型的案子就犹如大海捞针,只能在法官到庭前到每个房间去询问书记员,书记员手里有他那个房间当天要审的案件清单。结果我象个没头的苍蝇似的两层楼各个房间窜来窜去,最后终于找到了一处我想听的关于Vice caché的案子,Vice caché 译成中文应该是 `隐患`。我呢,正想听听关于房屋买卖后 `隐患` 的法律界定和责任划分的案子。
幸好,法庭有半小时点名和宣誓的准备时间,慌慌张张跑了一圈的我最后终于可以在这天唯一一个`隐患`案的房间坐下来。定了定神,观察了一下我的四周,发现周围坐了不少的人,我当时就纳闷:这个庭一上午只一个案子,难道有很多同道--旁听的?
过了一会,法官来了,刚才还与大家轻松对话的书记员立马严肃起来,要求大家全体起立,待法官坐下后才许坐下。除书记员外,还有一名工作人员他们都着黑袍子,而法官穿着带大红领子的袍子,打官司的人也都衣着整齐,整个法庭一付庄严肃穆的样子。
原告,被告各就各位。我的天,原告方一人,被告方十几个人,一层层坐了好几层。实际上旁听者就本人一个。怎么那么多的被告?法官一一验明正身我才明白,原来这些都是不同层次的被告,所以他们也坐了很多层。这栋房子的纠纷向上倒了六家卖方,最上面两家的买卖时间可追溯到三十年前,之所以截止在这一买卖,是因为在往上的卖家已不在人世了。这也太离奇了,一家买家找到他的卖家,一家家居然全找来了。如果一个人要为三十年前卖的,已几经转手的房子负责任,是不是有点天方夜潭。
原来,在房屋买卖之后,一旦出现法律界定的`隐患`,即便卖主居住时并不知情也依然是卖方的责任;如果卖方可以证明不是他造成的就可以追溯他的卖方,一家家好象无穷尽,可以直致房子的建筑商。所以本案就追溯到无法再追的最后那一家。
法官正襟威坐,慈祥和严肃。先由原告陈述告状的来龙去脉,法官只是静静地聆听,偶尔问一两个问题。从象貌上看,原告是个移民,他平静而又详尽地介绍了他买房,验房及后来因为装修而拆地板时发现了房子被烧过的痕迹,地板下部分结构已被烧坏,房子的质量受到影响,装修的预算需要增大。法官问:有照片吗?有。有检验报告吗?有。原告叙述完毕,将照片及资料经书记员转手递交法官。法官转向被告,所有被告都是魁北瓜。第一被告给我的感觉有点吊而郎当,他只是强调房子没有失过火,从来没有 。还东拉西扯地说了些别的,诸如哪里存了些木头啦,哪有个小门啦,我对房子不了解,听了个稀里糊涂,也不知道他想说什么。后来他还说:`我手里还有案例,我就不念了`。法官说:`念不念随你,但是你为了保护自己可以念`。他还是没有念。法官转向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叙述了何时卖的房子,卖房情况及何时从谁手里买的房子,买房情况等。后面的几任被告差不多都是这些内容,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房子从未失过火。甚至有人说去市政府查过火灾纪录,这栋房子也从未有过任何记载。最后一家被告是一对老夫妇,他们一再强调这个房子有多么可爱,表现出对房子很深的感情。他们说他们的儿子,现已成为一名律师,就是在这所小房子里出生和成长的。
到了此时,法官问还有谁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大家都说没有。法官说:好,庭审结束,两周后判决。
我可真替法官犯难了,这个案子怎么判?判不是隐患? 原告好象有凭有据;判为隐患?判哪一家?又上哪查出谁是罪魁祸首。这个案子打破了我以前的看法。过去我的经验认为,有理没理法官面前一辩则明,法官实际上是很容易判的,可这回却让我大跌眼镜。
原告悄悄孤单地撤了。那些魁北瓜被告们和我这个不相干的人还余兴未尽。给我的感觉他们很天真乐观,他们相互祝贺,口口声声地没问题了,法官心里有数了……我还真不知道他们从哪里看出法官心里这个 `数`。我凑过去想和第一被告聊天向他咨询一下他所提的 `案例` 情况,他不愿理睬地敷衍了我几句。我一看拿到了我想要的东西,他们的法律水平也不咋的,我也撤,溜进了另外一个审判庭。
两周后,我打电话到小额法庭去问审判结果,正如我所预料还没有判决,一个月之后打还没有结果,果然难产。打了几次之后,一直没有结果,后来我也淡忘了这件事。直到写这篇东西,想到应该给读者一个交代,再次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原告败诉。
作为一个旁听者,我不够资格去判断这一判决,只是希望判决是公道的,不含种族歧视或其他因素,也不因为对方人多势众。公道是相对的,只能希望人间多一些公道。这个法官与后来见到的法官相比,在审理的过程中是最为中立,看不出倾向性的。小额法庭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前面提到旁听了一个比较独特却很有趣的房屋买卖之后的隐患纠纷案。由于牵涉人比较多,可能相对复杂一些,因此在它的那个庭,一上午就安排了这一个案子。可其实审理的时间并不长。由此想到法庭的审理的一些细节想交代一下:
第一, 法庭上使用法语或英语,法官会随着原告和被告及证人所使用的语言而在法语,英语之间变换。每个人都可以用其中一种语言发言,因此两种语言常常混在一起。
第二, 在法官到庭之前,书记员点名登记的时候,会一本正经地请你发誓讲真话和只讲真话。每个人都会说:我发誓。
第三, 法官会宣布一些庭审纪律,这些具体的纪律不是法庭纪律,法庭有统一的纪律,由另外那位工作人员维持。法官宣布的是他自己定的对涉案人员在审理期间的一些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因法官而异,各不相同。其实每个法官审案方式风格也不相同。有的以聆听为主,有的则以发问为主;有的显得慈祥些,有的显得尖锐些。
第四, 一般地说,每个庭开庭日的上午和下午分别会安排数个案子,除非案件被视为比较复杂。涉案人会被要求同时到庭 (也就是上午的9H 和下午的1H)。书记员登记后,就座等候。在审理别人的案子时你就要很守纪律地,恭静地听着,一直到轮到你的案子的时候。
第五, 原告极其证人坐在法官的右手侧,被告极其证人坐在左侧。原被告准确的称呼为要求人或起诉人和辩护人。在未经审理和法官判决之前是不能断定孰是孰非的。
可能还有一些细节遗漏,总之虽然是数额较小(索赔金额在7000加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小额法庭,也不可以请律师,但依然不失其庄严和肃穆。
虽然每个人都宣了誓,可是当描述具体情形时,常常会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不然也就不用上法庭了。我这个爱较真的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有人说了假话,违背了誓言。可是依我的感觉和经验,这里的观念和世俗包括法庭上都并不追究,反而认为他有权给自己辩护,或更露骨地说他为了给自己辩护可以,甚至应当使出浑身解术,这是他的权利。你要是有怀疑或不同意见则需要你拿出证据来证明。在双方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谁是谁非就由法官一锤定音。这样一来似乎每个人都有了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则不尽然,你只能靠你自己来保护自己,如果面对强大对手,有专业人士做后盾,势不均力不敌的情况下,保护自己也就成了空话,因为你的知识能力是有限的,对法律和司法的了解也不够,何况有时取证也很困难。这就是有时并不是有理就一定能胜诉的关键所在。既然如此,发那个誓又有什么用呢?好象仅仅是发誓而已,发完就抛到了脑后。
言归正传,离开了隐患案的房间,进入了另一个正在开庭的房间,这里辩论正酣,云里雾里听了个半半拉拉。接下来是一家零售商店告银行多划走了两笔款子的案子。原告也是个有色人种,还煞有介事地带来了会计。啰啰嗦嗦,甚至哆哆嗦嗦说了半天也没说清楚,虽有划款凭据,却不能证明是多划的,只是信誓旦旦,万分委屈地强调银行多划走了他们多少多少钱。被告方银行来了一位代表,从容镇定地(虽然我觉得他脸有点煞白,好象也挺紧张的,不过那白也许是白种人的正常脸色吧)一一拿出划款的理由和证据,清楚明了地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和缘由,证明银行并没有多划当事人的钱。每笔进出前前后后非常清楚。法官就此事实又与原告核实一番。面对银行的言之罄罄,两被告竟然无话可说,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嘟囔几句谁也听不懂的他们的母语。这样的案子不用法官我也会判了,就象我在法庭旁听记 (一)中所提的我关于法官判案其实不难的感觉。法官当庭宣判原告败诉。稀里糊涂,语言又不太灵光,会计也不大精明的原告嘟嘟囔囔,红着眼睛走了。从事实和证据上,法官的判决并没有错,换成我也会这样判的。可望着他们可怜的背影和委屈的样子,我很难相信他们诬告银行,难道他们搞错了?一直错到法庭上?因为之前有调解等各个环节。既然都挺到法庭上了,为何又如此不堪一击?
十一点来钟差不多各个法庭都结束了。去中国城饱餐一顿,还去做了做放松按摩小息了一会儿,又比那些原告被告还准时地回到了法院。先进了一个审理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房间。一想,据闻保险公司是最爱打官司了,而且是不打到底不罢休的架式,听听也好。恰巧又是一家我觉得口碑比较好的保险公司。只可惜原告没有到庭,宽容的法官允许多等了半个小时,最后终于因原告未到场而撤销。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却阵容整齐地来了四个人,一付不胜不归的样子。可惜未能大显身手,不战而胜。
接下来的案子比较有趣,原告是一个高高胖胖的年轻人,壮实的身材把西装撑的鼓鼓的,带着和他一样体型却小了几号的十来岁的儿子,两人坐在一堆儿,有点滑稽。被告则是原告买车的车行及保修公司,两个公司各来了一个人。
一开始,法官先询问原告上次为什么没来 (看来开过一次庭,而且没被撤销?)我来了!
没有,你没来。
我晚了半个小时,因为塞车,我当时也没有办法。我打过电话。你可以查你们的监控系统或电话录音系统,你们这里肯定有什么系统可以录下来或怎么样,反正我来了。
我们没什么义务去查什么系统,去证明什么,你没准时到就是没来。
小伙子还想争辩,法官不得不说:你是来跟我吵架的吗?
当然不是。
那在这里听我的还是听你的?
当然听您的!
听到这里,我还真为这个小伙子捏把汗,怎么这么楞头青,法官还没开始问案就跟法官顶起牛来了。
这个法官也是个看起来挺犀利,尖锐的老头。他的话里都带有一定的意思,给人一种不是很好对付的感觉。好不容易把小伙子震住,法官开始聆听原告的陈述。楞了巴几的小伙子说起话来还是挺冲的。好在说的还挺清楚,没有再和法官发生冲突。他是在被告这家车行买了加长型豪华车作做婚礼和贵宾服务的业务。在保修期内,也就是买了不久,车子出了问题,车行及保修商互相推诿,耽误了小伙子的生意,最后竟一致声明与保修无关,不是xxx(哪个部位,没听懂)的问题。小伙子后来一怒之下,找了美国厂家在加国分公司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证明了确实属于xxx的问题,在保修范围内。他们为小伙子进行了修理,修理费2000多加元。小伙子最终将车行及保修商告上法庭,除向被告索赔修理费外,还出具了这一期间临时雇车的费用及生意被耽误造成的损失的证明,一并提出赔偿。
听完了陈述,法官落实了一些数据和资料,然后转向被告,单刀直入地说:现在厂家确认了是xxx的问题,出具了检验报告,你们怎么解释?两个被告分别叽哩咕噜说了一大堆,无外乎一些无关痛痒的细节,什么何时接到的通知啦,立即派人验车啦,验出不在保修范围等等……。法官说把你们的技术检验报告拿给我,对方竟说我们手中没有,在技术人员那。我们不负责技术,只负责客户服务。那你们的技术部门的结论是什么,他们的结论就是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不负责保修。
法官坐正了身子,用不高但很清晰的声音说,下面判决如下:
1. 鉴于被告无法提交正确的检验报告,判决被告检验失误,理应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xxx加元
2. 鉴于被告的失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xxx加元;
3. 鉴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此间租车费xxx加元
4. ……
法官的判决非常详细,也很长,令我吃惊不已。不知法官在一直非常注意聆听的同时何时整理出了这些条理和准确的数字。我心里感到很痛快,尽管楞头青一开始有点不敬,但法官先生却大人不计小人过,严格按法律办事,给那些不法的商家厂家以法律制裁。想必他们以后在想方设法拒绝客户的合理保修时要小心点了。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制国家罪犯或欺诈变得更加狡猾,要想斗倒他们就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证据,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是没人帮你取证调查的。再就是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现,在你胸有成竹而又表达清楚的情况下,除非另有隐情或法官不秉公办案,你将会无往而不胜的。当然这里指的是在你有理有据又不需要律师的情况下,因为小额法庭是不可以请律师的。据说普通法院双方都有律师的案件审理起来就要复杂得多。
还有一个步骤值得一提,就是法官在审理或判决前会建议,甚至有点强迫双方去庭外协商,争取庭外和解。这样做是有一定道理的,通过辩论,双方心中有了感觉,自知理亏或不能胜诉的一方应尽量争取和解,特别是公司,可以避免有法庭不利判决的记录。在开庭之前,一般也有一次法院指定调解员的调解会面,除非你明确表示不要调解。调解虽然成功率不高,但人们一般不会拒绝,因为调解员是依法调解,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他会依照法律尽力向你阐明你的不利之处,对你准备官司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以看出,民事纠纷以解决为目的,并不过分强调公正和判决。只要双方同意,有人如果愿意花钱买个太平是完全可能的。但是,我这天听的案子没有一个协商解决了的,虽然双方在法官的要求下都出去了,但不大的工夫全回来了,没谈成。真不明白,为什么很多人在根本没什么胜算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双方经过法庭辩论,是非曲直非常清楚的时候,依然不见棺才不落泪,居然又臭又硬,非要法官判决不可。更有甚者,听说有些人法官判了也不执行,还需对方申请司法执行,司法执行的费用还得由他(败诉方)出。经过与书记员了解,法官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事后判决。各个法官的做法不同。书面的判决书会随后寄达。
中国过去有句老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句话也许不适合加拿大,但是在这里打官司也是要有点钱比较好,钱多胜算就大。先不说基本费用,诸如给对方寄东西要发挂号信以保留凭证,对方不取时还要请负责司法执行的huissier来送,一封信要几十加元,立案要交钱,请专家类的证人出庭需要费用,更别提律师的费用了,那是连谈话都要按小时收费的,出庭收费更高,好的律师费用更吓人。如果官司大些,复杂些,最后斗的还是实力。在加上这里的办事效率,一个案子能拖几年,甚至更长,有时真能把人从经济上,精神上和体力上拖垮。虽然说有事不能忍,应当找个地方说理,不过打官司终归是伤神费力的事,特别是遇到不讲理又特能钻空子的对手还会惹气,甚至会输掉官司。所以有些人宁愿吃点亏选择庭外和解。
值得庆幸的是,我那天旁听的案子多数是比较简单的,给人的感觉还是公正的,法官也是严肃的同时还挺和蔼可亲的。但愿我这一天的所见所闻有一定的代表性。
听了一天的`课`,感触颇多。在法制的国家,一旦遇到了问题,有法院,有法律,有法官及律师……。但有了这些就解决问题了吗?只能说相对解决一些问题。(写于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