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应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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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应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

苏铁山

20131019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毛主席赋予中国共产党,使党保持人民性、革命性、战斗性和生命力的有力武器。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又号召并要求全党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今年八月,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半公开”庭审,让国内外、党内外关心“薄案”的人们了解到“薄案”的部分真实的情况。据此,“庭外陪审员”们,已经形成了他们各自的法律判断。本人经过认真的阅读相关文章,汇集各方反映,确信多数人认为“薄熙来无罪”。北京大学法学家巩献田教授“写给济南中院薄熙来无罪的信”; 美国天普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徐开彬“敦促……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的七篇文章”;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敬呈济南中院的《公民建议》暨《公民陪审心证意见》的结语:“综上所述,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著名网文“公审薄案启示录”……等等,均代表了社会上多数人的正义声音。

  因此,922号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判决严重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重违背了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严重违背了“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原则; 严重违背了“疑罪从无”,“精神病患者的话不能作为证据”的现代法律精神。已经在国内外、党内外造成了非常严重和恶劣的影响。

  济南中院对“薄案”的一审判决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声誉; 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声誉; 严重损害了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声誉; 严重损害了第十八届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声誉。可以毫不夸大的说,这一“违法”判决,已经对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成了“颠覆性”的危害。

  因此,济南中院必须面对、重视和接受来自党内外、国内外的各种批评。必须认真反思和进行自我批评。

  如果济南中院能够在近期内纠正对薄熙来案一审的错误判决,将会得到党内外多数人的支持,也是实现自我挽救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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