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基于以下三点:1 根据父母生育数量来约束下一代的生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连坐制;2 一事不再罚;3,包括生育权的在内公民权必须是完整和对等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宣布了开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即开放单独二胎,这一决定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虽然我支持开放二胎,但我不能不说,无论是双独二胎和单独二胎,在立法原则上都是错误的。离开了基本原则的善政,终究是危险的。
我的理由基于以下三点:1.根据父母生育数量来约束下一代的生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连坐制;2.一事不再罚;3,包括生育权的在内公民权必须是完整和对等的。
首先,每个公民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当我们的父母做出生几个孩子的决定时,我们根本没有行为能力去干预(甚至对他们自己也偶然的),那为什么我们要为他们承担后果?这是最最明显的责任和权利不对等。
根据父母生育多少来决定子女的生育权,这是典型的公民权利上的连坐制。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这种制度在现代法律中被视为野蛮的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第二,对于那些父母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用的非独生子女来说,对于他们生育权的限制,是典型的重复处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如果一个非独生子女在长大成人之后,还要继续为父母的决定接受生育权的限制,那么是不是他们老了也要限制墓地的大小?这种连坐和反复处罚什么时候是个头?是不是非独子女的子女也要为他们爷爷的一时欢愉承担责任?
第三,公民权的平等和完整性。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因此,公民和公民之间,在生育权上应该是平等的,国家和法律不能对公民实行歧视性的政策,规定这一部分公民可以生二胎,另一部分不可以生二胎。
所以,开放“单独二胎”的政策虽然是一种现实的善政,对于我们这个热衷于“实用理性”的民族来说,程序正义反而尤显重要。毒树不结正义之果,立法的程序正义远远高于实体正义。
最后我要说,开放二胎就必须对所有的公民对等开放,但对放弃二胎的可以进行奖励,甚至可以进行生育指标的流转。像碳排放一样,通过市场原则,让不生育二胎的夫妇获得回报。
(编辑 艾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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