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朋友QQ空间里看到一张清代的“净身契约”的图片,殊觉实为一件难得的历史文物,通过这张简单的契约,我们似乎能发现许多东西。
这是一份为防止净身术后发生意外诉讼的契约,契约正文是:“太原槐树庄刘二狗,年方十四,今自愿净身。因术后事故难测,故成败不论,生死不论。日后如有官司之事,净身师概不负责。苍天在上,二狗父母在旁,特立此净身契约,以资守约。”接下来是二狗、二狗父亲、净身师和证人的签名及手印,落款时间为“清顺治十七年正月初五”。按顺治十七年即公元1660年,至今已有354年,我们看到的并非实物,只是QQ图片,考古于我乃十足的外行,依内容言,也许是件真实的东西。倘若是为实物,那么,这一份不足百字的契约,可以让我们透过历史的尘雾,发现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
当然,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平民百姓的血泪悲怆,毫无疑问,刘二狗乃贫家子弟,只要家境稍好一点的人家,谁会让亲生骨肉履此凶险,而且,从“二狗”之名也可看出其贫寒出身。一个十四岁的孩子,竟然被迫走上这条绝路,斯时医学落后,一无麻醉,二无良药,用平常剃刀放火上炙烧一下权作消毒,硬生生地把人的生殖器官割切下来,其血腥与恐怖,与上断头台有什么区别。因为手术野蛮、技术落后,术者除了遭受身心巨大痛苦之外,往往是命悬一线,九死一生。我们也似乎不能责备二狗父母之心肠狠毒,不是走投无路,谁能忍心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送上形同不归路的手术间。
当然,也不排除有以自宫而求富贵者,但不管怎样说,都是生活的无奈,是值得我们同情的。这契约中的刘二狗,净身之后,是不幸死亡还是侥幸活下来,今天已是无法考证了。就算活了下来,是进了皇宫做了太监,还是凄凉的活在民间,今天我们也不得而知了,但不管是怎样的人生道路,刘二狗的命运绝对是凄悲的、不幸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也的确值得国人永远自豪着。但是,几千年的文化传统,无不是玉石杂糅、泥沙俱下。许多优秀的文化令世人瞩目,但许多垃圾的文化也同样令人震惊。不说别的,就古代女性的缠脚,男人的自宫,无不是令人发指的灭绝人性。所以,说继承传统文化,尽管早就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权威言论,可数十年来,无不是左右摇摆,几时有过正确的态度。要么是全盘否定,把婴与洗澡水一起倒掉;要么全盘继承,把香茗与鸦片全盘皆收,这些做法让我们的民族吃尽了苦头。然而,时至今日,国民对传统文化仍鲜有正确的态度,比方说古代的风水学。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统一、宜居环境的选择等健康内容,至今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一些人热衷的不是这些文华的精华,而是愚昧的接受糟粕,比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因有“大师”点拨,自己是当副总理的命,但命里缺“桥”。于是下令将已按计划施工的国道改道,使其穿越一座水库,顺理成章地在水库上修起一座大桥,帮助其“飞黄腾达”。
在上海,一位拥有硕士学位的某银行职员高某。因为风水师说:“那座高架桥从这个角度看过去,就好像是冲着你家这个方向刺过来的利剑一样,这样的房子太凶了,绝对不能住人,否则主人将有血光之灾。”于是毅然退掉了自己千挑万选选中的房子。
再比如说古代伦理学中,“五常”之尊老爱幼、长幼有序的优秀传统未能深入人心,倒是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理念都深入人心。“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普遍存在,“民主”二字抛之云外。这一切,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反省,应择其善者而从之。
其次,通过这一纸契约,我们看到了古人对契约的重视。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净身,乃关乎身家性命的大事了,其生死难测的结局就以简单的一纸契约的规定而成为合理的东西。当然,以今天进步的法学观来审视,这一纸契约是有悖法理的;但是在当时那个时代,这是一种普遍性的合理形式。一件有关人命的大事,仅一个证人便将其确定为权威性的文件,充分证明了哪个时代的人们对契约守约性的普遍认可。古人说。“君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又说“一诺千金”,可见古人对信用的崇敬。然而,这样一个优秀的文化传统,到今天似乎已不断淡化。别说这一民间契约,就是法律文书也奈何不了一些“强人”,比如各地众多的“老板”,自己吃香喝辣,就是不肯把应给的工钱给民工,乃至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再比如说如今这医患关系的紧张,真是到了无可复加的程度,其中固然也有极个别医生的“草菅人命”,但相当大的部分却是患者一方的无理取闹。手术有风险,这是正常的,医生在手术前都要向患者家属说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并要在家属签字之后才要病人手术。按理说,如果不是医生不负责任的失误,正常病情发展致使恶化乃至死亡,应该都是以一纸手术协议作为善后处理原则的。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就是可以出尔反尔,背信弃约,依然医闹如故。不都是说时代进步了吗,可人的自身素质却还不如古人,这“进步”真还值得推敲。
同时,我们从这份契约还能发现一个问题,以一纸不足百字的契约就确立了生死由命的承诺,这法律的权威性甚至超过了今日某些地方的法庭判决。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可见,这契约还是具有法律权威性。在这个契约中,唯一的证人刘有财应是当地的乡绅。一位乡绅,具有如此的权威性,可见当时地方社会自治之强。古代封建社会,政治黑暗,吏治腐败,这是史实;但是,在那个社会中的广大乡村,乡村自治却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那个时候,每个地方的乡绅几乎都是自觉组织起来,他们往往会捐献资金,负责当地的公益事业,比如修桥铺路、赈灾济贫、兴办义学、营建义渡等等。因为在科举时代,没有“功名”的人是不允许进入地方乡绅自治领导层的,因此,这些人素质较高,大都会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品行还算端正,廉洁奉公,能真正为群众办事,所以为乡民所敬重和拥护。
各个地方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乡民自治的形式,故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等方面所起的作用甚至远远超过了官府。不说别的,明代中叶之后,有多位皇帝长期不问政事,而万历皇帝朱祤均更是足足有二十五年没有走出寝宫,甚至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官员们从未见过皇帝的“票拟”和“朱批”,国家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中央机构除刑部外,大多是群龙无首。而地方官府更是缺员甚多,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明代统治还依然维持了百余年,这不能不说是地方乡绅自治的结果。有学者认为,乡村地方自治第一次恶质化,始于晚清1906年废除科举制度之后。由于废除了功名,谁都可以当地方领袖,三教九流之辈便凭借资本、宗派、宗教乃至用武力、耍无赖,纷纷攫取地方自治的公器。这些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形成派系小集团,忙于争权夺利,置贫苦农民于不顾;他们既不受儒家道德公益心的约束,又不受政府控制,独霸一方,贪赃枉法,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从而使农村的社会开始动荡不安了。而且,流风所至,代有陈袭,以至和谐的乡村,平生出许多的龌龊。
今天社会主义时代的优越性,已是过往任何时代都不可同日而语的;但社会最基本的乡民自治,其中真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