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了之真的没有事儿吗

今天开车的时候听见一个女的讲她的故事:南加州

这位女士06年10%down,买了一个TOWNHOUSE,到了07年下半年equity已经为负的了,虽然她的财力能够维持月供,但是她决定不再供款,一走了之。在她走之前,她又买下了另外一栋TOWNHOUSE,现在她用相同的月供来付她的新的更大的房子。

看起来这为女士很聪明,在CREDIT毁掉之前用相同的月供买了更大的房子。

我的问题是,她前一个房屋的LENDER是否可以因为损失而起诉这个女士,甚至把她的第二栋房子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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