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应该会审“三堂”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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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应该会审“三堂”

                              2004年3月5日

何必

酒后司机到交通队执法站接受处罚时必须带上家属或单位领导(略。)

这种新闻,还是被媒体当作是件正面事情来说三道四,其中,惩治酒后驾车行为的考虑似乎是顺理成章千真万确的。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家属也要参与到交通部门对于违反交通法规者的处罚过程中,那么在这家属里,是否也应该有所区分主次,类似像继承法规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那样,把配偶、子女、父母当作首要、而把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姥姥老爷放在重要性稍后的位置?还有,现在失业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没有单位怎么办?鳏夫寡妇独身者也很多,找不到家属又怎么办?总不至于如果没有单位领导或者家属到场就加重处罚吧?而如此规定,是否也会导致假领导、假家属频频造访交管部门演绎新的假冒伪劣现象发生与扩散的可能性?

而且,从这种被有关部门喜形于色的做法中,很明显地就能够感受到旧中国株连九族的意味。“三堂会审”的比喻本身也明晃晃地昭示着这种旧时过堂的印记。那时,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法律连带责任被极度扩大,重刑主义习俗中,发生了太多的草菅人命。到了现在,中国社会正在步入法制化轨道,法治正在逐步取代人治,对于权利主体法定边界的有效界定,成为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内容,过责自负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而以往动辄就株连他人的法律制裁手段早就被当作封建陋习与有悖现代伦理的陈规废除。但石景山交管队现在也许是在无意之中的尝试,却又把这种内核找了回来,并得意洋洋地赞不绝口,而且还被北京市交管局有关部门当作典型经验要给予推广。

酒后驾车显然是违法行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但是,酒后驾车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涉;驾车者自己触犯交通法规,理应由其个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违法者的家属、单位领导与此何干?在与违法行为毫无牵连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与违法者有着某种关系,就得被牵连到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当中,这对于那些家属和单位领导是否公平?家属或单位领导要为了违法者的行为而付出代价,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家属或单位领导要抽出专门的时间、精力,还可能要为此付出金钱,去到交管部门,聆听该部门对违法者的教育,并经历处罚过程目睹结果,这对家属或领导意味着什么?是杀一儆百、还是法制宣传、抑或搞感情代替法律救济与清算?这种明显的矫枉过正对社会稳定有何借鉴与示范意义?今天的报纸上,把酒后驾车者和家属共同接受交管部门教育处罚的大幅图片赫然登在头版位置上,显然是石景山交管部门允许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拍摄的,但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新闻单位,是否考虑过这种对照片不作任何技术处理而直接将当事人及其家属容貌公诸于众的做法对于家属的名誉是否有利?交管部门轻易就叫家属到场是否会因此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如是,交管部门大概是不会为此承担什么责任,家属责任扩充是理所当然的,而执法部门的责任却是铁定不能被质疑的,那么这样产生的责任不对称是社会所需要的吗?单位领导参加了交管部门的教育,对酒后驾车者除了警戒意义外,是否还会带来其他人际关系方面的麻烦?在如今企业霸权盛行的情况下,单位领导要为了下属行为而受呵斥(至少要在这种氛围里俯首帖耳唯唯诺诺),对下属在单位里会造成什么样的职业前景?法律目标是惩恶扬善,如果变成了单纯的惩戒,对于社会风气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按照北京市有关方面的态度,石景山交管部门的做法要在全市范围推广,届时就会出现此起彼伏的请假去交管部门进行“三堂会审”的事情,这对首都这个文明城市意味着什么?无论从节约社会成本上、还是尊重人权上,这种制度创新究竟能给社会带来些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很自然地为人们想到的,如果任由其被置若罔闻,则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

从法理上说,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和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要由自己负担。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究虽然与违法行为和违约事实者有血缘等关系、但并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发生。在这种规定的例外情形里,也只是在类似监护与被监护、担保与被担保法律之类的法定连带责任关系情形下,才可以极为严格地发生责任转移。像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是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内的,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责任追究,而不应该也不能够将这种责任追究范围与客体进行哪怕稍微的扩大。

实质上,石景山交管部门搞“三堂会审”,是一种很危险的倾向,有可能将来之不易的法治成果付诸东流,在也许不经意之间,为已经被明确要废止的株连制度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打开通路,寻求人治的现实存在条件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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