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宣言之我见

路漫漫其修远兮,有谁能到尽头?人生之短暂兮,走完则无悔!命运之不济兮,无顾则不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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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美国独立日,源于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宣布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独立宣言》。这部宣言成了美国的制宪之本和国家政权运作纲领,其中最为精彩的是这一段: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在目前所能见到的中文翻译,都有“人人生而平等”一句,其实是不对的,正因为这个错误的翻译,不知道坑害了多少仁人志士。原文是“created equal ”,不是“equal at birth ”、“born equal“。应该翻译成:人被造时,一切平等。这句话的后一部分明确说明是Creator 赋予的权利,并不是人生来自带的。这段话可以直译成: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我肯定的:人被造时,一切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文雅一些,可以是这样的:

吾等坚信,真理自立:人被造时,一切平等。主赋予权,不可剥夺。生命为基,自由可取,追求福祉,皆为人权。

其实,人生而不平等,正因为如此,这部宪法的目的就在于为了维护造主赋予人的平等待遇,保障这种平等权利不因出身不同而被剥夺。当时的这些精英们都认为人是被造主所造,而非自生。就因为这个错误的翻译,许多贱民以为他们和贵族(统治者)生来是平等的,于是奋呀、斗呀的,结果是这种奋斗和竞争只发生在贱民之间,哪一个贵族是和你一起奋斗来的?

这段话的根本就在于造物主,一切都是它赋予的,你只有相信这一点,才有享受平等的人权。所以,你要在反对神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享受这种人权,岂不是笑话?

基于人是神造的,人权是造主给予的,生命是平等的,所以无论人是否出生,都享有这些基本人权,这就是保守派反对堕胎的根据。如果说是born equal,那么人在未出生前就没有这些基本人权。所以,宪法是否允许堕胎,焦点问题就是这个基本人权来自哪里,是上帝,还是生他的母亲。由这部独立宣言可见,这些基本人权是造主所赋予,任何人(特别是政府)无权剥夺。懂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堕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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