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证据,发现了惊人的秘密……(一)
作者: 爱国者凤凰(燕.岗.新.莓) [215895:5952], 18:47:40 09/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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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证言证实了姜丰持股是接手而没有任何代持之说!
下面公诉人宣读谷K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 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 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 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由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 上是代我持有的,(这里是自认持有,对抗不了法定持有。)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 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 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 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 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看是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 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 某某进行的。
问: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复杂的方案购买别墅?
答:因为一是尽量合法减少购买别墅产生的税负,二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资产,设计这个方案目的是保护实际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为了隐名别墅的实际 所有者是我。我们购买的别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一家管理公司,并由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别墅,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我和别墅 的关系。即使有人查,因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购房过程中只会出现公司经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体现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别墅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如果 我要不说,没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谁也查不到。这个使用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法是复杂而聪明的,又能隐藏我与别墅的关系,又能避税。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 的这家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来自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简化把我在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尼 尔、手续上更简便,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续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体经办的,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 的身份。
问:德某某为购买别墅投入过资金吗?
答:没有。购买别墅的钱是我让徐&明出的,德某某是应名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实际上,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 权人。(本人注释:证言能代替法律关系吗?自认为所有股权能成为超越登记属性的法定所有股权属性吗?所有的证据都来自语言,而不是法定股权的登记注册来认 定权属关系。这难道不颠覆其他法律吗?)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尼尔只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他和德某某一样也只是一个代理人,是应名的。我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本人注释:有了交还的考虑),不让德某某霸占别墅,所以想让尼尔进来制约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 权。(本人注释:这种担心正是来自于谷K来意识到自己的所有权不是法定的,随时都有被法定所有权属性击垮的风险。因为,法定所有权,具有排他的唯一性。这 正恰恰说明了开来作为律师,深深知道自认为的持有,对抗不了公司股权法定持有的属性。让徐&明找人接手,等于是这房子我用不上了,转一圈瓜瓜离开 英国,房子又还给徐&明了。前面说了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逻辑上是成立的。这一点是否成立请继续往下看。) 徐&明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是接手股权而不是代持股权)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罗素地产 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所有股权都由德某某向姜丰办理了交接更名手续,恰恰谷K来没有 任何表述姜丰是为自己代持有了。)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本人注释:这里不能误读:自始至终是具 有两种含义的表述。①自始至终说的是从贷款购房开始,到案发包括姜丰的接手在内。②自始至终说的是从贷款购房为开始,到德某向姜丰交接为终结。----德 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已成“过去完成时”。但是“现代进行时”唯独没说,姜某也是带我持有股份。对照谷K来前面说了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所 以,公诉人出示的谷K来证言,具有阶段性。即对尼斯房产控制权不包含姜丰接手之后,谷仍然具有控制权的表述。至此,公诉人的证据链出现断裂。姜丰的证言成 了孤证,没有了谷K来证言的继续印证。后面也没有德某证词的能印证。另,公诉人当庭口述姜丰证言是为谷K来代持,但据网示姜丰公开的自述证言:“因为俩个 人已经谈婚论嫁,到欧洲居住生活,姜自认为是为了徐&明代持。”这句姜丰证词在庭审辩护人的发言中已经得到证实。) .
综上:本人认为----
谷K来的证言: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具有明确的阶段性,因为没有任何姜丰 是带我持有的表述。和徐&明表明让徐&明找人-----接手,而不是代持。实际上案发前,谷K来已经完成了向徐&明、姜丰的移 交、财物返还-----罗素地产、罗素度假两家公司的股份,包括尼斯房产的一切手续。这些德某的证词中充分得到了印证!
(本人注释:只是公诉人水平问题,没看明白或太急功近利、急不可待了。)
附,姜丰证言:
2011年4月,当时我在英国,徐&明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法国尼斯有一处房产,原来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现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国巴黎一名律师那儿和德某某办理了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
细读证据,发现了惊人的秘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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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某证词已经清晰的显示出姜丰接收股权、房屋后,谷已经在案发前完成了对徐明财物的返还,可笑检方还拼命认定。其实和谷已经一毛钱关系都木有了!!!开来证词同样可以和次证言相互印证。
德某证词中显示:罗素地产、罗素度假、尼斯房产和谷开来一毛钱关系也木有!
2006年,谷开来提出要将罗素地产公司的股权转给徐明持有,徐明派人来办理手续,但是没有转成,因为当时我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从税务的角度讲,当时 转让股权程序复杂且费用不菲,于是决定等别墅的股权简化后再转让股权;2007年,谷开来将其持有的50%股份转给尼尔-伍德为她代持,但是这次转让没有 成功;2008年,谷开来欲将别墅交给郭某某的香港酒店集团经营管理,谷开来还让我和薄瓜瓜一起与香格里拉酒店的领导和律师会面,介绍别墅的情况。但后来 香格里拉集团介入别墅管理的事情不了了之。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后谷开来让我把罗素地产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没有转让成功,所以我现在还代替谷开来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 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份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我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尼尔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 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 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 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与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徐明)。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 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房屋已经移交完毕)。在等待 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 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 要求。
7月(2011年),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本人注释:这句话和前面5月的表述有矛盾,所以这句话中 “为谷开了持有”的意思已经和前面证词中替谷开来代持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7月谷开来签署的文件后,德某已经持有罗素地产100%的股权,罗素国际度假公 司的移交已经完成。只是罗素地产的股权对姜丰的移交还未完成。这是在谷开来明确提出让德某向徐明移交、德某到北京见到徐明后徐明明确接受移交、谷开来签署 文件完成向德某的移交、德某完成罗素度假和别墅房屋向姜丰移交、未履行完罗素地产向姜丰的移交。德某此时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法定上不是继续替谷开来代持, 而是因为德某和姜丰未履行完罗素地产的股权交接,在为姜丰代持罗素地产100%的股份。明确把对姜丰的移交是一种“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 人”-----姜丰是合法人) .
谷开来已经在案发前,已经完成了主动退还了来自徐明的财物-------尼斯房产以及罗素地产公司。德某是谷开来主动退回财物给徐明的中间方,也是徐明接收谷退还财物的中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