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经济领域犯罪

打击经济领域犯罪2003年3月4日嘉宾访谈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熊选国】: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感谢人民网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应该说这种交流对于我们法院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都是非常有益的。欢迎大家提出问题,谢谢!

  [亚利山大]:熊庭长,请谈一谈经济领域犯罪它包含哪些范围?另外,近年来,经济领域犯罪有些什么特点?

  【熊选国】:经济领域的犯罪,理论界有很多说法。但是,我们法院一般把它限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这一类犯罪,也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里面的几个犯罪,像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所以,我们审判机关主要掌握这个界限。那么,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中央出台了两手抓的政策,所谓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法院坚决贯彻中央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严惩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从目前法院审判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我觉得主要有三个特点:一个特点就是案件的审判数量呈上升的趋势,根据我们的统计,从97年到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的像偷税、走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这五年一共审结了是63540件,平均每年递增19%,判处罪犯81929人,每年递增是18.1%,2002年与2001年相比,案件的数量也有增加;贪污贿赂犯罪也是上升趋势。97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4170件,平均每年递增是11.8%,判处罪犯是18万8482人,每年递增12.3%,所以第一个特点,应该是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第二个特点,是大案要案突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腐败的大案要案往往具有职务高、数量大、人数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这些特点,你像大家都知道的,像沈阳的慕马案件,像前些年我们查出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这些案件的特点,数量上百万、上千万、有的上亿,像远华走私,它的价值走私货物偷逃关税上百亿元,所以大案要案比较突出。第三个特点,就是新类型案件比较多。因为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以后,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过去我们经济犯罪大概就是十几个,现在增加到一百多个经济犯罪的种类,所以,法院现在受理的经济犯罪的案件,很多都是过去没有的,像操纵股票证券交易价格、妨害清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高利转贷,像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等等,这些都是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案件。而且,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犯罪还会不断的增加,所以专业性比较强,给我们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辛苦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与受贿有区别吗?

  【熊选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是完全两种不同的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清来源的这种行为,所以这两个罪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两个罪又有一定的关联性,有些可能有受贿的嫌疑,但是因为证据或者多种原因,不能查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的财产或者支出又明显超出了合法收入,差距巨大,那么只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处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它是对像贪污、受贿这一类犯罪不能查证属实时,一种补救性的条款。当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也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条款来规避法律。所以,有的学者也提出来,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只判5年太轻了,不利于惩治犯罪。我想,这是有道理的,可以再深入研究。

  [一腔灰尘]:刚才您提到,经济领域的犯罪和腐败行为,和官员的职务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腐败案件?这是一个问题。再一个就是一般高级官员反腐败案件,先由纪委,就是中纪委介入,然后一般情况下,是在什么时候法院开始介入,这方面有一些什么样的规范没有?

  【熊选国】: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有什么关系?我个人理解,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有三个方面的关系:一个方面,有些经济犯罪就是腐败犯罪,像我们说的贪污贿赂犯罪,它本来就属于腐败,也是我们通常说的腐败犯罪的一种,这是一种;第二种情况,有些职务犯罪,它是腐败犯罪的保护伞,我们讲的黑后台,包庇、怂恿经济犯罪,有的是高级国家官员,他既是职务犯罪,但是它同时也是有些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应该说有些职务犯罪和腐败犯罪不能等同的,因为职务犯罪里面有些是过失犯罪,比如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这些过失犯罪,和腐败联系不起来,所以我个人理解有这么三种关系。反腐败斗争中央确定的是纪委牵头,各司法部门各司其职。腐败犯罪应该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最后的正确定罪量刑,要严格依照依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判。所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管什么犯罪,只要是公诉案件,先是侦查机关侦查,然后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经过审查立案,最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程序来审判,所以从刑诉法的规定来看,是检查机关起诉以后,法院才开始审判案件。法院对于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的这些腐败犯罪案件,应该我们是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规定的来进行审判。

  [辫子]:熊庭长,目前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所面临的信用缺失问题,是否和我国法律目前对债务人无惩罚措施有关?

  【熊选国】:欠债不还的问题很复杂,有些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说他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然后来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或者其它的诈骗犯罪;有些是民事问题,因为欠债不还的也有是因为客观原因还不了的,如果都定罪判刑的话,我们民事的强制执行就可以不要了;有些也可能通过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经过民事审判以后,判决他要还债,但是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以,对于大量的欠债不还的问题,要通过民事或者强制执行等措施来解决。对于极少数构成犯罪的,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当然,最终,还是要建立我们信用社会,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媒体良知]:熊庭长:你们最高人民法院那个与14岁以下幼女sex不知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回事?

  【熊选国】:最近,我注意到很多网民很关心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发布这个司法解释以后,有的报刊专门发表了文章,认为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也有的担心,会对幼女保护不力。总的说,有不同的声音,我认为是正常的,就像对立法看法不一致一样,他反映了社会对法制的关心,也反映了社会对于青少年的关心。所以,我对这些问题谈谈我对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我觉得,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理解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刑法的立法原意;第二,贯彻了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定罪处刑不能搞客观归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而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与一般的强奸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没有差别,所以,司法解释规定,要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一致的;第三,具有可操作性。明知是一个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根据客观事实,他应当知道的情况。所以,不是完全凭被告人的口供,尽管被告人不承认知道。但是,根据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的,也属于明知。当然,如果有些被害人发育早熟,并且故意隐瞒实际年龄,则可能是确实不知道;第四,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实施了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中,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了四个条件:一是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二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三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是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说,是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总之,我个人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对构成犯罪的不予追诉的情况发生,惩治犯罪,确实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

  [过程美化真相]:请问可否适当采用控辩交易?

  【熊选国】:应该说控辩交易,在英美,尤其是美国的一些国家刑事审判中得到采用。在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目的都是相同的,要提高审判效率。在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有的学者提出了要试行控辩交易。这里面有一个立法的问题,在遵守刑诉法的前提下,法院或检察机关,还有律师配合,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主要表现在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要适当简化程序审理。同时,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该说,也体现了诉辩交易的目的。但是,和美国的诉辩交易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不能笼统的讲。我们国家尤其在刑诉法修改之前,要搞诉辩交易,这是不严肃的。

  [文章太守]:近几年,关于涉税案件发生量比较大,尤其是刘晓庆税案爆发以后,大家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关注。最近刘晓庆税案,听说由检察院退回到公安部门去补充证据,刘晓庆作为一个名人,名人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法院如何做到公证,刘晓庆税案退回到补充证据涉及到什么问题,法院将来审理应该掌握什么原则?

  【熊选国】:惩治税收犯罪,应该说也是法院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工作、重要职责,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几年审判工作的情况来看,法院确实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对涉税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去年,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是2892件,判处的犯罪分子是3762人,应该说分别比2001年上升了19.26%和7.18%。这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侦查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法院这一块也是作为我们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至于名人案件,我们对于审判经济犯罪,应该是把握这么一个原则,不管他的职务有多高,不管他的社会地位有多高,不管他是谁,对于检查机关起诉到法院来的这些案件,就是刚才我说的,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哪一种罪,构不构成犯罪,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理,不能因为他的身份、地位而在量刑和适用法律上有什么差别,我想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后,他可以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检查机关经过审查以后,如果觉得有些事实还没有清楚,他还是有权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所以,应该说一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正常的,在我们刑事案件里边,刑诉法赋予检查机关这个职权。应该说,这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我想没有什么其他的意思。

  [中国钓鱼岛]:熊庭长,在我们国家的一些经济类的案件里面,涉及到一些涉外的经济犯罪,比如说涉外的国有资产偷逃案件,甚至有一些涉案人员逃到国外,资金也转移到国外,是不是可以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制度,更有利于正视和防范这种犯罪,在引渡制度这方面,我们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

  【熊选国】:应该说你提的问题是很好的,确实有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犯了罪以后,就跑到国外去了,对于我们追究犯罪,对于挽回国家损失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我们从国内来讲,我们国家有引渡法律的规定,我们和很多国家签订了双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的规定,应该说对于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引渡条约的,我们一旦发现线索以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过司法机关、外交途径,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也引渡回来了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但是,据我所知,国际上对这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视,联合国最近也在制定反腐败国际公约,在维也纳开了几次会,各个国家都坐下来,重点讨论的问题,涉及到腐败犯罪的,潜逃到国外以后,怎么加强司法协助,怎么引渡回来,涉及到财产、赃款、赃物怎么分配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说,这些问题应该说也引起了联合国、国际上的重视,我相信随着各种司法协助工作的深入和发展,这些问题以后会越来越比现在好解决一些,当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小红花008]:熊庭看招:杀头不要紧,只要主意真,杀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熊庭听过没有?

  【熊选国】:听说过,而且也引起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刑法修订以后,加大了对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正确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目的就是对犯罪分子在适用人身刑的同时,要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对于贪利型的犯罪,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又强调,要加强对财产刑执行问题的研究。我想,随着这些措施的不断落实,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可以逐步避免。

  [中国钓鱼岛]:谢谢嘉宾回答我的问题,我还有一个关于是否可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范围的问题,比如说去年的股民状告某上市公司,这个案件高法好象也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就是处理这一类涉及刑事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许多的刑事案件发生了以后,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牵扯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在这方面,法院方面有一些什么样的指导性的意见?

  【熊选国】:应该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诉法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刑诉法规定,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那么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以后,刑法里面也有一个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要追缴,要责令退赔。最高法院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专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做了个规定,大概分这么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我们规定,是因为人身伤害犯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包括损坏财产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以非法取得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像诈骗、盗窃、贪污等犯罪,按照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现在的做法,先由我们司法机关进行追缴,来进行退赔,如果追缴、进行退赔了,还是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话,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现在很多犯罪也有精神损害,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也是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不能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第一个刑诉法规定仅限于物质损失,第二个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刑法有一种理论,通过对被告人判刑,对受害人有一种抚慰的作用。

  [亚利山大]:您刚才讲了,经济类案件呈上升趋势,那么您对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保驾护航,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您信心如何?呵呵!

  【熊选国】:应该说,在一定的时期,经济犯罪增加,我个人觉得,带有某种必然性,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建立或者完善时期,各种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是比较多的,制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外有这方面的经验,一个国家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犯罪的高发时期,我们国内也应该这么来认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必须要保持坚持中央的严打方针,尤其对经济领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保持对经济犯罪分子的一种高压态势,防止他的蔓延。另一方面,就是要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我们的制度建设,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总而言之,我们将各项工作做到位了,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还是很有希望的。当然任务也是艰巨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好长期、持久战工作的准备。

  【熊选国】:今天,我是第一次来人民网直接与网民交流,觉得收获很大,了解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对于我们今后开展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时间关系,很多网民提出的问题来不及回答,表示抱歉,以后有机会,再和大家交流,共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贡献。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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