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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教分離後,生存領域何在?
倫理一定是自主倫理,凡由他人代判代決代勞的不算。但自主該怎麼個自主法呢?像當代多番努力,嘗試過訴諸直覺與形式,或存在與本我,或進化與行為,倫理的價值反形混亂,真假是非善惡莫知何適何從。因而很快修正,拿出建議與指令,或信心與自我,或公度與認知,權作補充。人終漸漸發現,單打獨鬥凭語言、生命、生存,並不足恃,倫理需要規範,不是唯理、至情、任性即可以擔當。人之為人,貴有選擇的自由,從挑選到抉擇,由理智、感情再去到意志的自由,不可能真空中往來,能與規範相諧的,才真自由。我在六樓想要上街,一躍而下是假自由,後果不堪設想。我若還少年精力旺盛,可以順著水管爬下去,水管多多少少也算是個可依從的規範。沿著水管爬回去,想像有個情人在上面更浪漫,但總不能由樓下一飛六層樓入窗,世無這種物理生理的規範。但一般正常情況是走樓梯,在樓梯的規範內之我可按照心情、需要和能力,漫步甚至跑甚至跳,這是自由。不過一道樓梯,非供我一人上上下下,我自由,你自由,他也自由,還有人與人的關係要顧。
人與人的關係,基本分兩類,個體與個體的私人空間,及個體與團體的公眾空間。公眾空間裡,非只一種的個人與團體關係,當中又分民間的公民社會與政治的公共廣場。公民社會由基層自發來自民間,按個人的信仰、嗜好、專業,自由加入願意歸屬的團體,與志同道合者共同維護他們所奉行的真理、價值、標準,獨立于國家政權之外,為自治社群,乃非政治的並不澈底的公眾空間。公共廣場則不同,是受憲政法規制約,向所有人充分開放的政治公眾空間,尊重多元社會人人平等的根本自由與基本權利,理性協商,凝聚共識,實現民主自由的信念。廣場規模,大則如國政省政市政,小如社區,人在其中首當先問自身義務,暫願放下個人目的,顧全團體正義公允大局。公共廣場裡,任何特殊信仰的價值體系和權益訴求概無優先,越是信仰意味濃厚、真理宣稱完備又意志堅定的,有如宗教者,越必要相離,此謂政教分離。政治範圍內,是要透過共識而形成集體信念,不能拿信仰進來要求集體信從,否則不成公共論壇。想硬搬來宗教信仰或議程,不如就改成宗教講壇算了,伊朗的神權政治,所謂的宗教式民主,便是這格局。政治倫理,首先是義務倫理,不可以是至善倫理,一旦亮起最高真理,民主便窒息。不過在公民社會那裡,宗教自由,信仰自由,需受保障。站在多元社會立場,宗教與政治,該分而不隔,政教不隔離。政治有政治自己的事,要按政治的規律辦,宗教也有宗教自己的事,要按宗教的規律辦,未可混淆。但政治合群的現實關懷,與宗教虔敬的終極關懷,皆人性所本,人心所求,二者自其根本,又萬萬不可隔絕。這個當離而不隔,乃是倫理規範義務論所作的考量,特別是羅爾斯在他繼正義論後,學術趨于大成的結論。
羅氏終又把倫理思考放入宗教。他還是本科學生時,倫理完全作宗教思考。但一場大戰使得宗教不再適合他,倫理思考自此便離開宗教,換作政治思考。直至他晚年再重拾宗教,做為政治倫理的必要背景。青年的他一度熱心宗教,可是戰爭殘忍,納粹鐵腕下猶太人慘死,他情何以堪,非其宗教理解所能承擔,宗教無從挽救的,改盼另以政治可予預防。反觀經過奧斯維辛集中營上百萬猶裔死亡震慄的幸存者,雖身歷其痛,許多人依然無改,按照他們的希伯來聖經,再從內心深處堅定不移地「『阿們』amen耶和華」。羅氏畢竟不像他們,走了自己的道路。他理想的宗教,原是純粹道德觀念的團體,人人馴服罪性,捐棄成見,信仰之下,永無價值、信念的衝突。這種宗教,始終與那些生命限度中,翻滾于理性與不理性的迷執與沉溺,及由此困境湧起一終極關懷的虔诚性格,不無見地之異。信仰至上,與宗教敬虔,仍存一間,故羅氏終與宗教緣斷。唯到晚年,他開始注意到公共理性平面化的自我完善,可能會存在極限,需要理性所不能窮盡的信仰理念,政治的民主信念與宗教的正義信仰,應有協作互動的可能。只惜剛開了這個頭,語焉未詳,斯人已去。
「理性與信仰的關係如何」,實貫串羅爾斯畢生的倫理探索,尤以晚年一再浮現,而為終身關心的問題。七十二歲他出版《政治自由主義》,專檢討《正義論》二大原則的落實,提出「公共理性」的概念。在多元社會之中,不同宗教、道德、政治意識型態的支持者,應尋求公平的正義,都能夠並該願意拿出一般公民心同此理的理性,先情理後道理,凝聚交叉疊出的共識。這所以是「政治自由主義」,因不同于此前的傳統自由主義之講契約,只為自私利己權作妥協。政治非一紙社會契約,而是需公共理性,讓有絕對自由的公民,包括簇擁形上價值的信仰者或個別利益的追尋者,肯不訴諸本身的形上根源或私人欲求,先探取共識。所以政治自由主義較傳統自由主義,更主動包容多元文化的成素與形上色彩的內容,即使是對世俗社會而言陳義過高的宗教。此議引起大西洋彼岸德國哲學泰斗哈貝馬斯Habermas反響,二人來回論辯,至羅氏辭世仍未休,他死後四年,哈氏還投文回應,惜對手已去,未能起之于地下答覆。不過這場跨越歐美的哲學之爭,乃兩個同樣深刻又精彩思想的交鋒並交流,堪為如何清除誤會,促進瞭解,求同存異的典範。
哈貝馬斯乃當今批判理論界裡法蘭克福學派之中堅。該學派研究所廿世紀初葉成立于德國,因座落之城市而得名,以馬克思主義現代化者自居,在唯物主義名下從事社會批判。起初還針對資本主義和納粹德國,戰後矛頭一轉,反指向傳統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已不再適用于高度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他們曾與六十年代新左派社會运動引為同道,對腐蝕掉的工人階級感失望,憎恨資本主義現代文明下的單面人。他們以否定一切的辯證法,反科技,反專業,性解放。哈氏卻能清醒地與激進學生保持距離,結果反給打成敵人。他又扭轉上一代法蘭克福人輕蔑現代文化的偏差,結合康德與啟蒙思想,正視溝通理性,透過語言行動促進互相了解,而為人類解放的力量。為此他重視民主社會主義政治中的「公共領域」,作為信息與觀點交集的網絡。公民社會並非完全公開,公共領域才全方位開放,而為各種意義論述探討、交流分佈、關聯集結的場地,如英倫的咖啡室,巴黎的沙龍,聚眾聊天談藝,強調問題意識,非欲速獲答案,未必一定急于解決問題。在此世俗乃至宗教議題,無所不談,得到多數的肯定或否定,政教分離非在此,而是在國家範圍。不過他認為,宗教終將自逐退出公共領域,因為他們不耐煩問題,只習慣答案。哈氏講的「公共領域」,對宗教先看似更寬容,但又認為宗教身處世俗化與現代性之中難以自容,將自行終斷對話。羅氏的「公共廣場」與之形成對比:自內觀之政教分離,但自外觀之又政教離而不隔,政教關係未斷,還逾走逾近。二人歧見經數番辯論,才發現羅氏的「公共廣場」不同于哈氏的「公共領域」。「公共廣場」羅氏或加「政治」一詞于前,強調的是選民、政客、執政黨、反對黨爭議之地,其意義約等同國家,是真正的政治公眾空間,與公民社會非政治的民間組織相對照,那只是半公眾甚至可說是本質仍不脫私人關係的空間。「公共領域」哈氏放置于國家權力與公民社會之間,是權力領域與私人領域外的特殊領域。宗教不在政治中,只在公民中,現在兼容在公共領域中,但終歸還會自之消失。「公共領域」對宗教雖暫可兼而容之,然其意義非同「公共廣場」之願意共容宗教,視與宗教有共存互補的可能,因羅氏以公共廣場與公民社會不當切割。他的政治公共理性中性獨立,一樣可作完備信仰體系的通用配件,創造交疊共識,幫助維持民主體制穩定。政治运作雖不靠宗教,但文化背景中任何宗教都可自由依其信仰,理性地論證正義觀,扞衛自由民主。
這場有關政教的未了公案,在羅氏逝後兩年,哈氏又以「自由國家政治前設的道德基礎」為題,與Ratzinger樞機對談延續,此位對手,即稍後登位教宗的本篤十六!二人的講稿不久成書,名《世俗辯證法》,探討後形上時代的理性與宗教:理性與自由在公共文化中是否可能?宗教是否瀕臨嚴重危機?文中看到,哈氏重新考慮到宗教的公眾角色,哲學上他雖為「方法學的無神論者」不具特殊宗教觀點,但透過理性溝通,認同基督教對現代性不只是催化劑而已,猶─耶傳統的正義仁愛實普世平等觀念的根苗,並與良心、自主、解放、人權、民主等現代觀念相關。此一宗教傳統未曾動搖,仍然無從替代,不斷因應時代,調整詮釋,可資後現代論述汲取,把宗教信仰轉譯成世俗語言。不過樞機仍挑戰哈氏唯以理性促進人類團結的觀點。宗教雖會生病,需理性燭照;但是理性依然有其限度,非毋必規約。宗教敬虔未可任作壓縮改成唯理性,反該充當理性的看守者。然哈氏一時似不為所動,暗示理性優越像要凌駕宗教,如翌年聯署《歐洲核心之始》,針對9/11恐怖主義軍事化宗教原教旨的敵視現代性,重申啟蒙傳統與康德遺傳的全球正義關鍵意義。又寫《世俗脈絡中宗教的公共角色》,主張對治之策,是由中庸的政教分離,邁入極度的世俗主義。不過又三年,他伊斯坦堡講稿《「後世俗」社會:意義何在?》突作澄清:伴隨現代化過程的世俗主義深化,終將使宗教出局,只屬世俗化初期幻想。清醒的後世俗社會,要求結束聖俗兩極對立的文化戰爭,而代之以政教雙向的包容互補。哈氏這一席話,讓人依稀再聞羅爾斯遺言的回響,及拉青格樞機諄懇勸誨的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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