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一些官员和一些毛左经常说要“坚持党的领导”,并煞有介事地说这是《宪法》里规定的!
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一起来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吧:
宪法中只有序言部分的五段话中提到“共产党“,其中三段话与“党的领导”无关,只有下面二段话与“党的领导”有关: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但上面二段话用的都是“将来时”,我们无法推出里面有“现在必须”的法律约束力的意思。
而且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上可知,“(共产)党的领导” 仅在序言中提及,在总共一百三十八条宪法法律条文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具体的法制和法治中必须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而不能引用抽象的序言(如,所有的判决书中均须以某法律中第几条(第几款)为判据,而不可以以序言中的第几段话为判据)。另外如上所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即可推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不仅仅属于(共产)党。”因为(共产)党仅仅是人民的一个子集。人民里还有许多其他子集如其他党派和组织。
所以,根据逻辑可推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只要该党派或组织属于“人民”而不是“敌人”的,他们都可以成为领导,《宪法》也保护他们。
三鞠请安
2017年1月21日
于美国新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