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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私宅产权究竟该属于谁?
1985年的一个下午,我在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六分所值班接待,来了一位庞先生(是卢湾区烟糖酒业公司的经理),他不善言辞,就是想请律师帮他去应诉产权纠纷案。经请示叶传岵律师后,我们接受了他的委托。
案情简要如下:
争议房产位于上海卢湾区斜徐路上,属私产。1945年抗战胜利后,庞姓两兄弟各自花钱在斜徐路购置了两套老式里弄房子,由于哥哥在社会上有江湖地位(属于黄金荣的不知多少代的徒弟),三教九流都能搞定,而弟弟老实巴交只会埋头做小生意。为了避免被地痞流氓敲竹杠,于是两套房契上均写哥哥的名字。从此两兄弟相邻而居,各自成家立业,繁衍后代,和和睦睦几十年,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争执,左邻右舍也都知道他们的房子是乍回事。十年内乱,哥哥因为那段历史被斗致死,没几年弟弟也撒手人寰,两兄弟的子女继续居住在各自的房子里相安无事。
不久前,有消息传出,政府要拓宽徐家汇路,将拆除斜徐璐上的私宅了,当时私房业主可以拿到一笔不小的赔偿金。原告(哥哥的两个儿子)突然向卢湾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弟弟的儿子庞先生)所住房子的所有权。庞先生做梦也没想到他青梅竹马一起玩大的堂兄弟会未沟通就发动了突然袭击,无奈之下只能求助律师为他主持公道。
接下来我和搭档小徐继续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具体细节略),一个多月后,法院通知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当时许多民事诉讼案都采用此模式而非开庭,因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吧),叶律师听取并指导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后,说不是正式开庭,你们俩去吧,也该独当一面了。
原告没有请律师,也许觉得有房契在手而胸有成竹吧。所以他们两兄弟三言两语就不发声了。我的发言至今还记得要点如下:
-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某条某款:房产权的所有权包括八个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告及父亲居住在里面几十年,完全满足这个条件,具体有街坊邻居的证词为证。
- 如果原告父亲认为房是他的,几十年来为什么从来没有提出过?直到去世也没有留下书面或口头遗嘱。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40年过去了,现在原告提出诉讼恐怕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法官在我发言后征求原告方意见,两兄弟面面相觑,弟弟埋怨哥哥说,你看,让你请律师你不请现在讲不过人家了吧?最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双方拒绝了。一个星期后,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
原告接着向上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仍然采取不开庭调解,双方再次坐到法庭调解桌上,这次两兄弟吃一堑长一智,请了一位老年女律师出场。双方唇枪舌剑,细节略过。最后对方律师对我说,我是卢湾区司法局退休的,经验丰富,你们肯定败诉的,还是接受调解吧。庞先生与我商量后不同意,最后调解失败。
一个月后,中院判决下来:撤回一审法院判决,该判房产归原告所有(请耐心看到本文最后)。尘埃落定后,我确实有点小沮丧,毕竟这是我参加过的民事诉讼案中唯一彻底败诉的案件,叶律师安慰我说,没关系,这是常见的,他也不是常胜将军。
两个月后,我工作的单位领导找我谈话了,说希望我在自己的技术和律师两个职业中做个选择。因为我在自己机关拿工资却每星期要去律所值班两个半天,遇到开庭还要请假。亏得机关不考勤,否则早就要发话了。同时领导还暗示,国家已经在申请世界银行贷款购买专业软件,一旦获批,你年轻有为有可能会派出国去学习的,当年能够出国对于年轻人也是不小的诱惑哦(后来领导还真兑现了)?我就答复回去商量一下明天给出答案。
回家与太太商量后,一致认为已有的单位待遇好专业也不错,不想放弃。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只能放弃律师这个职业了,其实我内心早有个想法,自己不想一辈子去从事这个职业。因为律师必须去接触社会上各种丑陋的东西,夫妻反目、兄弟翻脸、杀人截货,如果一直干下去也许自己的心灵也会受到污染。于是第二天领导就收到了他满意的答复。
下午我就去与叶律师告别,他很大度地鼓励我按照自己向往的路去走,只是开玩笑地说了一句:你的口才,不当律师可惜了。
从此以后,我就一条道走到黑,不小心就成为了国内专业领域公认的“帮主”。三十几年过去了,律师行业少了一个微不足道的律师,可是多了一个“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专家。
回想起来,我庆幸自己的路没有选择错,如今国内司法界状况是更加错综复杂,律师被抓的案例比比皆是,而且人们至今还不能接受律师为罪犯辩护。我的福州路杀人案贴出后,“人在北美”论坛里一位“林外芭蕉”跟帖说“如果这个案件在美国,应该不会死刑吧?应该算是manslaughter,判个15年,表现良好的话,关几年申请parole就出来了。”但也有人留言骂我为什么同情杀人犯,心理不正常、人渣,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亏得我早已脱离苦海几十年了,哈哈!
最后:披露一下本案的最终结局,上海中院二审判决下达一年左右,庞先生欢天喜地地来告诉我,中院发出了撤销原来判决维持卢湾区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苍天还是有眼啊,我最终还是取得了胜利!原来是中院审判委员会在自查司法不公案件时,发现本案判决存在问题,立马纠正了,至于里面是否有法官因此落马就不得而知了。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taishan001' 的评论 : 是的,至今还在庆幸呢
taishan001 发表评论于
中国的律师可不好当啊! 幸好你离开了,祝贺!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土豆-禾苗' 的评论 : 是的,如今律师似乎已经是高危职业了,所以我当初的选择没有错:),谢谢留言
土豆-禾苗 发表评论于
“原来是中院审判委员会在自查司法不公案件时,发现本案判决存在问题,立马纠正了”
在佩服博主的敬业精神同时,不得不说这个胜利还是属于偶然因素,庞先生运气不错;同样的,10几年前重庆那边律师李庄的案件,我一直认为王立军的出逃美领馆给李庄帮了忙,也是一个偶然因素。
正常情况应该是浦志强的那种,2019年出狱以后,首先得社区矫正,接下来是“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菲儿天地' 的评论 : 谢谢留言
海风随意吹 发表评论于
好,听闻不平,依法相助。上海有黑暗,还没有暗无天日。
菲儿天地 发表评论于
回复 'momo_sharon' 的评论 : +1能干,佩服!:)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TRUEFIRE' 的评论 : 谢谢,过奖了。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心中之城' 的评论 : “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这是我的人生格言,我的学生如今是遍布国内五湖四海,当年我都是这么言传身教给他们的。
不过这句话不是我的原创,出处是电影《舞台姐妹》里竺春花的台词“认认真真唱戏,清清白白做人”,我是借用的:)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林向田' 的评论 : 是啊,最新又有发生类似案件,律师被停业一年,看的我是心惊胆战的,真庆幸早已脱离苦海了,呵呵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石油附中啊' 的评论 : 是的,国内不缺法律法规,缺的是有法不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momo_sharon' 的评论 : 你没仔细看哦,我从此以后就没有再去兼职了,后来国内规定律师必须考执照,我更没兴趣去参与了,所以回到主业,改邪归正了:)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无法弄' 的评论 : 没有关系的百姓如果在律师帮助下提供出足够证据,使得有关系的一方无从下手,即使遇到胡乱判决结果还是会被翻盘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黑贝王妃' 的评论 : 谢谢夸奖,那个年代如果律师敷衍了事,当事人利益分分秒秒就会被做掉,只有律师一丝不苟,证据链十分充足,那些猫腻才无缝可钻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墨尔本大叔' 的评论 : 是的,司法水太深了,所以咱惹不起只能躲得起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晓青' 的评论 : 我是初来乍到,完全不懂城里的游戏规则:)
TRUEFIRE 发表评论于
敬佩!赞
心中之城 发表评论于
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说得真好!令人敬佩!
林向田 发表评论于
律师是中国最危险的行业之一,还记得几年前看的“李莊重慶打黑真相”的视频。
石油附中啊 发表评论于
所以在国内对违反了诸如公众场所吸烟、酒驾等等看上去不起眼的法规的行为,就该处以出乎违法规者意外的惩罚,就是所谓的极刑。对于想办法绕开法规、提供条件协助其他人绕开法规的人,也要处以这所谓的极刑。
从小处做起,培养大众尊重法规的意识和习惯。除此一法,别无它途。
momo_sharon 发表评论于
能把专业做成“专家”,还能兼职律师的,绝对非常人。厉害!
无法弄 发表评论于
中国的法律都是给人看的,谁关系硬谁赢,老百姓都默默地接受了这个事实。偶尔赢的是当事双方都没使用关系,也没啥关系。相信公正在中国有,但太少了。
黑贝王妃 发表评论于
当年我爸打房产官司遇上你就好了!80年代国内的民法我也无语了!
墨尔本大叔 发表评论于
人为因素太多,判决结果由不得你啦。
晓青 发表评论于
回复 'laopika' 的评论 :不能修改就是上首页了:)你确实很厉害!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距离' 的评论 : 我也搞不明白,初来乍到的,发出的博文发现有错按照操作步骤却仍然不能修改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梅华书香' 的评论 : 果酱了:)谢谢留言
距离 发表评论于
我明明是选了一个“赞”的,怎么最后是几个问号。奇怪!看来留言只能用字,不能用图。
梅华书香 发表评论于
了不起,了不起,真得了不起!!!
laopika 发表评论于
回复 '距离' 的评论 : 惭愧,不厉害的乃一草民而已。
距离 发表评论于
博主厉害!????