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支持这个建言献策参考。我们认为,国家的强大需要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除了建立各种创业基金等吸引人才外,也必须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保障留学人员的退休权益,以使他们看到未来老了以后的安排前景,才能后顾无忧。那么,他们出国前的工龄必须得到保留,-----不能说是归零;回国后的单位必须落实-----不能说是自动离职。在这一点上,我们有相同之处,我们即使不回国工作,工龄也一样必须得到肯定。
建言献策参考
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 / 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 第71期 2014年2月
关于出国留学改变国籍或获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服务人员
要求认定出国前工龄的建议
在留学回国人员中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或已获国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华侨,在出国前、出国后或者回国后都有许多年的工作经历,
在国内工作期间还可能交了一定年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加入了外国籍或者早年出国时被注销国内身份证,他们在社保制度实行前的工作经历无法被认定为工龄,在个人身份证件变化前后的工龄也不能被累计合算,导致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在中国享受到正常的退休待遇。又由于他们在国外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年数较少,所能获得的退休养老待遇有限或根本没有,因此在移居国的退休生活也很困难。
在国内工作期间还可能交了一定年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加入了外国籍或者早年出国时被注销国内身份证,他们在社保制度实行前的工作经历无法被认定为工龄,在个人身份证件变化前后的工龄也不能被累计合算,导致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在中国享受到正常的退休待遇。又由于他们在国外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年数较少,所能获得的退休养老待遇有限或根本没有,因此在移居国的退休生活也很困难。
最近几年在德国、日本和北美的一些华人华侨相继成立了要求维护其在中国退休权益的三个协会组织,成员包含居住在国外的也有居住在中国的。目前协会已有在册成员250余人,并且人数还在联系与扩大中。根据2014年初的调查,97%的协会成员年龄大于55岁,75%大于60岁、24%大于70岁、2%大于80岁;87%的成员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年数超过15年、60%超过20年、50%超过25年、13%超过30年。他们是一些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最早的出国留学和工作人员,他们那时已有多年工作经历,但是在国家还没有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离开中国,无法建立个人社保账户。他们那时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后来发展的中国社保制度却将他们忘却,现在要融入变得十分艰难。这批人已不是当前国家重点引进人才的目标,数量不大,而且在尘减,但是对后来出国留学人员,对他们在国内外的下一代,以及对已经融入的当地社会都有相当的影响。应该看到,如果在保障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退休权益方面没有稳定和清晰的政策,海外留学人员会在回国服务的决定前犹豫彷徨,即使选择回国服务的也会有可能选择二次移居国外。
目前我国退休养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没有充分考虑到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退休权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维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退休政策体系在完整性、相互衔接性、和细致性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虽然是一部比较接近的法律,但是不完全适用到原为中国籍居民的回国服务外籍华人和没有回国定居但回国工作的华侨。
第二,我国吸引国际人才的相关政策不配套,只给前期待遇,不讲后期保障。相关工龄计算政策没有在早期就预见到华人华侨的诉求就是问题之一。按规定,出国时工作关系的解除方式为“自动离职”或“辞职”,前者虽属不辞而别,但其中也有上级不同意被迫而为,工龄都得重新计算,与刑事罪犯同样对待,未免过于残酷;后者虽属有辞而别,国家还有政策出国留学可算工龄,但是现在只要是外籍或被注销身份证件的在外永久居留人士都不予认定出国前工龄。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只面向国内中国籍居民,没有兼容到“国际化”人才。除以上工龄认定上的问题,还有在办理时必须由单位人事出面办理,但留学人员可能已不在编制内;办理和查询时必须要有身份证,但华人和部分华侨已经没有国内身份证。
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长期为我国工作,建议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保障归国留学人员在华的退休权益:
1、健全华人华侨在国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原为中国籍居民的华人华侨要求退休权益的维护,反映了社会民情的新变化,国家治理水平需要适应国际人才流动的需求。随着这些华人华侨步入退休年龄,他们在国内关于社保和退休权益的申诉最终需要靠法律来解决。制定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在国内权益的法律、梳理和修订现有的政策,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已经非常迫切了。
2、保障各类国际人才在华的退休权益
退休权益是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与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同。无论是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或改变国籍人士,凡是在中国合法劳动的,都应该认定他们可累计的社保退休权益。社保退休制度的设计要去除或淡化参保者关于国际迁居和国籍改变等个人行为的色彩,不应将个人因素去与社保权益认定建立关联,这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理念,也符合国际人权和劳工组织的基本精神。
3、国家人才政策要将人才的进入待遇和退出待遇结合起来
国家人才政策除了给予工资和签证等前期的“进入”待遇外,还要向回国服务的华人华侨提供全职业生命周期的正当个人利益,鼓励他们长期为中国服务,保障他们在职业后期的“退出”待遇也是公平合理的,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如果他们在国外受到的是同等国民退休待遇,在中国却受到不利于个人的对待,就会产生消极心态,影响他们在中国的长期工作计划。
4、优先解决符合退休条件的高层次华人华侨的退休问题
回国留学人员中的高层次华人华侨是国家引进人才的重点目标。高层次华人是外籍人才中的特殊群体,不宜与纯外籍人士简单等同。在国外,也是依据最低缴费年限来确定退休条件,依据缴费多少来确定领取退休养老金的高低。建议首先解决华人华侨中符合退休条件(已有15年以上工龄)的高层次或高职称回国人员的退休养老事宜,这与国家吸引国外人才提供优惠待遇的政策合拍,与国家鼓励出国留学和回国服务的政策相呼应,政策风险小,社会效益大。
5、解决华人华侨出国前的工龄认定诉求
在社保制度实施之前工龄的计算与认定,目前仍然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规定,还没有涵盖到出国后成为新华人华侨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和以人为本的态度,认定客观存在的工作经历、妥善化解工龄计算政策中不合理部分、如实累计不同身份时期的社保权益,从而推动国家人才政策水平的国际化,最终建立我国统一的华人华侨权益保护法规和社会保险体系。
6、探索建立华人华侨海归人才社会保险补交机制
对于已经在中国具有工龄和(或)已经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华人华侨海归人才,如果他们的累计工龄已有相当年数,只要他们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容许他们按照规定补交社保费,例如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回中国工作期间因身份问题不能参保而没有交纳、在国外留学就读期间以及在国外没有工作期间无法交纳等情况。对原中国籍的这些华人华侨海归人才施行宽容开放的政策,容许他们可补交社保,同时在可补交年数、可补交年份和补交基数上再有细致合理的设定,这将促进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解决了社会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
本建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周民立教授提供的材料整理而成
呼吁:不管你是年轻年老,都应当关心这个诉求,因为,每人都会有年老的一天。。。。。帮助国家处理好华人华侨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大家要关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