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吗? 读复仇议状与驳三篇

杀人偿命吗?
 
读复仇议状与驳三篇
 
公元693年, 武则天临朝称制时,有一个案子,史书是这样记载的:同州下圭(今渭南县)人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赵师韫后来入朝当了御史。徐爽的儿子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改名换姓进到一驿站当差。有一天赵御史出公差,晚上就住在这家驿站,被徐元庆杀了。徐元庆杀人之后,投案自首。按照国家律法“杀人者偿命”,应杀徐元庆;但按照礼经,父仇不共戴天,为父报仇也是“国家劝人之教”,不应杀徐元庆。
 
案子后来按右拾遗陈子昂(661年-702年)的建议处理的。他写了一篇文章,叫《复仇议状》。处理意见是:判处徐元庆死刑,以正国法;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孝义之行。杀人者偿了命。
 
柳宗元(773年—819年)在长安任礼部员外郎时(805) 认为这种处理意见是荒谬的。他写了一篇文章,叫《驳复仇议》。他认为,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应当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而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了礼制。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怎么办了。他提的处理意见是: 要查清楚。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滥用职权,冤杀无辜,而官官相护,上下蒙骗包庇,没人治赵师韫的罪,则徐元庆为父报仇,不共戴天,置生死于度外,这是孝和义的行为,只应表彰,不应处死。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是执法,不是被官吏错杀,这种情况下,徐元庆杀人,便是藐视和仇视国家的法律,那就该处死,以正国法,决不能表彰。
 
到了 811年 9月,富平县人梁悦为报父仇而杀人(杀的不是官),且自束归罪,听凭发落。司法官不知道如何判案,上奏朝廷。朝廷下诏尚书省(当时中央最高政令机构,礼部刑部都归它管)进行廷议,诏书说, 按礼父仇不共戴天,按法杀人必死。礼和法冲突了,大家议议。当时,韩愈(768年—824年)正值从河南令任上擢升为尚书省员外郎,便应诏写下了《复仇状》。韩愈持论倾向于柳宗元。他说,按礼,《礼记》《春秋公羊》礼制经典等认为子报父仇无罪;按法,律法却没有规定具体应如何处理。这种法律条文上的缺漏,就是要执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韩愈的处理办法是,由于为父报仇这类案件情节千差万别,不应只由司法机关来专断,而应提交尚书省合议,拿出最终处理意见。后来的处理是:打梁悦一百杖, 流放到循州。杀人者没有偿命。
 
我看韩愈的处理意见也有不妥之处。官官相护,自古而然,由官议定不免有偏见,因而枉杀无辜。而应该由民议定,就像现在的陪审团制度(注:中文翻译的”陪审团” jury 不准,应该翻译成“终审团”或“定审团”,因为法官是根据该团的意见判案的)。还有一个更好的方法,既不劳民又不伤财。就是设定一个网页,实名投票,合格人员,每人一票,按投票结果判案,该杀还是该放。
 
近来看到复旦姜文华事件,觉得应该按柳宗元或韩愈的办法来办理,或者按民意来处理。
 
附七言诗一首
 
拔刀相搏赛荆卿,
一击必杀见功成。
身家性命都抛弃,
我信书生有冤情。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