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飘尘
贾玲演花木兰的剧照
最近,比较轰动的事情有两个:一个是优衣库的试衣间活春宫,一个是贾玲不得不道歉,因为她的恶搞花木兰“严重伤害了国人的感情”,也就是中国人民的感情。
首先,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事儿,好像中国人民是耳熟能详啦。这也是我这个假洋鬼子,为什么不再自认是中国人民一员的重要原因:我没有那么脆弱啊,动不动被“伤感情”。即使谈恋爱的时候,好像只有初恋是被伤了感情。跟自己媳妇儿磕磕碰碰的,就谈不上伤感情。所以,一般来说,这个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都是对外的,都由中国外交部出面儿,正儿八经通过媒体报道的。我报考大学的时候,最害怕去外交学院,因为感觉去外交部工作的第一要务,就得割泪腺。不然,整天不是代表中国人民被美国伤了感情,就是被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伤了感情,工作没有做好,先哭死在马桶上。
但是,这次代表中国人民控告贾玲的,不是外交部,而是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这样一个中国人民自己的民间组织。按理说,它要是控告贾玲伤害了它的感情,我还蛮理解的。毕竟,是不是苦逼,只有自己的舌头品味得出来。但是,它不!它要代表“国人”控告贾玲。而贾玲也就奇怪了,竟然就道歉了!
我特么就奇怪了:贾玲和我一样是假洋鬼子?我们500年前是一家,都姓Jia?不然,你作为中国人民的一员道什么歉呢?因为除非贾玲是自虐狂,否则,在演那个小品的时候,绝对不会感觉自己感情受伤了。所以,至少有一个叫“贾玲”的中国人民,没有被这个贾玲伤害感情。当然,我刚刚随便问了一下我的中国人民信友,没有发现有任何一个被伤害了感情的。
贾玲的小品质量如何,不说。是不是伤害了“国人”的感情?却绝对不能够由一个组织下结论。坦白说,就是法庭也无权作出这样的结论,说是:xx伤害了国人的感情。而最多只能宣布:xx伤害了YY的感情。由此看来,中国外交部的哭死在马桶的行事风格,已经开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批中国人民啊。
如果从法治的角度看,贾玲的小品完全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表达,虽然她是一个搞笑的舞台剧。不要说花木兰只是一个文学虚构的人物形象,就是历史上有这个真实的人物,也应该是经得起搞笑的,才能够真正流芳百世。
美国2006年曾经有过一个案例,一个士兵牺牲在伊拉克,一个极端组织在他的葬礼附近打出了“下地狱吧”一类标语,这个士兵的家人觉得自己的感情受到伤害(我这个假洋鬼子也感觉蛮受伤的),就起诉那个组织。最终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最终,高院作出裁决:抗议合法,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于一些中国人来说,一定是认为这家人太笨,没有使用“伤害了美国人民”这样的理由起诉。拜托,如果那样做的话,这个案子都打不到高院就结束了。因为那家人无权代表“美国人民”,只有总统、国会议员的全体才能代表。So Far,我还真特么没有听到哪个总统或者国会议员发言说,某某国家伤害了“美国人民”的感情。我不禁怀疑:是不是白宫里没有安装马桶?总统没有办法哭死在马桶上。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焚烧美国国旗的案子,那可是明目张胆“伤害美国人民的感情”,而起诉的理由中就有这种“国旗代表了美国精神”这样的话,但是最终也是被高院认为:焚烧国旗受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由此看来,美国人民没有养成中国外交部的那种“哭死在马桶”的习惯,对于我这样喜欢言论自由的假洋鬼子来说,真是人生之福啊。
我们就是退一万步,一定要把花木兰当作一个民族的某种精神象征,而不容许伤害她的感情的话,我觉得中国社会舆论的矛头应该对准的是优衣库的试衣间,而不是贾玲。
为什么呢?
花木兰从军十年(还是二十年?),衣不解带,在那样一个诺大的军营里,守身如玉。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同性恋的精神啊!而优衣库的小小的试衣间,就上演了一场全国狂欢的活春宫。我想,如果花木兰在世,一定会精神崩溃:爹地,原来男女之间做战友,不如做炮友来得爽快啊。
在一个约炮神器陌陌都能够上市的时代,在一个试衣间这样公众场所都能够做爱的国家,哭死在马桶上宣布“中国人民的感情”,谁信呢!
最近,比较轰动的事情有两个:一个是优衣库的试衣间活春宫,一个是贾玲不得不道歉,因为她的恶搞花木兰“严重伤害了国人的感情”,也就是中国人民的感情。
首先,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事儿,好像中国人民是耳熟能详啦。这也是我这个假洋鬼子,为什么不再自认是中国人民一员的重要原因:我没有那么脆弱啊,动不动被“伤感情”。即使谈恋爱的时候,好像只有初恋是被伤了感情。跟自己媳妇儿磕磕碰碰的,就谈不上伤感情。所以,一般来说,这个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都是对外的,都由中国外交部出面儿,正儿八经通过媒体报道的。我从小就有一个想法儿:去外交部工作的第一要务,就是割泪腺。不然,整天不是代表中国人民被美国伤了感情,就是被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伤了感情,工作没有做好,先哭死在马桶上。
但是,这次代表中国人民控告贾玲的,不是外交部,而是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这样一个中国人民自己的民间组织。按理说,它要是控告贾玲伤害了它的感情,我还蛮理解的。毕竟,是不是苦逼,只有自己的舌头品味得出来。但是,它不!它要代表“国人”控告贾玲。而贾玲也就奇怪了,竟然就道歉了!
我特么就奇怪了:贾玲和我一样是假洋鬼子?我们500年前是一家,都姓Jia?不然,你作为中国人民的一员道什么歉呢?因为除非贾玲是自虐狂,否则,在演那个小品的时候,绝对不会感觉自己感情受伤了。所以,至少有一个叫“贾玲”的中国人民,没有被这个贾玲伤害感情。当然,我刚刚随便问了一下我的中国人民信友,没有发现有任何一个被伤害了感情的。
贾玲的小品质量如何,不说。是不是伤害了“国人”的感情?却绝对不能够由一个组织下结论。坦白说,就是法庭也无权作出这样的结论,说是:xx伤害了国人的感情。而最多只能宣布:xx伤害了YY的感情。由此看来,中国外交部的哭死在马桶的行事风格,已经开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批中国人民啊。
如果从法治的角度看,贾玲的小品完全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表达,虽然她是一个搞笑的舞台剧。不要说花木兰只是一个文学虚构的人物形象,就是历史上有这个真实的人物,也应该是经得起搞笑的,才能够真正流芳百世。
美国2006年曾经有过一个案例,一个士兵牺牲在伊拉克,一个极端组织在他的葬礼附近打出了“下地狱吧”一类标语,这个士兵的家人觉得自己的感情受到伤害(我这个假洋鬼子也感觉蛮受伤的),就起诉那个组织。最终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最终,高院作出裁决:抗议合法,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于一些中国人来说,一定是认为这家人太笨,没有使用“伤害了美国人民”这样的理由起诉。拜托,如果那样做的话,这个案子都打不到高院就结束了。因为那家人无权代表“美国人民”,只有总统、国会议员的全体才能代表。So Far,我还真特么没有听到哪个总统或者国会议员发言说,某某国家伤害了“美国人民”的感情。我不禁怀疑:是不是白宫里没有安装马桶?总统没有办法哭死在马桶上。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焚烧美国国旗的案子,那可是明目张胆“伤害美国人民的感情”,而起诉的理由中就有这种“国旗代表了美国精神”这样的话,但是最终也是被高院认为:焚烧国旗受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由此看来,美国人民没有养成中国外交部的那种“哭死在马桶”的习惯,对于我这样喜欢言论自由的假洋鬼子来说,真是人生之福啊。
我们就是退一万步,一定要把花木兰当作一个民族的某种精神象征,而不容许伤害她的感情的话,我觉得中国社会舆论的矛头应该对准的是优衣库的试衣间,而不是贾玲。
为什么呢?
花木兰从军十年(还是二十年?),衣不解带,在那样一个诺大的军营里,守身如玉。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同性恋的精神啊!而优衣库的小小的试衣间,就上演了一场全国狂欢的活春宫。我想,如果花木兰在世,一定会精神崩溃:爹地,原来男女之间做战友,不如做炮友来得爽快啊。
在一个约炮神器陌陌都能够上市的时代,在一个试衣间这样公众场所都能够做爱的国家,哭死在马桶上宣布“中国人民的感情”,谁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