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政治家多是深谙说理艺术的能手。能与民众保持良好沟通, 使民众理解他所传达的精神,信服那精神背后的道理,接受他的主张而行动, 这些人就是有魅力的政治家。
很多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同时也是思想家,通过思考和实践,积累着治国之道和领导艺术。古罗马的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就是这样一位政治家。
西塞罗《 Marcus Tultius Cicero ,公元前 106 年— 43 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仅与古罗马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连在一起。他在修辞学、法律、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诸方面都有极大的成就。由于他的贡献,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只是通过他才了解古希腊丰富的哲学和文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他把古罗马散文发展到了顶峰而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他有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演说铿锵有力,为后世树立了不朽的典范;他的论文通标明顺,善于运用辞藻,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
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国家》和《论法律》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国家学说和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城邦观念,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
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易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方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
在《论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罗对法律的性质和罗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论述。他曾在一篇演讲词中说:“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质?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有腐化。”西塞罗的上述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响。
中国也继承了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民法法律体系。
在西塞罗三论——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一书中,西塞罗利用自己渊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和流利的笔触,对社会生活和人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诸如人的道德责任、友谊、老年、死亡、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统治者的责任、外交事务中的道德原则等,作了透彻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三论”也被视为古典时代散文之杰作,至今仍为人们广为传诵。
读西赛罗的文字,你会感受到那背后亘古不变的精神的力量,真理的力量。
相比之下,今日世界政治家们在公众面前的政策演讲,就很少能向听众传达出西赛罗那样的思辨过程,也同时很难产生精神感召力。 听到的多是靠随口许愿来赢得民众, 较少深思熟虑的说理思辨。 这反映出的或许是追求实用的现代社会里,人的思想能力的相对缺失,对思辨说理艺术的不重视。 在中国的官本位文化传统里,政策制定更缺乏一个给公民作出详细解释的过程。
以今年读到的一篇人大会议的新闻报道为例,吴邦国委员长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中谈及全国人大的目标, 短短几句话涉及人大根本职能行使的重大问题,新闻报道是这么说的:
“人大目标与政府一致
吴邦国说,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中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
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
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
这几句话里有很重要的结论, 但没有多少解释。这样重大的结论背后深厚的原因是什么,很难了解。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 是监督政府执行法律的情况。 如果政府做了违法的事, 人大就应该唱对台戏, 制止政府的行为, 这样才真起到监督作用,对国家对公民才有好处。 为什么不能唱对台戏呢,何时什么情况下 不唱对台戏, 如何不唱法, 都没有解释。
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与西方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有哪些具体区别, 一般理解, 最主要中国人大是服从一个党领导。 但西方议会和政府内阁同属一党的情况也很多。 即使政府与议会同是一个党领导,也有各自职能权力划分, 各司其职。在中国这两个机关的关系和西方究竟如何不同, 没有任何说明。
借鉴人类文明成果, 是不是应该包括西赛罗对法律的性质的定义:“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有腐化。” 西方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保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司其职, 各个机关都只有一个上帝,就是法律规定本身。这样的分立目的恰恰是为了确保每个机关不会从属或屈服于别的机关的金钱和权力的压力而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这三权分立制度为什么就不属于“人类文明成果”的范围, 而属于“决不能照搬”的范围呢,让人十分费解。
人大如果不是分立的机关, 是听别人指令的机关,如何能监督别人? 如果党的某一级领导人指挥政府做违法之事, 人大是监督政府, 制止违法, 还是听任之? 人大的监督职能当然有一定程序, 但有权力的限制吗? 这个限度在哪里? 为什么? 这些问题人大自身应该清楚地向它所代表的百姓说明, 百姓才知道人大究竟如何代表自己的权利利益。
要求人大不折不扣地代表自己利益,这也是百姓的权利。 希望未来中国的领导人对重大决定,有更多思考,给百姓有更多说理解释,让百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